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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豫国税发[2001]185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镇平县国家税务局关于在个体工商户中推行邮政储蓄网点报税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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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豫国税发[2001]185号
文件名: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豫国税发[2001]185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镇平县国家税务局关于在个体工商户中推行邮政储蓄网点报税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1-07-1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镇平县国家税务局关于在个体工商户中推行邮政储蓄网点报税暂行办法》的通知
豫国税发[2001]185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镇平县国家税务局关于在个体工商户中推行邮政储蓄网点报税暂行办法》的通知
  豫国税发[2001]185号
  全文有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济源市国家税务局:
目前,多元化申报纳税方式改革工作已在金省全面展开,成效显著,但是也遇到了一些问题,如在农村没有农行营业网点的乡镇电话报税和银行网点报税无法开展。镇平县国税局在推行申报纳税方式改革工作中因地制宜,积极探索,在没有银行网点的情况下创出了利用邮政储蓄网点申报纳税改革的新路。现将《镇平县国家税务 局关于在个体工商户中推行邮政储蓄网点报税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在没有农行营业网点的乡镇要积极推行邮政储蓄网点报税,在 有农行营业网点的乡镇要继续推行电话报税和银行网点报税。
镇平县的做法是基于乡级金库财政体制下操作的,未设乡级金库的县推行邮政储蓄网点报税,可参照银行网点报税的业务流程,县邮政局负责根据国税部门填开的汇总缴款书上解国库。
有条件的市要积极探索与邮政部门联网,提高信息传递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各地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好的工作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局。
附件:《镇平县国家税务局关于在农村纳税人申推行邮政储蓄网点报税暂行办法》
镇平县国家税务局关于在农村纳税人中推行邮政储蓄网点报税暂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深化“三位一体”综合改革,适应税收征管专业化管理的要求,按照优化服务、简捷效能、适用易行、纳税人自愿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镇平县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多元化申报纳税方式改革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全县未设银行网点或虽有银行网点但网络不健全的乡镇的纳税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均可实行邮政储蓄网点报税方式。
第二条 实行邮政储蓄网点报税方式的纳税人,应与县国税局、邮政局签订《邮政储蓄网点报税协议书》,明确各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 纳税人应按照《邮政储蓄网点报税协议书》(内容及格式参照代收个体工商户税款协议书)的要求,在每月月初8日内将不低于当月应纳税款的存款存入 邮政储蓄网点,乡邮政支局根据税务机关提供的定税清册从纳税人储蓄存款账户中扣缴当月应纳税款,纳税人可在一年内到乡邮政支局索取完税凭证;或由纳税人于 每月月初8日内持税务机关核发的《核定税款通知书》到乡邮政支局缴纳现金,乡邮政支局在收缴税款的同时开具《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交纳税人。
第四条 乡邮政支局应当在划转税款或收缴现金24小时内交乡国库经收处“财政待解款项帐户”,取得《现金交款单》,并于当日内将《现金交款单》和《纳税 人缴税清册》一并邮寄至县邮政局,由县邮政局核对整理后,统一投递至县国税局办税服务厅。核对无误后,邮政部门投递人员与办税服务厅接收人员应分别在(邮 寄纳税资料传递卡)上签字盖章。
第五条 办税服务厅申报征收岗应将纳税人的纳税信息录入计算机,并根据征收信息、入库级次开具《税收通 用缴款书》,县邮政局应按照国税部门的要求及时将《税收通用缴款书》领回,并办理相应的传递手续,同时严格按照同城邮政特快专递的时间要求在24小时内将 《税收通用缴款书》邮寄到乡邮政支局,乡邮政支局应于收到《税收通用缴款书》的当日到乡国库经收处办理税款入库手续。
第六条 乡邮政支局在办理税款入库手续后的次日,将经乡国库经收处盖章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回执联、报查联邮寄到县邮政局。县邮政局登记后,统一邮寄至国税局办税服务厅,并办理传递手续。
第七条 本办法如与新的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有抵触,应以新的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镇平县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1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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