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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豫国税函[2001]121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2001午第一季度免税出口卷烟计划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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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26 12:29: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豫国税函[2001]121号
文件名: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豫国税函[2001]121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2001午第一季度免税出口卷烟计划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1-03-0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2001午第一季度免税出口卷烟计划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函[2001]121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2001午第一季度免税出口卷烟计划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函[2001]121号
  全文有效
  郑州、南阳、洛阳、安阳、信阳、驻马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2001年第一季度免税出口卷烟计划的通知》(国税函[2001]11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已按规定办理计划内出口卷烟免税手续的,请及时出具《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并密封发送购货方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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