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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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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豫国税发[2001]第333号 |
文件名: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豫国税发[2001]第333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和《税收收入退还书》换版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2001-12-30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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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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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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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和《税收收入退还书》换版的通知
豫国税发[2001]第333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和《税收收入退还书》换版的通知
豫国税发[2001]第333号
全文有效
2001年12月30日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省税务学校:
为满足全省税收信息化建设需要,配合CTAIS上线运行,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税收票证统-式样的通知》 (国税发[1998]77号),省局决定启用《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汇总缴款书),对《税收收入退还书》进行换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根据全省税收信息化建设规划、全省自2002年1月1日正式运行全国统-的征管软件CTAIS,与之相配套,汇总缴款书同时启用,税收收入退还书同时进行换版。洛阳市由于已经正式前台运行CTAIS,自文到之日起正式使用汇总缴款书和新版税收收入退还书。
二、汇总缴款书是税务机关自收现金税款(包括扣缴义务人和代征单位向税收会计结报的现金税款)、各项费用及其滞纳金和罚款,以及委托代征单位(人)代征税款、各项费用及其滞纳金(但不得代征罚款)后,向银行汇总缴款时使用的-种专用缴款书。
汇总缴款时,-律使用本缴款书,不再使用“税收通用缴款书”
三、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等各项收入后,自行向银行汇总缴款的,不得使用汇总缴款书,应使用“税收通用缴款书”。
四、汇总缴款书一式五联,联次、颜色、下端各栏式样及尺寸规格与“税收通用缴款书”前五联相同,没有存根联。各联用途如下:
第-联(收据)国库(银行)收款盖章后退缴款单位(人),作基层税务机关税收会计凭证征单位(人)填开的,此联由代征单位(人)结报票证时交税收会计;
第二联(付款凭证)缴款单位(人)的支付凭证,开户银行作借方传票;
第三联(收款凭证)收款国库作贷方传票;
第四联(回执)国库收款盖章后退税务机关作税收会计凭证;
第五联(报查)国库(银行)收款盖章后退基层税务机关定期上报县级税务机关备查。
五、总缴款书第-联(收据)套印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发的“税收票证监章”。
六、税收收入退还书换版后,印刷用纸采用干式复写纸,为微机、手工通用,以前版次的收入退还书,各市集中在市局销毁并将结果书面上报省局。
附: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票样(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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