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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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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豫国税函[2001]121号 |
文件名: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豫国税函[2001]121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2001午第一季度免税出口卷烟计划的通知》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2001-03-06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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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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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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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2001午第一季度免税出口卷烟计划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函[2001]121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2001午第一季度免税出口卷烟计划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函[2001]121号
全文有效
郑州、南阳、洛阳、安阳、信阳、驻马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2001年第一季度免税出口卷烟计划的通知》(国税函[2001]11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已按规定办理计划内出口卷烟免税手续的,请及时出具《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并密封发送购货方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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