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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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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豫国税发[2001]234号 |
文件名: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豫国税发[2001]234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行政性收费缴库事项的补充通知 |
发文日期: |
2001-09-04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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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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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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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行政性收费缴库事项的补充通知
豫国税发[2001]234号
全文有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济源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缴库事项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1]651号)精神,现将我省行政性收费缴库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纳入预算管理的税务行政性收费收入包括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费和发票工本费收入。税务登记证费收入是指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含涉外税务登记 证)正本(包括纸质证和挂放纸质证的镜框)、副本(包括纸质证和封皮)时向纳税人收取的全部费用。发票工本费收入是指税务机关出售发票时向纳税人收取的全 部费用。
二、税务机关出售发票(包括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时,纳税人采用现金方式缴纳“两费”的,应使用发票收费专用的《税收定额完税证》(票面上注明“发票收费专用”字样),作为收取发票工本费的凭证,以前使用的各类征收凭证自2001年10月1日起一律停用。
三、为减轻开票工作量,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代开发票收取发票现金工本费的,既可使用发票收费专用的《税收定额完税证》,也可将发票工本费与代开发票时征收的税款合并开具一份《税收通用完税证》,但发票工本费与税款必须分行填列,以便分别汇总缴库。
四、税务机关因纳税人缴退原购发票而应退还发票工本费的,经本单位领导审批后,可使用《小额税款退税凭证》在收取的发票工本费现金收入中直接退还。
五、以前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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