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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财政厅公告2014年第10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财政厅关于2014年度第三批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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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财政厅
文件编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财政厅公告2014年第10号
文件名: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财政厅公告2014年第10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财政厅关于2014年度第三批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4-11-1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财政厅关于2014年度第三批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公告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财政厅公告2014年第10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财政厅关于2014年度第三批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公告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财政厅公告2014年第10号
  全文有效
  2014年11月18日
  为完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机制,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广泛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现将全省2014年度第三批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扩大核定扣除试点的范围
  (一)自2014年12月1日起,我省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锯材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所有购进农产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等有关规定抵扣。
  (二)锯材所属行业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锯材加工”(代码:C2011)执行,耗用农产品为原木。未按锯材加工业登记但实际从事该行业生产的纳税人也属于试点范围。
  国家相关部门如对行业分类标准进行调整,按照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二、部分产品的全省统一扣除方法和扣除标准暂按以下规定执行,如有调整另行公告。
产品名称 耗用农产品名称 核定扣除方法 农产品单耗数量(方/方)
整边锯材 原木 投入产出法 1.65
毛边锯材 原木 投入产出法 1.61
  注:整边锯材指宽材面相互平行,相邻材面互为垂直;毛边锯材指宽材面相互平行,窄材面未着锯。
  本公告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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