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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豫国税函发[2000]101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埋办法》实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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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26 12:32: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豫国税函发[2000]101号
文件名: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豫国税函发[2000]101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埋办法》实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0-03-0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埋办法》实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国税函发[2000]101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埋办法》实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国税函发[2000]101号
  全文有效
  各市、地国税局,省局直属局,济源市国税局:
  为了加强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推行和应用管理,保障金税工程的顺利实施,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国税发[1999]221号),以下简称《办法》,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将实行中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
  一、《办法》第二十二条中规定的应报主管税务机关认证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在报送时,须将其需要认证的专用发票的份数、税额填写清楚,交税务机关备案。
  二《办法》第二十三条中规定的认证戳记现增定为四种,分别为“认证相符”、“无法认证”、¨认证不符“、”丢失被盗“。
  三、戳记的规格、字体、颜色及样式:
  规格:l5×45(MM)
  宇体:宋体
  颜色:红色
  样式:(附后)
  戳记由各地(市)按上述要求自行刻制。
  四、《办法》第二十四条中要求的“认证清单”,待新认证系统投入使用后,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各级税务机关对所使用的防伪税控系统的数据应定期备份。
  六《办法》所涉及文书由各市(地)税务机关自行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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