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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网还贷资金] 【专题学习】农网还贷资金,内含征收范围、征收标准、相关政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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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3 13:45: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基本定义

农网还贷资金,对农网改造贷款“一省多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指省区市的农网改造工程贷款由多个电力企业承贷)电力用户征收的政府性基金。该资金分别专项用于国家电网公司和南方电网公司农村电网改造贷款还本付息。由电网企业在向用户收取电费时一并收取。


二、征收范围

农网改造贷款“一省多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社会用电量属于农网还贷资金征收范围。农网改造贷款“一省多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是指对农网改造贷款一省多贷的山西、吉林、湖南、湖北、广东、广西、四 川、重庆、云南、陕西等省、自治区、直辖市。

山西、吉林、湖南、湖北、广西、四川、重庆、云南、陕西9个省市由税务部门征收。按照《财政部关于农网还贷资金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2〕266号)规定,广东省农网还贷资金监缴工作暂由广东省财政厅负责。


三、缴费主体

农网改造贷款“一省多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电力用户。


四、征收标准

除规定的减免用量外,农网改造贷款“一省多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社会用电量按每度电2分钱的征收标准征收。


五、征收期限

农网还贷资金实行按月申报缴费。


六、征收模式

电网企业在向电力用户收取电费时一并代征农网还贷资金,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按月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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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1-11-30 11:31:29 | 显示全部楼层
【主要政策依据】

  •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网还贷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820号
  • 《财政部关于农网还贷资金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2〕266号)
  • 《财政部关于农网还贷资金征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6〕347号)
  • 《财政部关于延续农网还贷资金等17项政府性基金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综〔2007〕3号
  • 《财政部关于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征政府性基金有关问 题的通知》(财综〔2013〕103号
  • 《财政部关于调整重庆市农网还贷资金中央和地方缴库比例有关问题 的批复》(财税〔2015〕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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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1-11-30 11:34:05 | 显示全部楼层
【优惠政策】

(一)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征基金

《财政部关于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征政府性基金有关问题的 通知》(财综〔2013〕103号)规定,为了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自2013年11月19日起,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农网还贷资金4项针对电量征收的政府性基金。


(二)其他优惠

《农网还贷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01〕820号)规定,农业 排灌、抗灾救灾及氮肥、磷肥、钾肥和原化工部颁发生产许可证的复合肥生产用电免征农网还贷资金;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生产用电、核工业铀扩散厂和堆化工厂生产用电农网还贷资金暂按每千瓦时用电量三厘钱标准征收。从 2001年1月1日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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