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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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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豫国税发[1999]303号 |
文件名: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豫国税发[1999]303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税务检查计划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1999-12-23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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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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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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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税务检查计划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发[1999]303号
全文有效
各市、地国税局,省局直属局,济源市国税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等lU部委联合制定并报经国务院批准颁布的《控制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的规定》,切实减轻企业负担,避免重复 检查,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制发了《关于实行税务检查计划制度的通知》,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国税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坚持检查归口,制定检查计划,控制检查次数
各种税务检查统一由各级国税局稽查局负责组织实施。各级国税局组织专项检查,由各业务部门提出需求,由稽查局进行汇总。报局长审批后由稽查局组织实施。同 时,将检查计划上报上一级国税局及其稽查局和同级减负办备案。上级国税局根据工作安排,对下一级国税局的检查计划进行必要的协调。防止检查时间的冲突和检 查企业的重复。各部门的检查能够合并的应当合并进行,对同一纳税人的专项检查一般每年-次,最多每年进行两次。
对举报、协查和上级交办等专案 稽查案件,以及日常征收过程中对纳税人申报纳税事项的核实检查,可不受检查次数的限制,在日常征管工作中,要认真做好征后稽核和稽查选案工作。发现存在的 税务违法嫌疑问题和线索,应认真分析企业生产经营和纳税情况,充分利用已掌握的企业征管资料,向稽查部门提供稽查案源。
二、规范检查行为,保证检查质量,提高检查效率
在对企业进行检查前,除《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十八条所列情况可直接进户稽查外,要事先向被查对象发出《税务稽查通知书》在检查过程中,要正确使用稽查文书,规范稽查执法行为。
每次检查要力求做到全面检查,把问题查深、查透,确保检查质量,同时,在检查中注意收集有业务往来相关企业的购销等经营情况,为以后的选案、检查工作积 累信息,避免重复工作。注意利用已掌握的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使用等征管基础资料和稽查案卷资料进行分析,减少到企业实地检查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5天),提高稽查效率。
三、加强部门配合
制定检查计划时,要与同级地税局互通信息,能够联合检查的联合进行,不能够联合检查的,相互协调,避免检查时间和检查对象的冲突。
在税务检查工作中,要继续加强与公安、工商、财政、审计等部门的工作联系,互通信息,互相配合。避免对企业重复检查,做好税务稽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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