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规范发展的意见》部分内容废止的通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规范发展的意见》部分内容废止的通知
全文有效
2014年9月11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涉税鉴证服务严禁强制代理的通知》(税总函[2014]220号),为进一步规范涉税鉴证服务,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对《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规范发展的意见》(豫国税发[2012]129号)文件中部分内容进行废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第二条“进一步明确并规范注册税务师行业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业务 ”第一款“根据《税收征管法》、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我省范围内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发生下列涉税事项,依有关规定提供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涉税鉴证报告”中第一项“本年度实现销售(营业)收入总额1000万元以上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第七项“企业年终所得税汇算清缴后需要退抵税款(不含减免退税款)”、第八项“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汇算清缴通知规定附送鉴证报告的业务事项”有关内容废止。
二、根据《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承办业务,应当以委托方自愿为前提,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为依据,并受法律保护。对税务师事务所承办的涉税服务业务,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对税务师事务所按有关规定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出具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承认其涉税鉴证作用。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应当对其出具的鉴证报告及其他执业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