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互联网金融企业盈利模式及税收筹划
由于互联网金融企业经营模式的创新性,企业的纳税环节变得更为复杂多样且不易 区分,而且各个纳税环节的适用税种和税率是不同的,同一税种在不同环节的税负也不 一样。因此,若要设计有效的税收筹划方案,必须深入分析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运作模式 以及可能的税收筹划节点。本章拟将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盈利模式作为税收筹划的切入点,深度剖析企业的收入来源及其性质,对各个纳税环节实体税法的适用做详尽分析, 并制定相应的增值税和所得税筹划方案和纳税建议,最后通过分析具体案例,论证税收 筹划方案的适用性和可行性(图4.1)。限于时间与篇幅,下文主要从P2P、第三方支付、 众筹三种典型互联网金融业态展开论述分析。
4.1 P2P企业的盈利模式及税收筹划分析
P2P企业通过提供交易信息平台,撮合借贷双方直接交易。具体而言,借款人首先 在P2P网贷平台注册账户,并向平台提交申请材料。网贷平台收到借款人申请后,通过身份认证等措施对借款人进行信用评估。平台审核通过后会发出借款标,投资者根据自 己的风险偏好选择借款标,并出借资金(图4-2)。在网贷业务中,P2P平台负责审核 资料、公布借贷信息,以及履行其他法律手续,保障借贷活动顺利进行。在整个业务流 程中,P2P的盈利来源于服务费、会员业务以及逾期催收费用等。
4.1.1服务费收入的税收筹划分析
收取服务费是所有P2P平台最主要的盈利来源,包括成交服务费以及第三方平台的 充值、提现服务费等。当平台成功撮合投资者与借款人建立借款关系后,平台会根据借款吋间的长短以及借款人的信用情况,按借款金额的一定百分比收取成交服务费。而且, 随着经营模式的不断创新,P2P平台陆续推出了债权转让业务,实质上是债权流通的二 级市场,当借款标满足-定期限后,可以在不同出借人之间进行流通转让,当标的转让 成功后,P2P平台也会从中收取交易手续费。另外,网贷监管政策明确要求投资者资金 需在银行进行托管,部分P2P平台规定在第三方资金托管平台的充值和提现费用需要由 投资人自行承担,这时平台则会收取一定的充值和提现服务费用。 根据财税[2016]36号的规定,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 取费用的业务活动属于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所以,网络借贷平台的服务费、手续费等, 均为直接收费的金融信息服务,按照服务费收入的6%缴纳增值税。目前,P2P企业的 盈利模式主要以服务费收入为主,服务费率越高,平台的收入越多,相应的增值销项税 额也越大,税负越重。故在P2P平台的发展初期,建议制定适中的服务费率,既可以减 少增值税应纳税额,降低增值税税负,也可以吸引客户流量,增加市场占有率。而就增 值税的抵扣环节而言,作为一般纳税人的P2P企业,可抵扣的上游进项税额非常有限。 所以,在日常经营中,P2P企业应重视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纳税筹划,在购买硬件设备、 软件或办公材料时,应注意供应商的选择,尽可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从而 减少増值税应纳税额。此外,P2P企业可以将非核心技术开发部分外包给其他技术服务 提供商,取得增值税专项发票,增加增值税进项税额。
4.1.2会员业务的税收筹划分析
目前,多数P2P平台对客户均实行会员制管理。平台会根据投资者投资的金额大小, 将会员分为不同的等级,从而向会员收取不同比例的会员管理费用。当投资者成为VIP 会员后,投资者可以根据其所属的等级享受不同的特殊权益。比如,拍拍贷的银牌会员 在第三方平台充值服务是免费获得的;红岭创投则将会员分为普通会员和VIP会员,其 中VIP会员又可以升级为银牌会员、金牌会员和白金会员,当借款标出现逾期时,会员 会根据等级不同享受一定比例的优先本息垫付。随着P2P平台竞争的日益激烈,会员服 务的形式也变得日益丰富,平台会为VIP用户量身配备投资顾问,每天限量发售VIP 用户专属标的,以此来增加客户黏性。
(1)会员服务增值税方面的税收筹划。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 165号)的规定,增值税纳税入收取的会员费收入不属于现行增值税的征税范畴。因此,P2P平台收取的会员费可以暂免征收增值税,平台 需严格区分核算该部分收入,避免扩大增值税应税收入。而对于平台为会员提供的优惠 服务,建议釆用折扣销售的方式进行优惠促销。经调查发现,P2P等互联网金融平台经 常会通过发放现金红包、赠送礼品、优惠券等形式吸引客户流量,比如拍拍贷会在首次 注册后赠送出借优惠券。通常情况下,釆用优惠券等折扣销售的方式要比赠送礼品所纳 增值税税额要少。P2P企业的优惠券可以降低收取的服务费比例,从而降低增值税销项 税额。然而,对于赠送医疗卡等礼品的促销方式,根据税法规定,外购商品对外赠送视 同销售,需要依法缴纳增值税,因此,企业应尽量避免采用赠送商品的捆绑式销售,该 种销售方式会扩大增值税销项税额的税基,提高企业的税负。
(2)会员服务企业所得税方面的税收筹划。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 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2008]875号)的规定,若支付会员管理费后,客户只 是取得会籍,其他服务另外收取得用的,那么平台取得该会员费时就应确认收入;若入 会后,不再付费或低于非会员的价格提供服务的,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 通过分析P2P平台提供的会员服务形式,可以发现客户取得VIP会员身份后,是在-段 时间内持续享受相应的权益,或是降低交易服务费率,或是享受持续的专业顾问服务。 因此,P2P平台在会员有效期限内分期确认会员费收入更为合理,这样具有延期纳税的 效果,有利于充分利用资金的时间价值,降低各期的应税收入。
4.1.3逾期催收费收入的税收筹划分析
当借款标到期时,资金借入者若不能按时偿还全部资金,P2P平台会按本金的-定 比例每H收取逾期费用,从而督促资金借入者尽快偿还借款本息。而且,当资金借出者满足P2P平台对投资次数或金额的•定要求后,如果贷款逾期超过规定的期限,P2P平 台将会优先垫付资金,补偿出借人,但金额•般不会超过收取的服务费用。当最终借款 人还款时,P2P平台会向出借人收回该笔逾期费用。实际上,P2P平台的该部分逾期催 收费用本质上属F金融企业的贷款逾期利息收入。
(1) 增值税税收筹划方面。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 、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 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所以,P2P平 台可将逾期超过90天的逾期催收费收入对应的销项税从当期增值税销项税中扣除,即 使后期实际收到利息时重新确认该笔销项税,P2P平台也获取了该部分税费的资金时间 价值,同样起到了税收筹划的效果。
(2) 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方面。根据《关于金融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 (国税[2010]23号),企业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冋,H会计 上己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建议P2P平台准确核 算借出资金的逾期时间以及对应逾期催收费用的金额,满足上述条件规定时,可在所得 税前抵扣逾期期限超过90天的催收费收入,从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4.1.4推广费用与研发费用的税收筹划分析
网贷行业正处于规范成长期,行业内企业竞争异常激烈,企业为争夺现有的市场份 额,往往都会投入巨额的宣传费和广告费。但是,宣传推广费在企业所得税前有一定的扣除限额,不得超过当期营业收入的15%,超过部分需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因此,P2P 平台在日常宣传产品的活动中,需安排好业务宣传费以及广告费的支出计划,避免出现 业务宣传费发生额超出限额的情形,使得超支的部分无法在所得税前扣除,亦或是业务 宣传费以及广告费用的发生额远小于抵扣限额,造成各期费用支出金额不平衡,浪费企 业的税收资源,同样会加重企业的税收负担。 另外,由于网贷平台运营开发的需要,研发支出在营业成本中通常占有较大比例。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在税前按照150%加计扣除; 形成的无形资产可按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同时,《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 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规定,符合规定的P2P企业加 计扣除比例相应提高到175%。因此,P2P企业应充分利用企业所得税关于研发支出加 计扣除的税收优惠,积极设计开发迎合大众的金融产品,合理规划研发进度,釆用合适 的摊销政策,增加所得税前费用扣除额,从而降低企业所得税税收负担。
4.1.5税收优惠政策的筹划分析
(1) 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税收筹划。
若P2P平台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可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 税,增值税税率为3%。同时,根据《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 号)规定,销售服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免征增值税。所以,P2P 企业在发展初期,通常将大量的资源耗费到产品研发以及推广上,而实现的收入相对有 限,通过合理规划每月的销售额,可享受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
(2)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税收筹划。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 税[2017]43号)规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以将其年所得减按50%计入其应纳税所得额, 按20%的税率来缴纳企业所得税。P2P企业属于轻资产型行业,收入及人员的规模与小 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条件要求较为吻合,故平台应积极争取获得相关税收优惠。同时,如 果P2P企业能够通过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或者是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 认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则降低为15%。总之,P2P企业应该密切关注国家对高新 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及程序,争取享受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扶持政策。在国家支持互 联网金融发展的背景下,P2P网贷平台应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减少税收支出,从而保证自身持续稳定的发展。
4.1.6案例分析——以“拍拍贷”为例
(1) 拍拍贷公司概况
上海拍拍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拍拍贷")成立于2007年6月,总 部位于上海,是中国首家P2P无担保网络借贷平台。2017年,拍拍贷于美国纽约交易所上市,上市代码为NYSE: PPDFo截至2018年11月,累计注册用户超过8700万, 累计成交金额超过1400亿。目前,通过拍拍贷筹措的资金主要为消费贷款和小微企业 贷款,借款企业以电商企业为主。拍拍贷是纯信用中介的P2P模式,仅提供交易信息平 台,撮合借贷双方交易,对资金出借人不承担担保责任,拍拍贷具体的运营工作流程如 图4-3所示。
(2) 拍拍贷的盈利来源及资费标准
拍拍贷的盈利来源主要为服务费、会员费和逾期催收费用。服务费主要包括向资金 借入者按照2%到7%的费率收取的成交服务费以及向资金借入者和借出者收取的第三方平台充值以及提现服务费。逾期催收费收入是拍拍贷平台按照本金的0.6%每日收取 逾期费用,同时拍拍贷平台也会将部分逾期费用补贴借出者的催收成本,提高借出者向 借入者积极催收的主动性。当借出者满足平台对投资次数或金额的一定要求后,如果贷 款逾期超过60天,拍拍贷会补偿出借人,但金额一般不会超过收取的服务费。当最终借款人还款时,拍拍贷会向出借人收回该笔逾期费用。拍拍贷的其他收入以及具体的资 费标准如下表4-2所示。
(3)拍拍贷的税收筹划分析
根据拍拍贷2017年报数据,2017年,拍拍贷全年实现营业收入422,386.05万元, 同比增长173.29%,实现净利润147,715.35万元,同比增长698%。2017年,拍拍贷的所得税费用为23,50533万元,同比增长262.86%。
根据《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需要满 足: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3%。拍拍贷招股说明书数据显示,2015年、2016年拍拍贷研发费用占营业总收入的比 例为3.97%、6.12%,满足高新技术企业对研发投入的要求,可享受1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但2016年拍拍贷实际企业所得税税负为25.92%,远超过优惠税率,若能够迸行 有效的税务筹划,企业所得税费用至少可节省2400万元。 拍拍贷收入方面的税收筹划主要在于逾期催收费收入和会员费收入。逾期催收费收 入的税收筹划方面,根据2015年、2016年逾期催收费收入占营业总收入的比例预估, 假设2017年,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的逾期催收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为5%,超过90 天的逾期率为1.93% (占总逾期金额的比例为29.32%),则应冲回的逾期催收费用收入 为3340万元,可减少税负500万元;会员费收入方面,根据拍拍贷披露的运营信息测 算,假设岀借人每年新增10万人,90%的出借人岀借金额大于1000元,'则拍拍贷每年 的会员费收入有2000万元,如果在收到会员费的时点即全额确认收入,则每年至少需 缴纳300万元的企业所得税,而如果在服务期限内分两年分期确认,则每年可以延期缴 纳150万元的所得税,获得该部分税费支出的资金时间价值。 期间费用方面,拍拍贷2017年、2016年销售费用率分别为32.05%、37.52%,管理 费用率分别为27.74%、29.94%,二者之和占收入的比例分别为59.79%、67.46%。可见,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是拍拍贷日常运营中的主要费用支出,而销售费用主要由宣传推广 费组成,管理费用大多是研发等费用支出。因此,拍拍贷可充分利用宣传推广费的扣除 限额以及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政策,这样可以最大限度的增加所得税前扣除金额,从而 降低税负。在销售费用方面,拍拍贷2017年营业收入较2016年增加173.29%,而销售 费用率反而下降5.47%,假设2017年销售费用率与2016年持平,拍拍贷亦可约减少3500 万元税负。通过以上分析,经过系统的税收筹划,拍拍贷可以获得明显的节税效果(如表4・4)。
4.2第三方支付企业的盈利模式及税收筹划分析
在第三方网络支付的业务流程中,资金的转移通常由平台控制。首先,第三方支付 平台通过运用营销策略,吸引商户在其平台上发布商品信息。然后,客户浏览平台网站展示的商品、挑选商品进行消费,下单并选择付款方式,此时可供客户选择的付款方式 通常有以下几种:一是通过网银直接付款;二是支付平台账户支付方式;三是采用平台 充值卡支付。随后,商户收到客户订单后,选择物流公司运输商品。最后,客户收到商 品后,若对购买商品满意,会在支付平台确认收货。这时支付平台将资金划入商家的平 台账户,商户随后可将平台账户资金划入其银行账户(如图4-3所示)。
当前,第三方支付企业的盈利模式较为多元化,作为支付平台,不仅包括手续费及 服务费收入,除此之外,还有沉淀资金利息收入、广告费收入、预付卡收入等。
4.2.1手续费及服务费收入的税收筹划分析
手续费及服务费收入是第三方支付企业传统的盈利模式。根据业务性质大致可以分 为两大类。一类是单纯的支付媒介,根据服务对象是个人还是企业又可以分为两小类。 其中针对个人的业务主要有转账、提现、代缴费用以及国际支付等,以支付宝为例,支 付宝会对个人用户超出2万元基础免费提现额度的提现收取0.1%的服务费;针对企业 的业务主要有收款、对账及退款等资金結算辅助服务。据调查,不同第三方支付企业向 商户收取的费率具有明显的差异。例如,财付通的服务费率是0.6%-2%,具体费率根据 交易产品类型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支付宝的手续费率通常为0.6%,而对医院、学校等 非营利性机构则免收服务费用。另一类是增值服务,包括代理业务和理财业务等。代理 业务具体包括代缴生活费用费、预约挂号等,该类服务是支付宝和商家合作,便于客户 更加便捷的完成缴费,同时也对商家的产品起到推广作用。而第三方支付企业的理财业 务,例如本文第二章所提到的余额宝,实质是购买货币基金进行理财。 通过上面的分析,第三方支付企业的手续费收入来源较多,转账、提现、缴费、理 财业务等都会收取一定的手续费。对于通过哪一类税目缴纳税收,应根据业务实质区分 核算。对于仅作为支付通道收取的手续费为纯支付业务,包括转账、提现、国际支付等, 该类业务等应归入金融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征收6%的增值税;而对于理财、贷款、 公共缴费等增值服务收入,应按照居间经纪的交易实质,建议归入现代服务-经纪代理 服务-金融代理,征收6%的增值税。虽然两者H前的税率相同,但区分缴纳税收既可以 规范企业本身的财务核算,也可以应对后续税收政策的变化和完善,避免增加税收负担。 4.2.2沉淀资金利息收入的税收筹划分析 在第三方支付的交易流程中,当买家收到商品,对商品满意并在平台确认收货后, 支付平台才会把款项划转至卖家的账户。从买家向第上方支付平台支付款项,到平台将 款项划转至卖家账户,在确认交易的等待期内形成的闲置资金即是沉淀资金。第三方支 付企业的沉淀资金包括交易过程中形成的在途资金以及买家存放在支付平台中的资金。 从买家付款至平台,到平台将款项划转至卖方账户,时间•般会在七天以上,这部分在 途资金由支付平台暂时管理。随着网络支付和移动支付的普及,第三方支付的用户规模 巨大,平台的沉淀资金也日益增加,如果第三方支付机构能够有效利用该部分资金,沉 淀资金的投资收益将非常可观。
(1)增值税的税收筹划。分析沉淀资金利息收入增值税的缴纳问题首先应判断该 部分利息收入的归属问题。2013年央行颁布了《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暂行办法》, 文件未明文规定沉淀资金的利息收入归属问题。但是,文件规定了第三方支付企业在满 足运营需求后,可以以单位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或经央行同意的其他形式存 放沉淀资金,获取资金利息。该部分资金沉淀资金可按I:述方式存放银行或投资,但期 限应在3个月以内。也即,该部分沉淀资金至少可转为期限3个月的单位定期存款。同 时,第三方支付机构需按账户利息所得10%以上的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剩余90%的利 息收入则归第三方支付机构占有和使用。根据上述规定,可见该部分收益作为第三方支 付企业的收入是符合相关规定的。参考国外平台运作经验,客户沉淀资金产生的利息通 常属于第三方企业,如美国PayPal支付平台。财税[2016]36号文将存款利息列为不征 增值税项目,而且目前互联网金融企业流转税税制偏高,故建议第三方支付企业可暂免 缴纳该部分收入所对应的增值税。 (2) 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根据税法规定利息收入应计入应税收入金额,但是 第三方支付企业中该部分存款利息与一般的存款性质有所区别,实质上属于第三方支付 企业对闲置资金的有效利用,提高了社会资金的利用效率,且有被动收入的性质,收入 规模取决于客户的交易行为。然而,考虑到目前企业所得税法对于免税收入是采用列举 式规范,比如税法明文规定国债收入属于免税收入。因此,对沉淀资金利息收益不缴纳 企业所得税,没有明确的税法依据,本文建议若沉淀资金利息收入为第三方支付企业的 主营业务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4.2.3广告费收入的税收筹划分析 第三方支付平台通常有较大的客户流量,因此平台本身就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平 台可向商户收取广告费用或平台使用费,获取收益。登录支付宝或者财付通,在网站主 页可以看到商家的各种广告,客户在付款的同时,通常也会浏览平台上的广告。广告费 用的高低取决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知名度和使用量。所以,通常像支付宝、财付通客户 覆盖度较高,与大众生活息息相关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广告投入费用会较高,平台的该 部分收益也相当客观。另外,第三方支付平台与商家合作,通过平台代收代缴费用等, 向商家收取的服务费也具有市场推广的性质。 (1 )增值税的税收筹划。广告服务属于现代服务中文化创意服务的细分税目,按 照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此外,“营 改增”全面推行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有关 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境内单位 提供广告服务需按照计费销售额和3% 的费率计算文化建设事业费应缴费额。所以,第 三方支付企业需要明确区分广告费收入与公司其他的业务收入,避免扩大文化建设事业 费计费税基。另外,关于文化建设事业费税收优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 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 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 建设费。第三方支付企业成立初期,应注意该部分收入的税收筹划。 关于广告业务的促销活动方面,研究中发现,有些第三方支付企业是通过加时折扣 的方式进行网站浮窗广告的低价促销,也就是向客户赠送广告时长。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无偿向客户赠送的部分,虽然并未获得销售收入,但是仍属于视同销售,需要缴纳 增值税。该部分业务建议采用价格折扣销售,在销售发票上注明折扣额,则纳税人的计 税金额为销售额以及折扣额的差值。可见,通过税收筹划手段的运用,可使得这部分因 广告时长赠送而产生的销项税额得以节约。
(2)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关于广告费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广告费 的收入应在相关的广告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另外,广告的制作费用根据制作的完工 进度进行确认。因此,建议第三方支付企业根据各期销售收入的规模,合理规划广告活 动在网络平台的投放时间以及制作进度,分期确认收入,推迟该部分收入确认时点,从而实现延期纳税的效果。
4.2.4预付卡收入的税收筹划分析
预付卡收入也是第三方支付机构的重要收入来源。预付卡分为单用途卡和多用途 卡。单用途卡,是指发卡企业按照规定发行的,限于在发卡企业内部兑付货物或者服务的预付凭证,而多用途预付卡可在发卡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第三方支付企业的预 付卡收入是通过多用途卡实现,其交易流程为消费者从第三方支付企业购买预付卡,然 后通过网络支付平台进行消费,第三方支付企业与商户进行结算,同时向第三方支付企 业的资金托管银行发送支付指令,向商户划转款项,商户在收到款项后向第三方支付企业支付服务费。 预付卡增值税问题的产生主要是因为预付卡使用过程中涉及销售预付卡的第三方 支付企业、商家以及最终消费者。第三方支付企业虽然销售了预付卡,但并没有销售商品和服务,而商家也不是预付卡的售卡企业,消费者在商家处使用预付卡进行支付,商家并没有从消费者取得收入,而是定期与第二方支付企业进行资金结算。根据国税[2016] 第53号文,第三方支付企业销售预付卡收取的收入,或者实际持卡人消费完卡内金额 再次充值时收取的款项,无需缴纳增值税,而第三方支付企业提供发行或结算服务收取 的手续费、业务服务费、预付卡管理费等,需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第三方支付企业应 避免重复开具发票,增加增值税税收负担。 此外,本章第一部分对于P2P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以及期间费用税收筹划分析均适用此处第三方支付企业的纳税筹划。
4.2.5案例分析——以“汇元科技”为例
(1) 汇元科技公司概况
北京汇元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元科技”)成立于2008年,并于2015 年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股票代码:832028)。汇元科技致力于为客户提供第三方综合营销支付服务,主营业务分为支付业务、代理业务、平台业务等多个业务 板块,主要产品分为互联网数字文化娱乐产品和互联网金融产品两大类。在网络游戏支 付领域,公司发行的骏卡占有稳固的优势,与支付宝等知名互联网支付平台属于领先的 第一梯队,而在游戏行业以外的其他行业第三方支付领域,公司尚处开拓发展中,还未 取得突破性进展。
(2) 汇元科技盈利来源
汇元科技收入主要来源于支付业务、平台业务、代理业务三大部分,占据公司营业 总收入的95%以上(如表4-6所示)。
公司的支付业务分为预付卡支付和互联网支付服务两大部分。预付卡支付方面,公 司发行的预付卡产品一骏卡是国内发行量较大的互联网线上预付卡,为游戏厂商的产品或服务提供在线支付。在互联网支付服务方面,汇付宝是公司自主研发的第三方支付服 务平台,为商家和客户提供互联网支付、移动支付及相关的第三方支付服务,例如,为 互联网金融行业参与方提供支付账户绑定,-对多支付及多对一支付等定制化支付服务 方案。同时,汇付宝还为个人用户推出了 “汇元宝''余额增值产品,为其提供具有市场 竞争力的资金收益。支付服务的收入为支付服务的手续费,在完成支付服务时确认收入, 采用净额结算,金额为实际收款减去与商家结算金额的净额。 公司的代理业务是代理销售游戏供应商提供的娱乐产品获得代理收入。代理的产品 主要是通过公司的骏卡平台实现交易。代理业务同样为釆用净额法确认收入,在代理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移交时,以实际收款减去代理商的代理结算金额确定。 公司的平台业务是通过自身研发的业务平台和产品,为游戏提供商和消费者提供交 易平台服务。公司向游戏提供者、终端消费者等参与方收取交易手续费、年费及平台服务费等获得平台收入。
(3)汇元科技税收筹划分析
根据汇元科技披露的年报信息,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15%、20%、25%三档, 2015年到2017年,所得税费用金额分别为1,320.50万元、2,445.47万阮、485.45万元, 占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14.36%、13.80%、8.65%,可见,公司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逐 年减小,且小于1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公司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3% (小规模纳税人) 和6%0整体来看,汇元科技目前的税收负担较小,税务核算较为规范。而且,公司对 主营业务进行合理布局,运用了所得税和增值税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有效的税 收筹划,具体分析如下所述。 税收优惠政策方面,汇元科技及其子公司充分运用了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小型微 利企业的税收优惠(如表4-8所示)。汇元科技的不同业务板块分别由不同的运营主体 (子公司)来承载,有利于满足条件的子公司进行小型微利企业以及科技型中小企业的 认定,充分利用相关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同时,销售规模较小的子公司可以小规模 纳税人的身份缴纳增值税,满足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销售额要求(月销售额低于3万元) 的可享受相应的增值税免税政策。在企业的日常经营中,汇元科技同样关注了研发费用 按照75%加计扣除以及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
尽可能的节约税负。
收入的税收筹划方面,汇元科技不同的业务板块是由下属不同的子公司分开运营,这样的经营安排有利于公司清晰核算不同业务收入,避免出现同一公司兼营不同业务, 当收入来源不易区分时,造成从高适用税率,增加企业税收负担的情形。此外,公司整 体销售收入通过各子公司分散后,作为独立的纳税主体,年销售额小于500万元的子公 司可以选择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缴纳增值税,适用3%的增值税税率,降低汇元科技整 体的增值税税收负担。 期间费用的税收筹划方面,公司持续投入研发资金,自主研发业务设施系统,保证 用户的信息及资金安全,满足用户的交易需求。当前公司及子公司拥有80余项软件著作权,研发投入逐年增加,三年累计投入研发费用7,602.91万元(如表4-8所示)。子 公司汇元吉祥与汇元通还获得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研发费用按照实际金额的75% 加计扣除,形成的无形资产按照成本的175%摊销,增加了所得税税前扣除额。
虽然,汇元科技在税务核算和筹划方面已经取得明显的成效,但是仍存在一定的税 收优化空间。第一,公司的代理业务采用委托代销的方式进行核算,即当终端消费者购买游戏产品时,确认代理收入。但是,公司属于一般纳税人,若釆用视同买断的销售方式,在增值税税收筹划上具有一定的优势。鉴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是提供支付和交易服务, 所以公司目前可抵扣的进行税额比较有限。如果公司釆用买断式代理销售,即首先由公 司购买游戏商提供的产品,然后再销售给终端消费者,可以增加公司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进而减少公司的增值税应纳税额。需要注意的是,视同买断方式的优势只有在游戏提供 商也是一般纳税人的时候才能体现。第二,汇元科技可加大公司汇付宝的市场推广和宣 传力度,增加汇付宝在互联网支付领域的市场份额,同时也可以增加所得税税前抵扣额。 当前使用数字产品充值的消费模式逐渐向互联网支付转变,这给公司的预付卡业务带来 极大挑战,所以公司应利用自身在网络游戏第三方支付领域的现有优势,加大互联网支 付工具—汇付宝的推广宣传。2017年,汇元科技的销售费用率为8.34%,宣传推广费远 小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营业收入15%的扣除限额,因此,企业在销售费用的税收筹划 上还存在较大空间。以2017年数据为例,假设按照15%的扣除限额测算,销售费用增 加1,981.87万元,可以节约税负297.28万元。
4.3众筹企业的盈利模式及税收筹划分析
根据本文第二章对于众筹的分类,众筹平台可分为回报众筹、股权众筹、捐赠众筹 以及债权众筹四种模式。由于捐赠众筹具有公益性,此类业务的多方参与人并非以盈利为目的,而债券众筹的业务又与P2P企业极为相似,故本部分内容不再对这两类众筹模 式展开论述,重点对回报众筹和股权众筹的盈利模式和纳税筹划进行分析。 在回报众筹的业务流程中,发起人向众筹网站提交项目的详细信息,具体包括项目 内容、经营方式、风险以及对投资者的回报等。平台会对发起人所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 项目通过审核,则发起人可按平台的要求上线募集资金。若项目所募金额达到预期目标金额,则项目商品进入生产过程,项目投资者就能获得相应回报奖励。反之,将资金返 还投资者。而股权众筹的运营流程相比回报众筹则更为复杂。首先,发起人向众筹平台 提交商业计划书,拟定筹资金额、出让的股权比例以及筹款的截止日期等信息。然后, 众筹平台对提交的商业计划书进行审核,包括真实性、可行性以及投资价值等方面。平 台审核成功后,在平台上发布相应的项目信息和融资信息。随后,对众筹项目感兴趣的 投资者可以与发起人进行沟通交流,也可在目标期限内承诺或实际支付一定数量资金。 最后,筹资目标期限截止,筹资成功的,出资人与筹资人签订投资协议,并在线下办理 相关增资等工商手续;筹资失败的,众筹平台将资金退回各投资人(如图2.5所示)。
当前,国内的众筹平台己逐渐从单纯的融资平台转变为向创业者提供从投资、运营、 品牌推广到最终销售的一站式创业服务解决方案的综合型服务商。众筹平台的盈利模式 也不再仅有佣金手续费,还包括咨询服务费等后续增值服务。
4.3.1交易佣金的税收筹划分析
无论是股权众筹,还是回报众筹,如果项目在众筹平台上融资成功,平台则按成交 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交易费用;如果项目失败则不收取费用,将资金返还给投资者。交易手续费是众筹平台的主要盈利来源,也是最为传统的盈利方式。众筹平台起到的作用 主要是信息中介和项目撮合的作用。众筹平台盈利规模的大小取决于客户的关注度以及 网站的流量。平台的访问量越大,关注的投资者越多,也会有更好的创业项目在平台上 得到展示,最后成功的众筹项目也就会增多,平台才会获得更多的收益。目前,国内众 筹平台的佣金比例通常在3%到10%不等,如京东回报众筹的佣金比例为3%; “大家投” 的佣金比例为5%;苏宁众筹的佣金比例为3%。 该部分佣金收入,如果理解为资金结算的手续费则适用金融服务一直接收费金融服 务,征收6%增值税;如果将众筹平台作为金融经纪代理,则适用现代服务一金融代理税目,增值税税率同样为6%。本文认为,考虑到在众筹业务中,众筹平台承担的商务 角色是撮合投资人与创业者或发起人之间的投资交易,起到了信息中介作用,适用现代 服务一金融代理税目更加合适。但若将众筹平台纳入金融业的统一管理范畴,则应按照 金融服务相关规定纳税。该部分收入的划分尚需税收征管部门明确,不过从目前6%的 适用税率来看,对众筹企业该部分收入的税收负担没有实质影响。
4.3.2增值服务收入的税收筹划分析
除了促成众筹项目成功融资以外,众筹平台还会提供协议文书、法律、财务等方面 的指导和服务,并提供创业相关的运营和管理经验以及有偿的培训服务,保证项正常运营,众筹平台从中收取服务费。此外,众筹平台还会有针对性的为优质的众筹项目在 网站上提供专题位置,制作营销宣传视频,从而协助项目众筹成功,向发起人收取广告 费用。最后,当众筹项目融资成功后,投资者往往会委托众筹平台对项H进行投后管理, 密切跟踪众筹项目的运营状况,以便及时发现潜在问题并釆取应对措施,并适时对项目 经营进行指导,从而提高投资者退出时的收益水平。在整个投后管理过程中,作为众筹 平台会按投资者收益的…定比例收取托管服务费用。 可见,众筹平台正逐渐介入产业链各个环节,从产品的投产到最终的销售,众筹平 台利用资源整合能力,提供增值服务从中获取相应的利润。国内部分领先的众筹平台, 比如京东众筹、众筹网等平台,它们的运营理念便是向项目发起人提供募资、投资、孵 化、运营一站式综合众筹服务,以此布局后续盈利服务。后续增值服务也逐渐成为互联 网众筹平台的重要盈利来源。
(1 )增值税的税收筹划。众筹平台提供的法律、财务等方面的咨询和培训服务, 应按照现代服务一鉴证咨询服务税目6% 增值税率缴纳增值税;平台为创业者提供的媒 介宣传服务,按照现代服务一文化创意服务的细分税目6% 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同时按 照3% 费率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众筹平台为投资者提供的投后管理服务,实质上属于 企业管理服务,根据营改增相关规定,按照现代服务一商务辅助服务税目征收6% 增值 税。关于后续增值服务的纳税筹划的关键要点在于明确平台的各类业务性质,区分适用 不同的税目和税率,合理纳税。建议不同的业务板块由不同的子公司运营,分别纳税。
(2) 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通过上文分析,众筹平台正逐渐介入产业链各个环 节,为投资者和创业者提供一揽子服务,服务周期较长,而且收费内容也较为丰富。因 此,如何设计项目各个时期的收费方式显得尤为重要,会对企业所得税税收缴纳产生重 要影响。2017年7月,财政部发布了《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收入》(2017)(以下简 称“新收 入准则”)。新收入准则对于“合 同合并”、“合 同变更”、“履约 义务”等作出了 明确规定。合同安排不同,将会对收入的确认时点产生不同的影响。众筹平台从给投资 者推荐合适的投资标的,到为众筹项目提供法律财务方面的咨询服务,最后项目投资成 功还会为投资者提供投后托管等一系列服务。因此,众筹平台可以釆用合适的行业惯例 约定服务费用收取的前置条件,分期确认收入,从而调节收入的实现时间。同时,建议 企业采用预收账款的销售方式,这样既能满足企业运营对于资金的需求,还有利于降低 当期税收负担,实现延期纳税。
4.3.3众筹平台直投业务的税收筹划分析
众筹平台凭借自身在项目审核以及尽职调查等过程中对众筹项目以及发起人具有 的信息优势,选择优质项目进行投资,整合平台内外部的资源,为投资项目提供综合服务,促进众筹项目快速发展,并从中获取投资收益。股权众筹业务退出时间较长,法律 关系复杂,这就要求平台需具备较强的专业优势。目前如京东、淘宝、苏宁等众筹平台 位于股权众筹行业前列,此类众筹平台具有较为专业的视野和较强的分析调查能力,而 且资金雄厚,能够有效利用集团内外部的资源优势。在股权众筹中,众筹平台作为投资 者直接投资的众筹项目,当向众筹项目注入资金时,众筹平台无需缴纳增值税与所得税。 但是就项目公司派发的股息红利与退出时获得的资本利得需要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具体分析。
(1)增值税的税收筹划。根据财税[2016J140号以及财税[2016]36号相关规定,金 融商品持有期间取得的非保本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亦不属于金融商品 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所以,持有众筹项目股权期间获得的股息红利是不需 要缴纳增值税的。关于转让股权的资本利得,鉴于众筹平台投资项目一般属于初创型企 业,为非上市企业,其股权不属于财税[2016]36号规定的有价证券,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畴。因此,众筹企业退出项目时,转让股权获得的资本利得也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若众筹平台对众筹项目投资,但收取的是固定利润的情形时,该 项业务实质属于金融贷款,应当按照贷款服务进行增值税的缴纳。所以,众筹平台在设 置投资协议条款时,应注意投资业务的实质对增值税缴纳产生的影响。
(2)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根据企业所得税规定,对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 利等权益性收益属于免税收入。因此,众筹平台不需要就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而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属于应税收入,应纳税所得额为转让股权收入与购买股权成本之 差。所以,众筹平台转让股权的资本利得需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众筹企业作为项目公 司股东可以依照我国公司法相关要求,对利润分配形式行使表决权。在持有股权期间, 建议选择多派发股息红利,既可以增加企业现金流,又可以降低税收负担。众筹企业可有计划扩大免税收入的规模,该方法是较为重要的纳税筹划方法。
4.3.4案例分析——以“天使汇"为例
(1) 天使汇公司简介
天使汇(AngelCrunch)成立于2011年11月,是国内起步较早的股权众筹平台之 一,主要为种子期初创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根据天使汇平台披露的信息,截至2016年, 天使汇己经帮助超过400个创业项目完成融资,融资总额超过40亿元人民币。平台上 注册的创业者超过14万名,登记创业项目达51000个,注册投资人超过4800名。目前, 天使汇平台上注册的项目主要集中在互联网领域,项目涵盖社交网络、教育、健康、生 活服务、教育等多个行业,项目的融资规模主要集中在100万・500万之间。
(2) 服务内容及盈利来源
天使汇向创业者提供一站式创业服务解决方案,包括:信息对接服务,平台软件支 持服务等;更新、完善项目信息,为创业者提供融资指导;在线向投资人推介创业融资项目;协助创业者与投资人进行约谈;快速合投服务;媒体报道服务等。 天使汇平台提供的基本服务通常是免费的,平台的盈利来源主要在于增值服务。主 要内容为:一、为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时,融资成功后按照融资额的2%收取财务顾问费用;二、提供信息化软件技术服务,收取服务费用,比如企业云应用、公司治理ERP 软件等;三、提供其他增值服务,比如法律服务、运营服务、市场营销等(详细内容如表所示)。
(3)天使汇公司税收筹划分析
通过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天使汇的收入来源较为丰富和复杂,这给天使汇财务以 及税务的核算提出了更高要求,从而进行税收筹划也就更有意义。对于天使汇来说,如何就其提供的全产业链服务进行收费,是否能够精准区分不同种类服务的收入,是否能 将收入的确认时点与企业费用支出情况相匹配都值得进行仔细筹划分析。 天使汇具体的税收筹划要点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① 天使汇提供的平台展示服务等基本服务是免费向客户提供的,但是根据财税 [2016J36号规定,单位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服务的视同销售服务,应缴纳增值税。 因此,该部分免费服务如何在服务合同中体现,将决定天使汇整体增值税税负的大小。 如果将该部分免费服务以单独服务合同体现的话,那该部分服务就属于无偿赠送的,应 该缴纳增值税,但是如果将该部分服务作为众筹项目整个融资服务合同的一部分,则该 部分免费服务的实质属于天使汇向客户提供服务的折价部分,因此,属于折扣销售,而不作为无偿赠送,故可以不缴纳增值税,降低增值税的税收负担。
② 天使汇向客户提供的技术开发、ERP软件等信息化技术软件服务及产品建议由独 立的子公司运营,最大限度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纳税人提 供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故天使汇向客 户提供的产品开发服务符合条件的可以免缴增值税,同时,在税务管理中,需注意将技 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同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在同张发票上开具。另外,涉及到销售企业管理等软件的,可按16%税率缴纳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 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总之,建议天使汇将该部分技术开发服务收入与其他咨询服务区分核算,充分运用相关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
③ 天使汇提供的基本免费服务建议在总公司层面或者以分公司的形式运营,这样便 可以将大额费用支出或者亏损归集到集团公司层面核算,增加总公司的所得税税前扣除 额,减少应纳税所得额,最终降低企业所得税税负。同时,企业提供的各类创业服务, 如果适用分期确认收入的,应尽可能推迟收入确认时点,实现延期纳税的效果。比如, 天使汇为众筹项目提供的财务与法律咨询服务,可以根据企业的成长阶段收取服务费用。因为当项目处于初创期和成长期,其面临的企业管理问题具有较大不同,这样分期确认咨询收入便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④ 天使汇的部分对价是通过获得项目股权实现的,该部分收入实质上属于天使汇对 众筹项目非货币形式的资本投入,免缴所得税和增值税。如果众筹项目比较优质,可以 将天使汇后期提供的各类增值服务以获得股权的形式作为付岀费用的对价,增加夭使汇 在项目公司的持股比例,或者以董事会决策的形式向项目公司提供各类服务,这样便可 以节省提供服务收入对应的增值税和所得税。根据前文的分析,当前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是免税的,因此,天使汇可以通过获得股息红利的形式享受项目公司的增值收益。 以上主要是通过分析P2P、第三方支付、众筹等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盈利模式,提出 了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具体建议。事实上,税收筹划是一个系统性工作,它涉及到企业经营的方方面面。互联网金融企业在税收筹划时还需结合自身情况注意会计政策、财务" 管理制度等多方面因素。比如互联网金融企业属于科技创新型企业,人才是企业发展的 核心竞争力。所以,企业可以对高管和核心技术人才实施股权激励。股权激励计划通常 会设置一定的服务年限和业绩条件。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不仅可以通裡实施股权激励可 以吸引留住人才,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而且,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相关的成 本费用依规定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同样可达到税收筹划的目的。
4.4本章小结
本章详细分析了 P2P、第三方支付、众筹三种主要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盈利模式,并 进一步针对不同的盈利模式,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两个主要税种出发,进行税收筹划分析,并且分别以拍拍贷、汇元科技、天使汇作为三种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典型案例,分 析案例企业的盈利模式以及税收筹划方法的适用性,进一步论证了互联网金融企业进行 税收筹划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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