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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豫国税函发[2000]96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查卷烟有关情况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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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26 12:32: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豫国税函发[2000]96号
文件名: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豫国税函发[2000]96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查卷烟有关情况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0-02-2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查卷烟有关情况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函发[2000]96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查卷烟有关情况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函发[2000]96号
  全文有效
  各市、地国税局,省局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查卷烟有关情况的通知》(国税函[2000]12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做补充通知如下:
  一、卷烟调查是卷烟核价工作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时间紧,任务重,各地一定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总局要求进行认真调查。
  二、卷烟生产企业1999年生产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各牌号、规格的丙类卷烟,也列入本次调查范围,按照甲、乙类卷烟调查的内容与要求,同时填报。
  三、部分指标填报说明
  (一)1999年部分牌号卷烟经济指标调查表(以下简称调查表)中第十一栏“零售价格”,按总局说明填报。如果卷烟生产企业所在地没有三级卷烟批发、零售兼营单 位的,应选择3个以上商业零售单位销售的条装卷烟全年加权平均零售价格(含增值税)填报。若卷烟不在当地销售,应在备注栏内注明。
  (二)调查表“建议计税价格”一栏,请各地根据生产企业的相关经济指标及市场销售等综合情况,填写出较为符合实际的建议计税价格。
  (三)同牌号、同规格的卷烟,由于外包装相同或相似而不易区分的,应在备注栏内注明该牌号卷烟的产品条形码。
  四、凡1999年已由省局核价的丙类卷烟,在新的核价通知下达前,暂按省局1999年核定的计税价格执行,待新的计税价格下达后再进行调整。
  五、卷烟调查表要求各市地于3月10日前报送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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