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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红星] 【2019年06月12日】“走出去”企业汇回利润宜采用“属地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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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去”企业汇回利润宜采用“属地原则”

作者:梁红星

作者系中国国际商会“一带一路”税务研究组副组长、北京税海之星税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人

来源:中国税务报  2019年06月12日  

原文链接:http://www.ctaxnews.com.cn/2019-06/12/content_951957.html


在目前全球经济低迷、贸易保护主义抬头、国际税收竞争加剧的背景下,如何通过减税降费,助力中国企业在“一带一路”走得更快、更好,显得重要和迫切。


中国企业所得税基本税率是25%,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是15%。在目前实行限额抵扣法的前提下,当东道国(或境外项目所在国)的所得税税率低于中国(居民国)所得税税率时,需要按税率差补缴税款。由此,中国“走出去”企业会面临其境外所得汇回中国时,需要补缴税款的情况。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一系列措施,支持中国“走出去”企业汇回境外留利,简化境外企业所得抵扣。比如对企业境外所得增加不分国(地区)别不分项的综合抵免方法,抵免层级扩大至五层,还有中国分包商可凭总承包商的“分割单”来申请相应的税收抵免,解决了境外“隐形”分包商所得税抵免的问题等。但是,笔者认为这些措施还是比较间接。笔者建议,对“走出去”企业境外利润汇回中国,采用“属地原则”并给予一次性或一定年限的优惠“汇回税”,即优惠所得税税率,鼓励“走出去”企业尽快汇回境外留存收益。


中方外派境外员工大部分工薪一般是在中国发放,并由外派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与此同时,外派境外员工还会以当地工薪水平缴纳个税,由当地的公司承担税负。这在客观上造成了中国(居民国)与东道国的双重征税。因此,能否遵从国际惯例,以劳务实际发生地及非独立劳务的综合判断标准来协调和确定税收管辖权,即由东道国优先征个税,而居住国不再征收。


按照我国现行的境外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法规,外派单位和外派员工都要履行年度汇算清缴的义务。由于外派人员境外个税情况比较复杂,如除了每月正常申报缴纳外,还有很多的年中或年底的来自当地税务局的检查、调整补税等。境外公司的外派人员比较多,变动也大,很难取得一一对应的每个外派员工的缴款完税证明,多数情况是汇总一个缴税人员名单,让当地税务官员签字或盖章证明。多数东道国的货币没有与人民币直接挂钩,若换算人民币需要用其他通用货币如美元、欧元进行间接换算,其汇率变化浮动很大,造成外派员工还原税前收入非常困难。另外,汇算清缴需要比较东道国个税税率与中国个税相应收入的级距税率,随后实行限额抵免,多退少补。其个税的具体申报和计算需要专业的税务知识和经验,个人在年终汇算清缴时需要将境外和境内的收入一并申报和汇算,这是一个非常复杂和烦琐的程序。因此,笔者建议,能否考虑采用限额抵免法,即外派员工一定限额内的境外工薪所得,在中国无须申报或者仅作申报,但不再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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