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定义 三峡电站水资源费,是指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关于<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8〕79号)规定,按三峡电站发电量对其业主单位征收的水资源费。
二、征收范围 三峡电站水资源费的征收范围是三峡电站实际发电量。
三、缴费主体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四、计费方法 三峡电站实际发电量和规定的征收标准之积,三峡电站的水资源费按0.3分/千瓦时标准执行。
五、申报方式 按月申报,每月15日前申报。三峡电站水资源费的中央分成和湖北省分成部分,由缴费人向湖北省税务部门申报缴纳;重庆市分成部分,由缴费人向重庆市税务部门申报缴纳。次年3月底前完成对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全年应缴水资源费的清算和征缴。
六、欠费处理 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2‰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