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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税务局 豫税函发[1993]136号 河南省税务局关于船舶保险合同印花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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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24 13:02: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河南省税务局
文件编号: 豫税函发[1993]136号 
文件名: 河南省税务局 豫税函发[1993]136号  河南省税务局关于船舶保险合同印花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3-05-3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税务局关于船舶保险合同印花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豫税函发[1993]136号


  河南省税务局关于船舶保险合同印花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豫税函发[1993]136号
  全文有效
  各市、地税务局:
  接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3]674号《国家税务局关于船舶保险合同印花税征免问题的批复》称:“船舶保险合同属于《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列举征税的“财产保险合同”范围。但对于涉外保险业务中的远洋船舶保险合同,我局国税函发[1990]104号和国税发[1991]6号文件规定: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涉外保险业务中的远洋船舶保险合同(或保险单据)以及与外国保险公司之间的再保险业务凭证,在1993年底前免征印花税。因此,对船舶保险合同的征免印花税问题应当按上述规定处理。 请遵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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