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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企业税收筹划硏究——刘金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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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5-26 15:15: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互联网金融企业税收筹划硏究

刘金焕

摘要

        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兴起和发展促进了我国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充分发挥了 普惠金融对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为我国经济的发展注入了新的动能。近年来,随着政府监管部门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监管政策的陆续出台,整个行业逐步从快速发展阶段过渡 到规范发展阶段。合法合规将是互联网金融行业未来发展的基础,互联网金融平台需规范自身的经营管理,提高持续发展的核心竞争力。纳税活动是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一环。 其中,税收筹划是企业实现价值增值的重要手段。互联网金融企业在发展初期,通常需要投入高额的产品研发和市场推广费用,企业的资金流面临较大压力。繁重的税支出容易导致企业逃避缴纳税收的义务,增加企业的经营风险。互联网金融企业通过进行有效的税收筹划,可以减少企业的资金压力,更好的扩大经营规模,降低企业的经营风险, 最终实现企业价值的增加。同时,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性和纳税方式的多样性,也为企业提供了较为灵活的税收筹划空间。因此,研究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税收筹划问题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本文以我国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税收筹划方法为研究对象,总体上釆用理论分析和案 例分析等方法展开研究。全文的主要内容共分为四大部分。首先,梳理了国内外关于互联网金融与税务筹划的相关研究文献,界定了互联网金融与税收筹划的内涵,并介绍了互联网金融的主要业态和税务筹划的主要技术和方法。其次,阐述了互联网金融企业当 前所处的政策环境,整理归纳了互联网金融行业税收政策以及适用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 税的相关规定,并进一步分析了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税收特性以及互联网金融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可行性和必要性。然后,着重分析了 P2P、第三方支付、众筹三种主要互联网金融业态的盈利模式,总结了各类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有效节点,进而针对每种盈利模式提出了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具体路径和方法,并通过具体的案例分析,印证 了税收筹划方案的适用性和可行性。最后,为互联网金融企业进行税收筹划风险的自我管理设计了具体的风险控制方案,以保障互联网金融企业顺利开展税收筹划工作,并对政府制定和完善互联网金融行业税收专项法规和优惠政策提出了切实可行的建议。
        本文从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微观运营入手,研究企业的实体税法适用以及税收筹划问 题,丰富了现有文献关于互联网金融税收问题在微观领域的研究。详细分析了典型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盈利模式,并有针对性的提出了税收筹划的具体方法,为相关企业开展税收筹划工作提供了指导。同时,提岀了互联网金融企业税收筹划的保障措施以及政府完善税收法规的政策建议。本文的研究能够对企业节约税负、规范运营起到有益的借鉴作用,并为今后互联网金融行业税收政策的不断完善带来启示。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企业;税收政策;盈利模式;税收筹划

第1章绪论
1.1研究背景及硏究意义

1.1.1研究背景

        自2013年“互联网金融元年”以来,中国互联网金融实现快速发展,目前己经形 成了 P2P、众筹、第三方支付、互联网理财等互联网金融业态,而且运营模式日新月异,仍在不断创新发展。互联网金融具有普惠性、包容性等内生属性,给众多中小企业和个人投资者提供了新的投融资渠道,借助于互联网的优势,投资方与融资方信息不对称的 局面得到了有效缓解,融资成本进一步下降,为解决我国目前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带 来曙光,极大的促进了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同时,互联网金融的大众参与性也带来了 居民的消费升级,有效提高了我国居民整体的消费能力。总之,互联网金融为我国经济 发展注入了新的动能,发展潜力巨大、前景广阔。
        尽管互联网金融获得了迅速发展,但现有的金融税收法规大多是为规范传统线下金 融的发展而制定的,对于解决互联网金融存在的税收问题缺乏较为完善的依据。由于互 联网金融具有交易过程的虚拟性、交易主体的隐匿性、交易介质的电子化等特点,为现 行税收法规的适用性带来了一定冲击。2015年7月,央行等十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促 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文件要求结合金融业营业税 改征增值税改革,制定并完善促进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优惠财税政策,统筹完善互联网金 融税收政策o 2015年9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快构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撑平台的 指导意见》(国发[2015]53号)提出要适应新业态发展要求,明确“四众平台''(众创、 众包、众扶、众筹)在纳税申报方面的责任、权利和义务。2016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又下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21号),文件要求开展对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对违规平台进行清理、整顿,以规范互联网金融的 发展。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和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也明确提出了防范金融风险的要求,指 引了新时期互联网金融创新和发展的方向。
        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有利于提升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促进金融创新发展,构 建多层次金融体系。为保障互联网金融有序健康发展,一方面需要国家政策的滋养和规范,另一方面也需要互联网金融企业自身积累发展壮大的内源动力。在实务中,互联网金融企业很大程度上受研发支出等费用的制约,对运营资金有较大的需求,而大部分互 联网金融企业并不具备进行有效税收筹划的意识,忽视了对税收优惠政策的运用。虽然 税收本身有国家强制性的特点,但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性和纳税方式的多样性,也为企业提供了较为灵活的税收筹划空间。互联网金融企业制定详实、完备的税收筹划方案不仅能合法维护企业的自身权益,也是企业不断积累内部收益、实现价值增值的有效途径。 成功的税收筹划可以使互联网金融企业获取更多的资金时间价值,同时由于税收筹划本 身所具有的合法性,能够起到规范企业日常运营的作用。所以,作为互联网金融企业来说,进行科学合理的税收筹划,可使得企业的税收负担得以减轻,进而满足日益增长的资金需求。

1.1.2研究意义

        论文对于互联网金融税收问题的研究具有以下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第一,现有文献主要从宏观层面研究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税收制度以及税收征管方面 的问题,较少去分析微观企业的税收负担以及实体税法适用问题。本文从互联网金融企 业微观运营的角度出发,具体分析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盈利模式,有针对性的提出了企业 进行增值税和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具体方法。本文的研究从微观层面丰富了现有文献关于 互联网金融税制问题的研究,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
        第二,本文结合互联网金融相关税收政策的现状,分析了互联网金融企业进行税收 筹划的政策环境。同时,详细论述了主要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收入来源和构成,总结了企 业的盈利模式,提出了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方案,并对政府税收政策的完善和互联网金融企业税收筹划风险的自我管理提出了切实可行的措施。论文的研究成果有助于指导相关互联网金融企业更好的做好税收筹划工作,降低税收负担,减小资金压力, 扩大经营规模,最终增加企业价值。因此,本文的研究也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1.2国内外相关研究现状

1.2.1国外相关研究现状

(1)互联网金融相关研究

        关于互联网金融的概念界定。Erick Banks (2001)预见到了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并指出金融服务将由传统模式向网络电子模式进行转变。Allen (2002)认为电子金融是利用计算机技术和电子通讯手段来提供市场平台和实现金融服务。Deyoung R(2005)指出自2002年起,美国多半的银行已经采用虚实结合的运营模式开展互联网金融方面的业务。Dandapani (2008)通过分析虚拟银行的商业模式探讨了虚拟银行发展的约束条件和驱动力用。Shahrokhi (2008)提出电子金融的发展降低了金融行业的交易成本,使金融服务得到质的发展Sven Seuken (2012)认为互联网金融企业有效结合了互联网、大数据以及云计算等方面的优势,构建了高效的互联网金融市场回。同时,学者也指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需要多方因素的保障。AronsonJ (2016)认为互联网金融 的发展需要建立有效的风控体系,PeterOyelere (2016)指出具有互联网、金融等多个 行业知识的复合型人才是互联网金融得以快速发展的基础。
         关于互联网金融的税收问题。Reddick, ChristopherG (2006)认为将互联网线上交 易模式纳入税收体系的征管范畴之中才能体现税收的公平性叫Subbajit Basu (2010) 的研究也表明电子平台商务的出现也给传统税制带来挑战,需要国际间加强交流与合 作,解决电子商务平台在不同地区的收入分配,以此解决税收管辖权问题网。此外,E Dietz (2014)以国外众筹平台kickstarter为例,探讨了对捐赠收入征税的两难问题ZhangFuqiang (2015)认为不对互联网金融征税有损税收公平原则,但目前部分税收要 素无法清晰界定,税收征管确实存在很大困难。ML Levine, LL segev (2017)指出 在美国,支付者参与众筹项目的动机决定了如何对其征收所得税。

(2)税收筹划相关研究

        关于税收筹划的概念与意义。Meigs (1984)认为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对经济活动 进行合理安排,缴纳尽量少的税费。Vinyasa Swaziland (1987)认为税务筹划是企业 经营活动的重新规划,必须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进行规划,目的是获得最饷税收利益。Scholes (1994)认为企业税收筹划应从企业运营的各个方面入手,综合考虑税后收益,而不能仅局限于追求税额的大小Ml。Fischer (2001)引入经济学上的收入效应原理 研究了纳税筹划的收入效应Malhotra (2005)研究了国外釆购活动,认为纳税筹划是企业经营成功的必要条件Johannesen (2010)认为税收筹划的最终目标是实现企业盈利水平的最大化。David (2012)研究表明有效的纳税筹划可以降低企业税收负担,且受税务人员激励机制等因素的影响网。Soufiene Assidi (2016)研究表明税收优化可以增加企业的价值
        关于税收筹划的具体方法。Jeffrey L. Rubinger (2002)研究表明,企业可以通过运 用期权等金融工具来进行税收筹划"。Mark Atkinson, David Tyrrell (2002)从转移定 价的角度进行税收筹划研究,对转移定价的的理论、方法、具体操作进行了详细说明©J Horan. Stephen (2007)通过实证研究表明,有效的税收筹划能够对企业的资产价值产生积极影响。Dhammika Dharmapala (2008)认为建立避税地能够使跨国公司实现纳税 筹划的目的。Christopher S, Armstrong (2012)研究表明企业的税收措施与公认会计准则有着直接的关系。在企业的税收筹划中应依据公认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来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Grantley Taylor, Grant Richardson (2014)研究发现税收现状、管理人员薪酬激励与税务专长等因素都与企业的避税行为有正向关系㈣。Matthias Wrede (2014)认为税收筹划应围绕财务活动的目标展开SI。Arun(2014)也认为不合理 的税收筹划会使企业陷入经营困境。同时,Gribnau Hans (2015)认为税收筹划应在 法律以及道德准许的范围内进行,应遵守税收制度的基本规范和原则

1.2.2国内相关研究现状

(1)互联网金融相关研究

        关于互联网金融的定义。谢平、邹传伟(2012)认为互联网金融模式是不同于商业 银行间接融资和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第二种金融模式。互联网金融模式可以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减少信息摩擦、降低交易成本,从而促进经济增长。芮晓武等(2014)为互联网金融是把互联网作为资源,将云计算和大数据等作为基础的新型金融模式HI 吴晓求(2015)提出互联网金融指的是具有互联网精神、以互联网为平台、以云数据整 合为基础而构建的具有相应金融功能链的新金融业态,也称为第三金融业态。陈凯麟、 蒋伏心(2017)也认为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与金融产业深度融合产生的新兴金融业态。
        关于互联网金融的模式。目前国内还没有形成对互联网金融模式进行分类的统一标准。姜松、黄庆华(2018)从互联网支付、互联网货币基金、互联网投资、互联网保险等方面论证了互联网金融对经济增长的影响。李博、董亮(2013)针对互联网金融的 服务形式,将其分为传统服务的互联网延伸、金融的互联网居间服务和互联网金融服务三种模式。王曙光、张春霞(2014)将互联网金融按其功能划分为支付、理财、融资、 服务四种平台类型谢平等(2014)按照互联网金融形态在支付方式、信息处理、资源配置三大支柱上的差异,划分为金融互联网化、众筹融资、移动支付与第三方支付、 互联网货币、基于大数据特征的征信和网络借贷、P2P网络借贷、金融产品的网络销售、 网络交易平台八种类型ML程华(2014)将互联网金融划分为支付清算、网上融资和金融产品销售三类业务
        关于互联网金融整体税制的研究。张富强、李梦露(2014)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研究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征税模式,关注了互联网金融税收的顶层设计及其在 “营改增”问题上的具体应用。李伯侨、王存军(2014)探讨了互联网金融背景下的银 行税制问题,互联网金融促进了金融脱媒,对银行经营模式产生重要影响,认为银行业 “营改增”应简化税制,对银行业信息化投入给予优惠支持。严卫中(2015)认为在 互联网金融税收征管过程中存在法律缺位和法律适用问题,应建立关于互联网金融的系 统性的法律制度,完善顶层设计,并健全建立互联网金融参与者实名制马蔡琛(2016) 认为我国当前流转税税制结构偏高,无法适应信息化时代新兴产业的发展,互联网税制改革应尽可能给予互联网金融企业先征后退的支持方式。针对不同互联网金融业务类型,分别予以核算征收
        关于互联网金融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姚余栋、熊鹭(2015)认为现行税制的问题 主要在于不易识别纳税主体、难以准确核算应纳税额、税收管辖权容易冲突等方面网。吴国炳等(2015)也认为我国现行税收制度只适用于传统线下金融业务,而对互联网金 融的税收监管存在难以识别纳税主体、税收管辖权的不确定性等问题。陈委委(2016) 认为应及时研究各种新型互联网模式并完善实体法和征收法立法。边境等(2014)为传统的税收管辖权是根据企业注册经营地确定,而第三方支付是通过网络进行支付, 由总公司统一管理,跨省市税收征管政策依据缺失。耿蒙(2016)认为目前我国的税收部门对P2P模式的税收征管现缺乏专门的税收征管制度,建议制定专门P2P网络借 贷税收征管条例,加强P2P企业信息披露,增强纳税义务人的纳税意识。
        对具体互联网金融业务涉税问题的分析。周琳(2014)认为P2P网贷公司提供居间 服务所收取的佣金,应当缴纳流转税及其附加。叶娅莉(2015)认为第三方支付企业 从事支付业务收取的手续费,应该按照金融保险业征收流转税。刘磊、钟山(2015) 分析了互联网金融主要业态的税收问题,进而提出了完善互联网金融税收政策的相关建议冋。

(2)税收筹划相关研究

        关于税收筹划的概念与具体方法。唐腾翔(1994)首先对纳税筹划思想进行阐述, 并界定了纳税筹划的概念。盖地(2003)则详细分析了纳税筹划的具体概念及理论。 蔡昌(2016)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为依据,以企业经营流程为主线,结合大量实践案 例,系统阐述税收筹划的相关理论与实务操作。姜磊(2015)从分析当前融资成本、 利润分配的税收筹划出发,进而说明我国企业未来进行税收筹划的发展趋势。袁玲 (2015)分析了营改增背景下,混合经营、纳税人身份选择等筹划方法的变化。王巧 (2016)把税收筹划的技术方法大概归纳为税收优惠、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推迟收 入确认时间、转让定价等四个方面。
        关于互联网企业的税收筹划研究,现有文献更多的是从理论政策方面进行阐述。周 玉红(2016)提出了在营改增背景下互联网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要点。汪充苴(2016) 则认为营改增推行后,使移动互联网企业的进项抵扣价值链更加完整,‘有助于进行税收筹划。李克红(2018)认为互联网+时代,经营模式的多样化、信息传播的灵活化、 税收征管的智能化等都对税收筹划产生了现实的挑战,同时也为税收筹划的发展提供了路径。

1.2.3相关研究评述

        对于互联网金融行业宏观税收政策以及税收监管方面的问题,现有文献已经做出了 相对完备的阐述和分析,总结了互联网金融企业现行整体税制和监管方面需要完善的方 面。虽然也有文献针对互联网金融税收政策的制定提出了具体建议,但也主要是停留在 理论分析层面,论证了出台专项税收法律的必要性,较少结合互联网金融企业实际运营情况进行详细论述。而对于从互联网金融企业微观层面去研究企业的税收问题,己有的少部分文献也主要是从税收征管部门的角度出发,强调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税收的征纳。
       本文的研究主要是聚焦于互联网金融企业自身的税务管理工作,深入探讨企业的税收筹 划问题。互联网金融企业电子化的网上运营模式,表现出较强的开放性和创新性,与传统金融行业的经营模式具有显著不同,为税收筹划带来了新的研究课题,然而,目前还没有学者对于互联网金融企业税收筹划进行详细研究,本文的研究是对该部分研究文献的补充和完善。

1.3研究内容及创新点

1.3.1研究内容

        本文首先介绍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和研究意义,运用文献研究法对国内外专家 学者在该行业的研究成果进行了收集和整理。然后通过大量调查研充,梳理了互联网金融行业现有的税收政策,分析了互联网金融行业存在的税收特性,随后着重分析了主要互联网模式的盈利模式,进而提出纳税筹划的具体路径和方法,并通过具体案例分析论 证了税收筹划方案的适用性与可行性。文章最后提出了互联网金融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保障措施及政策建议。
全文共分为六大章节。
        第一章,绪论。由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入手,结合理论与实践对论文的研究背景 和研究意义进行阐述,梳理国内国外关于互联网金融与税务筹划相关研究文献并做简要评述。在综合考察现有研究成果优缺点的基础上,确定主要研究内容和框架,并对可能的创新进行了阐述。
        第二章,互联网金融与税收筹划基础理论。首先界定互联网金融的内涵以及本文所 研究的互联网金融范畴,随后又详细介绍了互联网金融的主要分类,以及各类运营模式 的概念、特征和发展现状。本章同时阐释了税务筹划的概念、基本原则,以及目前主要的税务筹划技术和方法。
        第三章,互联网金融行业税收政策梳理及问题剖析。着重梳理了我国现行互联网金融行业相关税收政策,以及互联网金融企业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方面的适用税法规定。 随后文章分析了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涉税特性,最后分析了互联网金融企业进行税收筹划 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第四章,互联网金融企业盈利模式及税收筹划。重点讲述了 P2P、第三方支付、众 筹三种主要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盈利模式,主要从增值税和所得税两个方面进行了税收筹划,并以“拍拍”、“汇元科技”、“天使汇”为典型案例,分析了其盈利模式及税收筹 划方法的适用性。这也是本文的核心部分。
        第五章,互联网金融企业税收筹划保障措施与政策建议。分析了互联网金融企业面临的税收筹划风险来源,并制定了具体的风险控制方案。同时,为政府制定完善互联网金融企业税收专项法规以及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细则提出了可行的建议。
         第六章,研究成果与结论。归纳总结了论文的主要研究结论和观点,并对未来的研究作出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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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研究的创新点
本文的创新点:
        第一,从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微观运营入手,研究企业的实体税法适用以及税收筹 划问题,丰富了现有文献关于互联网金融税收问题的研究。现有相关文献研究主要是集中在互联网金融行业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及税收征管方面,而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运营和 税收具有自身特殊性,研究其税务筹划问题,拓宽了互联网金融税收的研究领域。
        第二,将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盈利模式作为税收筹划的切入点,详细阐述了主要互 联网金融模式下的收入来源和费用构成,总结了企业的盈利模式,分析了具体的税收筹划节点,有针对性的对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提出建议。
        第三,提出了互联网金融企业税收筹划的保障措施和政策建议。分析了互联网企 业税收筹划的制定与执行过程中的风险来源,并设计了税收筹划风险控制方案,保障税收筹划方案的有效执行。同时,提出了政府完善互联网金融行业税收法规的政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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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明确  发表于 2021-5-26 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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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1-5-26 16:49:11 | 显示全部楼层
第2 互联网金融及税收筹划基本理论

2.1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及模式

2.1.1互联网金融概念

        互联网金融作为新生事物,近几年快速成长。我国互联网金融业态众多,混业经营 现象较为普遍。2015年7月18 0,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将互联网金融定义为传统金融机 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 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指导意见》的颁布提供了监管层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定义。 由此可知,互联网金融的本质仍是金融,基于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使资金供给 者和需求者之间实现自由交易,摆脱了传统金融中介的制约,提高了资源配置效率,最终以实现金融“脱”为目标。
        通过分析,互联网技术的运用是互联网金融的必备要素,本质属性是信用货币的融 通,理想目标是金融“脱媒”,实现资源配置的优化,核心价值在于“开放、平等、协作和分享”的互联网精神。本文认为应该从狭义和广义两个方面对互联网金融的概念进 行界定。狭义的互联网金融是指资金融通与互联网信息技术结合产生的新兴金融模式, 包括P2P网络借贷、第三方支付、众筹等。该定义下的互联网金融通常表现为互联网企 业从事资金支付、融资等金融业务。而广义的互联网金融是指具备互联网精神的金融业 态系统,还包括传统金融机构充分利用互联网,开发线下业务的网上运营模式,比如传 统银行的宝类理财产品。
        本文研究的是狭义的互联网金融,由于此类互联网金融的运营主体属于新兴创新型 企业,其经营模式新颖灵活,盈利模式多种多样,且创新速度较快,税收筹划空间较大, 研究其纳税问题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通过合法合理的税收筹划可以规范企业运营, 遏制偷税漏税行为,降低经营风险,有利于互联网金融企业的长远健康发展;另一方面, 进行有效的税务筹划,有利于初创型企业积累留存收益,满足日益增长的资金需求,更好的实现规模化经营。

2.1.2互联网金融模式

        关于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分类,目前国内还没有形成对其模式进行分类的统一标准。 但是,大致可以从传统金融的互联网化、互联网金融平台、新型互联网模式以及金融信息服务等四个方面出发对互联网金融的运营模式进行具体分类。事实上,随着互联网金 融领域的不断创新,现有的模式分类已不足以包含互联网金融当前的发展状态。限于论 文篇幅和本文研究的需要,本文仅对以下金融模式的概念、特征及发展现状等予以介绍。

1) P2P网络贷款


        根据2016年银监会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 简称《暂行办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该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岀借人(即 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 务。在P2P业务中,贷款人通常是具有理财投资需求的个人,借款人是有资金需求的个 人或小微企业。P2P网贷平台作为第三方中介,大大减小了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程度。 一方面,平台能够针对借款人自身条件,帮助其筛选最为优惠的利率条件;另一方面, 可以促使多个贷款人共同承担一笔借款额度以分散投资风险。
        网络借贷在发展初期,监管部门为其提供了较为宽松的政策土壤,衍生出了多元交 易模式,大体可分为信息中介模式、抵押担保模式以及债权转让模式等。其中,信用中介模式是最早期的P2P模式。在该模式下,P2P平台只作为信息平台,整合借款人和贷 款的人的基本信息与需求,然后进行网络推广。借款人和贷款人之间自由交易,风险由 投资者自己承担,拍拍贷是该种模式的典型代表。抵押担保模式通常由第三方担保公司 为借款人进行担保,承担全部风险,该类模式的典型代表是陆金所。而在债权转让模式 中,网贷平台分别与借款人和贷款人建立债权债务关系,借款人与贷款人不直接签订贷 款合同。在此种模式下,平台承担了传统银行的角色,除了提供借贷双方信息,自身还 起到了担保作用,承担了很大的经营风险。而随着《暂行办法》的出台,政府明确了网 贷平台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的定位,要求P2P网贷平台要逐步去担保、去增信,回归 P2P的最初形式,由投资者自负投资责任,即信息中介模式仍是未来P2P行业发展的主 流模式,P2P平台应始终围绕自身本质属性进行业务创新和发展。
        根据网贷之家行业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11月,网贷行业正常运营平台数量1,185 家。从成交金额来看,2018年1月至11月累计成交16,886.86亿元。从参与者人数来看, 2018年11月,当月投资人数有242.16万人,借款人数有274.68万人,还是延续了资金 需求方大于供给方的趋势。从成交量来看,2018年11月有陆金服、红岭创投、团贷网、 你我贷、麻袋财富、小赢网金、有利网、轻易贷、洋钱罐以及翼龙贷十家企业位于P2P 网络借贷行业前列(如表2-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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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屏2021-05-26 下午4.21.44.png

(2) 第三方支付

        根据2010年中央银行颁布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三方支付是指依 法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非金融机构作为中介向收款人和付款人提供网络支付、预付卡发行预受理、银行卡收单及央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的行为。根据第三方支付企业是否 为交易提供担保功能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以支付宝为代表的依托于自有的电子商务网站 的具有担保功能的第三方支付模式;另一类是以快钱等为代表的独立于电子商务网站的 第三方支付模式,仅提供支付服务。
        第三方支付行业目前已进入多元化快速发展阶段。第三方支付最初兴起设立的目的 只是为了满足电子商务的发展需要,提供交易辅助功能。如今,借助于互联网技术的迅速普及和发展,第三方支付具有的便捷性和易操作性,满足了居民大众对于小额零散资 金的支付需求,得到了迅速发展,目前积攒的客户群规模巨大。随着移动互联网的迅速 发展和支付场景的日益多样化,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运营模式逐步呈现出从PC端的互联 网支付向移动互联网支付领域发展的趋势。手机购物、网络贷款、互联网理财等金融服 务不断推陈出新,扫码支付和NFC支付也在线下快速布局。同时,第三方支付平台加 强与医院、超市、餐饮等商业用户的合作,拓展的支付场景越来越丰富。
        根据央行发布的《2017年支付系统运行总体情况报告》,2017年,银行业金融机构 共处理电子支付业务1,525.80亿笔,金额2,419.20万亿元。其中,网上支付业务485.78 亿笔,金额2,075.09万亿元,笔数同比增长5.20%,金额同比下降0.47%;移动支付业 375.52亿笔,金额202.93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46.06%和28.80%。可见,近两年移 动支付业务得到了迅猛发展,而传统网上支付业务保持缓慢增长,并保持稳定趋势。未来,移动支付将成为第三方支付企业进行竞争的主要业务板块。

(3) 众筹融资

         “众筹”一词来源于英文"Crowdfunding^是指群体筹集资金或大众筹集资金。 在国内,众筹一般是指众筹项目发起人为了满足众筹项目的发展需求和目标,或者出于 公益目的等特殊需求,通过互联网平台向大众介绍筹资目的以及项目计划,以获得大众 的资金的支持。众筹融资模式为投资者和众筹项目发起人提供了直接交流的平台,减少了市场上的信息摩擦,满足了投资者理财和发起人融资的双向需求,使资源得到有效配置,而且融资成本比传统股权融资市场低,具有较强的成本优势。总之,众筹融资为中 小微企业提供了便捷可行的融资途径。
        根据盈灿咨询的数据,2018年上半年,众筹行业新增项目27538个,成功筹资119.25 亿元。截至2018年6月,全国各类型正常营运的众筹平台总计171家。而截至2017 12月,全国正常运营众筹平台共有209家,2016年底相比,跌幅达51.05% (如图 2-1所示)。在监管趋严、规范发展的金融监管环境下,违规发展的众筹平台逐步退出市场,行业进入规范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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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众筹融资的不断发展,平台类型也越来越丰富。依据众筹项目的商业运作模式, 众筹融资项目可以分为投资类众筹和非投资类众筹,后者以回报众筹为主。此外,依据 投资者注资目的不同,大致分为捐赠众筹和股权众筹。本文根据众筹投资回报方式的差 异,将众筹融资分为股权众筹、回报众筹、捐赠众筹、以及债权众筹四类。根据众筹家 发布的《2017中国众筹行业发展年报》,2017年,回报众筹的成功项目数和融资总额在 各类众筹模式中占比均最高,具体数据如表2.2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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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权众筹是指项目发起人出让项冃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吸引投资者对公司进行投 资,投资者通过投资入股公司,获得未来收益。股权众筹中的发起人一般是初创企业, 具有较大的资金需求,而无论是债权市场还是股权市场,对公司的财务状况都有较高要求,因而出现了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股权众筹的出现,提高了小微企业募资成功的 可能性。另外,在传统的股权融资市场,募资者接触到的投资人数量有限,而众筹平台 可以提供对项目进行充分展示的平台,项目发起人可以在众筹平台上与对项目感兴趣的 众多投资者取得联系,并进行下一步的洽谈合作。
        回报众筹一般是指项目发起人对处在研发设计或者是生产初期的产品或服务进行 预售,项目投资参与人同时也是项目用户,投资人最终都能获得一项具体的产品或享受 一定的服务。回报众筹改变了传统的生产模式,首先以众筹的方式募集产品所需资金, 然后再利用所募集的资金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回报众筹具有较强的大众参与性,直接 与具体的产品或服务挂钩,向投资者进行预订式销售,能够迅速募集到资金。
        捐赠众筹,是指募集资金主要用于公益事业领域,投资者不要求回报的众筹项目, 比如环境保护、资助贫困孩子读书等。在捐赠众筹中,发起人大多是公益组织,也可以是需要资助的个人或其亲属等,而投资者的捐助是无偿的。捐赠众筹的业务模式与回报 众筹类似,但由于捐赠众筹的公益性,对发起人的诚信具有较高要求,需要发起人在众 筹方案中详细陈述筹资目的和筹集资金的使用计划,同时项目执行过程中,资金的使用 情况需要及时反馈,保证投资者能随时了解项目运营信息以及款项的真实用途。
        债权众筹,是指还本付息的众筹。实际上,债权众筹融资平台目前的主要表现形式 就是P2P网络借贷模式。但严格意义上讲,针对同一借款人拥有多个投资者的借贷才属于债券众筹的范畴。由于债权众筹约定按期还本付息,比股权众筹的风险低,所以债权 众筹的收益率也就相应较低。债权众筹适合于风险承受能力较低的投资者。鉴于上文已 P2P网络借贷的业务流程进行了详细的描述,此处不再赘述。

(2) 互联网理财.

        互联网理财主要是指互联网公司与金融机构合作、设计并发行银行理财产品的业务 模式。互联网理财充分利用了互联网低成本、高效便捷的特点,并且结合了传统金融在理财领域的运作经验。当前,互联网理财与传统的金融理财相比,具有进入门槛低、流 动性好、收益率高等特点,使得普通大众越来越青睐互联网理财产品,尤其是余额宝等 各种“宝”类余额理财产品。当前市场上互联网理财产品的品类众多,按照投资标的划 分,大体可以分为三种:第一种是宝类余额理财产品,如余额宝等货币市场基金;第二 种为保险理财,如万能险或者是投连险等;第三种为票据理财产品,如阿里巴巴的票据 理财产品等。
         根据《第42次中国互联网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18年6月,我国购买 互联网理财产品的网民规模达到1.69亿,较2017年末增长30.9%,呈现高速增长趋势。 网民使用率为21.0%,较2017年末增长4.3个百分点。从发展规模来看,截至2018 11月,据不完全统计,互联网理财的市场规模已高达3.5万亿元,仅阿里巴巴“余额宝” 一款产品的总规模高达1.3万亿元(如图表2-3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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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互联网理财中,余额宝是最具代表性的理财产品。2013年6月,余额宝正式上线, 极大推动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进程。余额宝对接的是天弘基金旗下的余额宝货币基金,实质上是“支付宝+货币基金",除理财功能外,余额宝还可直接用于购物、转账、缴费 等,是移动互联网时代的现金管理工具。余额宝具体的运作原理是在支付宝网站以及支 付宝钱包中加入了天弘基金,资金一旦转入余额宝就可以实现“增利宝”的功能,获得 货币基金理财收益,若将资金从余额宝中转出就实现了货币基金的赎回“T+0”功能(如 2.2所示)。据统计,截至2018年6月,余额宝用户超过6亿,吸引了大量普通大众, 这充分体现和发挥了互联网金融的普惠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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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虚拟货币
        虚拟货币又称数字货币或电子货币。虚拟货币按照流通情况可分为封闭型、单向型 以及双向型三类。封闭型虚拟货币只适用于单一封闭系统,如网络游戏里通过任务所得的金币。单向型虚拟货币可用于购买虚拟服务或者发行方指定的小部分商品,但不能兑 换为现实货币,例如Q币。双向型虚拟货币则可以与传统货币发生汇兑关系,并且既可 购买虚拟服务也可购买实体商品,例如,比特币
        虚拟货币最初表现为网站访问积分以及购物积分等形式,后来逐步发展成为各种游 戏币、论坛币,比如Q币、百度币等(如表2-4所示)。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网络游戏的迅速发展,一些游戏服务商为了方便玩家买卖游戏中的道具,发行了各种游戏币。Q 币等游戏币的发行以及流通都局限在该发行商的服务网络中,可充当小额支付工具。对于Q币等游戏币的发行数量,各发行商根据交易以及服务的需要发行,并没有固定的限 制量。当游戏币使用者购买增值服务时,用户支付游戏币,服务商给用户提供相应的增 值服务,在这一过程中,使用者账户中的游戏币会不断消耗,同时整个流通中的Q币数 量也随之减少,这就是该等游戏币的运作机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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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税收筹划的概念及基本理论

2.2.1税收筹划的概念

         企业的税收筹划行为是为了达到利润最大化的经营目标,根据国家税收政策的相关 规定,合理规避税收风险,针对企业的涉税经营活动进行的预先、合理的筹划安排。在对税收筹划的认识上,需明确区分节税、避税与偷税三者之间的本质区别。
        节税,是指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当计税方法、税收政策等方面具有选择空间时, 以最大程度的降低税负为目标,纳税人充分利用减免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经营活 动进行的涉税筹划行为。节税是完全按照税法的规定展开涉税活动,具有合法性,同时 积极运用政府出台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具有政策导向性,是政府鼓励的税收筹划行为。
        避税是指纳税人在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利用税法的漏洞,有意识专门安排相关涉 税事项,进而规避或者降低税收负担。虽然避税行为可能被认为是不道德的,但避税所 使用的方法是不违法的。纳税人利用税法本身的缺陷,规避纳税或少纳税,达到了纳税 筹划的目的,而且没有触犯法律底线。但企业的避税行为往往也会促使政府不断完善和 健全相关税制。
        偷税是指纳税人违反法律法规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纳税人一般是通过伪 造、隐匿、销毁账簿凭证资料,在会计核算中多列支岀、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 税申报等手段逃避缴纳税收的义务。可见纳税筹划与偷税概念的区分界限是非常明显 的,偷税是一种经济违法行为,政府部门会对违法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进行税收处罚,严重的会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跟纳税筹划有着本质的区别。
        结合现有文献,亦可从狭义和广义两个方面界定税收筹划的内涵。狭义的税收筹划 仅指使用税收优惠等节税方法进行税收筹划,广义的税收筹划是指包括利用-切不违法的手段进行税收筹划,包括节税和避税等措施。考虑到互联网金融税收政策的现状和互 联网金融企业所处的发展阶段,本文所阐述的税收筹划属于广义的税收筹划,即充分利用节税、避税等措施以保障处于成长期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快速、健康发展。

2.2.2税收筹划基本原则

        税收筹划从方案的制定到此后的贯彻执行,需要以税收筹划的基本原则为指导。若 最终筹划方案背离相关原则的要求,不仅无法达到税收筹划的冃的,而且可能会为企业带来巨大的损失。具体包括以下基本原则。

(1) 合法性原则

        税收筹划的开展必须以合法为前提。税收筹划方案的制定者需了解税收法律的各项 规定,掌握相关税种的计税方法,筹划方案不得违反税法规定。同时,企业需密切关注 稅收政策的修订和完善,确保筹划方案可及时调整以符合最新税法规定的要求。

(2) 事先性原则

        税收筹划的意义在于企业事先针对自身经营活动进行合理的规划,进而对可施行的 方案进行精心设计,而不是事后通过相关方法来改变已存在的纳税义务,事后规避纳税的行为往往都是违反税法规定的。

(3) 整体性原则

        税收筹划应以企业发展的全局作为切入点,企业应充分考虑各个税种相互之间的勾 稽关系,避免岀现筹划后各个税种的应纳税额此消彼长,这会影响筹划方案的有效性。 同时,需注意筹划方案不能牺牲企业长远发展的利益。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 应分析各个税种的不同方案,综合进行筹划效果评估,从而降低企业整体税负。

(4) 成本效益原则

        在对筹划方案进行设计时,不仅需对税收筹划产生的纳税收益加以考虑,还要兼顾 由此带来的费用和成本,力求以尽可能少的耗费和支出,获取最大经济收益。当通过税收筹划节约的税负小于为此付出的人力和财力等相关成本费用时,那么筹划方案本身给 企业带来了负效应,该方案需要进行调整或不予执行。

2.2.3税收筹划相关技术

        纳税筹划技术是实现税收筹划的具体方法,包括减免税技术、税率技术、扣除技术、 抵免技术、退税技术、会计政策选择等。各种税收筹划技术,可单独采用,也可结合适用。

(1) 减免税技术。减免税技术是指根据税法规定的优惠政策,使纳税人符合减税 或免税的条件,从而减少应纳税额的税收筹划技术。比如,纳税人厂址选择在有免税或 减税待遇的开发区,购买国债进行投资等。纳税人通过合理利用减免税规定,可以取得 较大税后收益。

(2) 扣除技术。扣除技术是指在符合税法规定的前提下,增加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额,或者针对各纳税期间不同的收入规模,调整各纳税期间的扣除额,从而起到节约税 收效果的税收筹划技术。通常来讲,扣除额越大,应纳税所得额越小,应纳税额也越少。 对于发展初期的企业,可争取尽早扣除相关成本费用,这样早期缴纳的税收越少,企业 留存的资金越充裕,可用于扩大经营规模和对外投资,获取更高收益。

(3) 延期纳税技术。延期纳税技术是指在符合税法规定的前提下,纳税人通过延 期缴纳税收,进而获得相对收益的税收筹划技术。纳税人延期缴纳的税款越多,获取的 货币时间就越高,在本期可以将更多的资金投入运营,将来可以获得更大的投收益。

(4) 会计政策选择技术。会计政策选择技术是指在符合税法规定的前提下,合理 运用会计政策以减轻税负的税收筹划技术。选择不同的会计政策进行财务核算会影响收 入和费用金额的大小,最终企业核算的利润可能会有较大差异,进而会对纳税人的税负 产生影响,比如固定资产折旧政策的选择。

2.3本章小结

        本章首先对互联网金融的概念进行了界定,明确了论文研究的互联网金融范畴是狭 义的互联网金融,即金融的资金融通与互联网信息技术结合产生的新兴金融模式。其次介绍了目前互联网金融的主要业态。然后,阐释了税收筹划的概念,明确了论文研究的 税务筹划是包括节税措施和避税措施在内的广义税收筹划。最后,论述了税收筹划需要 遵从的合法性、事先性、整体性等原则,总结了主要的税务筹划技术:本章的研究为下 文阐述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税收筹划做好了理论铺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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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 互联网金融行业税收政策梳理及问题剖析

       科学合理的税收筹划需以充分了解税收政策法规为基础。经营者只有精准把握现行 税收法规的相关要求,才能规范企业本身的税务核算,减小企业偷税漏税的经营风险, 进而能够充分运用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应纳税额的核算规则和原理,尽可能的识别 纳税筹划空间,避免不必要的稅收支出。

3.1互联网金融行业现行税收政策梳理

       2015年,央行等十部委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明确 指出按照税收公平原则,对于业务规模较小、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符合我国现行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税收政策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优惠政策。《意见》同时要求 结合金融业营改增,完善互联网金融税收政策。落实从业机构新技术、新产品研发费用 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可见,《意见》鼓励为互联网金融企业提供税收优惠政策,这一政 策能够引导社会资本进入互联网金融领域。同时,税收优惠政策能够促使互联网金融企 业进行产品和模式的创新,更好地发挥普惠金融的作用。
        互联网金融企业经营活动中涉及到的现有税法规定的税种较多,包括增值税、企业 所得税、房产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考虑到论文的研究需要和篇幅等原因,论文主要对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两大税种展开分析,而对房产税、印花税 等不同行业的共性问题暂时不予分析。下文将首先对互联网金融企业适用的增值税和所 得税相关规定进行归纳整理。

3.1.1互联网金融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相关规定

        通过前文的论述,互联网金融本质属性仍属于金融,那么互联网企业开展的业务则 应归属于金融服务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 36号)规定,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收入主要属于金融服务大类, 具体可分为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金融商品转让等(详见表3-1) 目前典型的互联网金融模式,主要收入来源为向客户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 费等各类费用,适用金融服务中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税目。除此之外,也有部分收入来 源于为客户提供信息系统、业务流程管理等服务,属于现代服务中的信息技术服务;部 分收入来源于为客户提供依托于自身专业知识的咨询服务,比如有些众筹平台为投资者 提供投资标的尽职调查咨询服务等,则属于现代服务业中的鉴证咨询服务。可见,互联 网金融企业也有…定比例的收入适用现代服务中关于增值税缴纳的相关规定。这是由于 部分互联网金融企业是由互联网企业拓展金融业务演变而来,因此会有企业兼营不同税目业务的情况,但一般都属于销售服务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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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鉴于互联网金融企业特有的线上运营模式,企业为吸引流量往往会釆取各种 优惠促销或者赠送礼品的活动,该种情形适用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根据税法规定,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以及无偿赠送给他人 等均视作正常的销售行为,依法缴纳增值税。另外,根据《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实施办 法》,单位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也属于视同销售,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 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关于第三方支付企业中的预付卡业务,现行税法作出了明确规定。发卡企业销售预 付卡或者接受预付长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售资金,不缴纳增值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 发票;售卡方因发行或者销售预付卡并办理相关资金首付结算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结算 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当持卡人使用预付卡购买货物 或服务,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销售方 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再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目前,税法还未专门针对互联网金融企业出台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但是“营改增” 对小微企业有以卜•免征增值税规定,即销售服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元)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同时,根据财税2018)33号,增值税 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可认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3% 的增值税率纳税。

3.1.2互联网金融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

       一般情况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的适用税率为25%。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J43号),符合税法中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可以将其年所得减按50%计入其政纳税所得 额,按20%的税率来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互联网金融企业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 术企业、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为15%(如表3-2所示)。 另外,为鼓励特定区域发展,国家也出台了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规定,白2011 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 H,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I月1(含)之后完成登 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 得,自取得第-•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两免三减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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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联网金融企业属于创新技术型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占有较大比重。根据税法规定, 企业研究开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 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 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此外,税法规定,企业固定资 产因技术更替原因,可以采取加速折旧,而且专门用于研发的设备,在规定限额内可以 -,次性扣除。2018年4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享受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优 惠的企业新购进研发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上限,从100万元提髙到500万元,实施期限 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互联网金融行业属新兴市场,尚未形成寡头垄断,企业需投入资金进行品牌推广和 宣传以提高市场知名度。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岀,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2互联网金融行业税收制度需要逐步完善

        不同于其他发展较为成熟的传统行业,互联网金融企业运营模式的创新性、灵活性 以及前沿性增加了现行税收政策实施的压力,新型金融模式的税收政策以及征管方式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明确,下文将从税收基本原则、税收构成要素、税收征管体系等方面展 开论述。

3.2.1税收基本原则难以规范互联网金融企业纳税行为

       税收基本原则是税收法律制度建立的基础,是用来调整税收征纳双方之间关系的法 律规范。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给税收基本原则的适用带来-定冲击。

(1) 互联网金融行业暂无专项税收法律进行规范

        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法的最高法律适用原则。根据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国家征税权 的行使必须以法律规定的范围为限,也即税法没有作出明文规定的,执法机关不能随意征收税款。纳税人也应按照税法的要求,依法缴纳税款,不得逃避缴纳税收的义务。目 前,互联网金融企业税收的缴纳缺少专门适用的条款和依据。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主体无法明确其所适用的具体税目,这就岀现了不同纳税主体就同一业务按不同税目缴纳税 款的情况,有损法律的权威性和可预见性。例如,在回报众筹中,发起人首先以众筹的 方式募集产品所需资金,然后再利用所募集的资金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然后将最终的 产品和服务提供给最初的资金提供者。可见,回报众筹的运营模式兼有销售、融资的双 重属性,且回报的形式涵盖各种形式的商品和服务,甚至有的回报仅仅是满足投资者精 神层次的需要。针对该等运营模式,现有的税收法规很难提供相应的征税依据。

(2) 互联网金融行业税收征管难度引致纳税不平等

        税收公平原则指国家对税法规定的纳税人依法进行征税时,在相同的经济条件下, 应被给予同等对待,要使他们的税收负担保持在各自可承受的范围之内。虽然互联网金融在运营模式上与传统金融机构存在的显著不同,但其本质属性仍是金融,而且与传统 金融机构在业务上形成竞争,因此,互联网金融也理应受到税收法律法规的规范。但是, 由于现行税收法律的缺位,税务主管部门无法对互联网金融企业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 最终导致税收主体在互联网金融行业以及传统金融行业间的税负待遇不同,不符合税收 公平原则的要求。

3.2.2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税收构成要素难以清晰确定

        税收实体法是规定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实体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目前的 税收实体法一定程度上己经无法适应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互联网金融涉及税收构成要素的问题,主要体现在纳税主体、纳税地点、纳税环节等方面。

(1) 纳税主体具有隐匿性

        纳税主体是指由税收法律规定的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进行税款缴纳的单位矗个人。 互联网金融纳税主体的合理界定需要以明确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为前提,也即需明确互联网金融企业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然而,互联网金融在交易过程中全部实现了网络化, 物流、资金流与信息流合为一体,同步在互联网上完成,交易的商品呈现出数字化特征, 所以征税对象的不清晰也间接导致了难以对于纳税主体的界定。另外,互联网金融行业交易的商品和服务形式多种多样,这就要求税收主管机关不仅需要对新兴金融模式有一 定了解,而且对信息系统的运作机制亦需要有所涉猎。因此,相对于传统行业,互联网 金融行业纳税主体的界定难度较大。

(2) 纳税地点具有流动性

          纳税地点是指税法规定的纳税人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的地点。明确纳税地点, 既有利于税务机关实施税源管控,又便于纳税人缴纳税款。从税务机关的角度来说,明确税收管辖权归属问题的前提是首先对纳税地点进行界定。税法规定的纳税地点主要为 纳税人的机构所在地或营业行为的发生地。不同于传统金融行业的纳税人大多都会有较 为固定的经营场所,互联网金融企业主要是通过网上运营,而网络没有明显的地域边界。 因此,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纳税地点表现出明显的流动性,进而难以确定税收管辖权的归 属。对于互联网金融企业来说,目前可供选择的纳税地点包括公司注册地、服务器地址、 交易主体所在地等,需要税法进一步明确规范。

(3) 纳税环节具有模糊性

       纳税环节是指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在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 环节,比如流转税在生产和流通环节纳税,所得税在分配环节纳税。现行税收法律主要针对有形商品和服务的纳税环节做岀了具体规定,而互联网金融企业通过网络提供服 务,缩短了交易时间,使纳税环节不易区分。随着互联网金融的不断创新和发展,企业 提供的服务越来越新颖,不同类型的服务也在逐步融合,这也导致了纳税环节的模糊性, 税收缴纳的不确定性大幅增加。

3.2.3互联网金融企业给传统税收征管体系带来挑战

       目前,我国税收征管法律制度绝大部分还只适用于线下传统行业,而较少涉足线上 互联网金融领域,税务主管部门缺少完善的法律指引,从而无法对互联网金融进行有效的税收监管,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 网上运营的开放性导致主管税务机关难以确定

        互联网金融的网上运营模式天然的不会受限于地理因素的影响,具有与生俱来的开 放性。但是根据《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税务机关要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征管范围进行税收的征收和管理,因此,税务机关进行税收征收和管理的活动时存在着明显的地域性。这样,互联网金融网上运营的开放性与税收管辖权的地域性就出现了矛盾。而且, 正如前文分析,互联网金融纳税主体的隐匿性和纳税地点的流动性也会导致难以确定互 联网金融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
        无法确定税务主管机关将给互联网金融的税收征管带来一系列问题。税收征管制度 中明确规定,纳税人应当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以确定应纳税额。目前我国的纳税申报制度,需要纳税人主动去履行纳税申报义务。由于尚未出台完善的税收政策,互联网 金融企业纳税申报缺少法律指引,再加上互联网金融交易的隐蔽性,将会减少企业纳税 的积极性。互联网金融的出现使得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模式的实施遇到了阻力。由于无法确定主管税务机关,即使互联网金融纳税人有税收的违法行为,也难以有效实施税收处罚措施。

(2) 电子交易介质的可更改性增加了税务检查难度

        在互联网金融的交易活动中,交易主体的隐匿性和交易地点的流动性都将导致互联 网金融企业的具体交易行为难以识別,故税务机关难以获取相关交易信息。传统企业的运营记录主要是通过纸质记账凭证等原始财务资料进行记录,但互联网金融企业运营资 料,包括交易合同和票据等均通过电子介质储存,且报表、凭证等资料容易被无痕修改。 另外,互联网金融企业主要通过电子货币进行高效便捷的交易活动,但电子货币本身也 具有隐匿性,所以,互联网金融纳税人的现金流量也不易被准确识别。总之,税务机关 对互联网金融企业进行税务检查,需要运用信息系统技术等手段和方法,增加了税务检查的难度。

3.3互联网金融企业税收筹划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3.3.1互联网金融企业税收筹划的可行性

        互联网金融企业开展税收筹划工作的可行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
        第一,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涉税特点为企业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现行税法对互联网 金融企业网上交易的时间、地点、产品形式等诸多方面都未予以明确界定,主要是参照 一般税法的规定纳税,这些空间为企业大量节税创造了条件。比如对于互联幽金融企业 提供交易服务的收入确认时点,在不违背税法基本规定的前提下,可尽量推遍税时间, 获得该部分税费的资金时间价值。另外,互联网金融企业运营中通常需要投入大量的研 发资金,属于技术密集型服务企业,因此,可以争取现行税法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 适用优惠税率,节约税负。
        第二,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税收筹划节点大体可归结在适用税率的选择、税负弹性、 应纳税所得额以及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的筹划,以上这些因素可否灵活调整将声接关系 到筹划路径的局限性以及筹划空间的大小。流转税方面,营改增之后,与营业钮应税收 入的全额计税不同,增值税存在进项税额的扣除项目,所以互联网金融企业流转税的筹 划空间也相应增大。所得税方面,互联网金融企业相比于传统金融机构,表现出收入来 源更为丰富,经营模式更为新颖的特征。而且,经营过程中互联网金融企业需要投入更 多的推广费用来吸引客户流量,以及投入更多的研发费用来设计迎合大众需求的新型金 融产品,这些都为应纳税所得额的筹划提供了途径。

3.3.2互联网金融企业税收筹划的必要性

        近年来,互联金融行业的监管政策不断出台,互联网金融平台的经营压力变得越来 越大。根据互金咖统计,2017年共计有21家网贷平台出现亏损,占比超过三成。其中, 2017年全年亏损超过千万元以上的网贷平台累计有9家。面对日趋严格的监管环境,一 方面,互联网金融企业要在合规运营的前提下,寻找新的盈利增长点,开发新的金融产 品,提升用户体验,增加现有客户黏性;另一方面,企业应努力降低经营成本,尽量提高利润,才能保证长远发展。税收筹划是互联网金融企业提高利润的重要手段,可以有 效节约税收支出,增加企业的留存收益。而且,随着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逐渐成熟, 相关税收法规也必将越来越完善,及早进行税收筹划,可以规避后期的税收缴纳风险, 避免严厉的行政处罚。

3.4本章小结

       本章首先梳理了互联网金融企业相关的税收政策以及互联网金融企业适用增值税 和所得税相关规定。然后,分析了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税收特性以及相关税收政策未来需要完善的地方。通过本章分析,可以发现当前互联网企业所处的税收政策环境较为宽松, 这也一定程度上为互联网金融企业提供了税收筹划的空间。本章最后阐述了互联网金融 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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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1-5-26 17:46:58 | 显示全部楼层
第4章互联网金融企业盈利模式及税收筹划

        由于互联网金融企业经营模式的创新性,企业的纳税环节变得更为复杂多样且不易 区分,而且各个纳税环节的适用税种和税率是不同的,同一税种在不同环节的税负也不 一样。因此,若要设计有效的税收筹划方案,必须深入分析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运作模式 以及可能的税收筹划节点。本章拟将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盈利模式作为税收筹划的切入点,深度剖析企业的收入来源及其性质,对各个纳税环节实体税法的适用做详尽分析, 并制定相应的增值税和所得税筹划方案和纳税建议,最后通过分析具体案例,论证税收 筹划方案的适用性和可行性(图4.1)。限于时间与篇幅,下文主要从P2P、第三方支付、 众筹三种典型互联网金融业态展开论述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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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P2P企业的盈利模式及税收筹划分析

        P2P企业通过提供交易信息平台,撮合借贷双方直接交易。具体而言,借款人首先 P2P网贷平台注册账户,并向平台提交申请材料。网贷平台收到借款人申请后,通过身份认证等措施对借款人进行信用评估。平台审核通过后会发出借款标,投资者根据自 己的风险偏好选择借款标,并出借资金(图4-2)。在网贷业务中,P2P平台负责审核 资料、公布借贷信息,以及履行其他法律手续,保障借贷活动顺利进行。在整个业务流 程中,P2P的盈利来源于服务费、会员业务以及逾期催收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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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服务费收入的税收筹划分析

        收取服务费是所有P2P平台最主要的盈利来源,包括成交服务费以及第三方平台的 充值、提现服务费等。当平台成功撮合投资者与借款人建立借款关系后,平台会根据借款吋间的长短以及借款人的信用情况,按借款金额的一定百分比收取成交服务费。而且, 随着经营模式的不断创新,P2P平台陆续推出了债权转让业务,实质上是债权流通的二 级市场,当借款标满足-定期限后,可以在不同出借人之间进行流通转让,当标的转让 成功后,P2P平台也会从中收取交易手续费。另外,网贷监管政策明确要求投资者资金 需在银行进行托管,部分P2P平台规定在第三方资金托管平台的充值和提现费用需要由 投资人自行承担,这时平台则会收取一定的充值和提现服务费用。
        根据财税[2016]36号的规定,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 取费用的业务活动属于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所以,网络借贷平台的服务费、手续费等, 均为直接收费的金融信息服务,按照服务费收入的6%缴纳增值税。目前,P2P企业的 盈利模式主要以服务费收入为主,服务费率越高,平台的收入越多,相应的增值销项税 额也越大,税负越重。故在P2P平台的发展初期,建议制定适中的服务费率,既可以减 少增值税应纳税额,降低增值税税负,也可以吸引客户流量,增加市场占有率。而就增 值税的抵扣环节而言,作为一般纳税人的P2P企业,可抵扣的上游进项税额非常有限。 所以,在日常经营中,P2P企业应重视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纳税筹划,在购买硬件设备、 软件或办公材料时,应注意供应商的选择,尽可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从而 减少増值税应纳税额。此外,P2P企业可以将非核心技术开发部分外包给其他技术服务 提供商,取得增值税专项发票,增加增值税进项税额。

4.1.2会员业务的税收筹划分析

        目前,多数P2P平台对客户均实行会员制管理。平台会根据投资者投资的金额大小, 将会员分为不同的等级,从而向会员收取不同比例的会员管理费用。当投资者成为VIP 会员后,投资者可以根据其所属的等级享受不同的特殊权益。比如,拍拍贷的银牌会员 在第三方平台充值服务是免费获得的;红岭创投则将会员分为普通会员和VIP会员,其 VIP会员又可以升级为银牌会员、金牌会员和白金会员,当借款标出现逾期时,会员 会根据等级不同享受一定比例的优先本息垫付。随着P2P平台竞争的日益激烈,会员服 务的形式也变得日益丰富,平台会为VIP用户量身配备投资顾问,每天限量发售VIP 用户专属标的,以此来增加客户黏性。

(1)会员服务增值税方面的税收筹划。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 165)的规定,增值税纳税入收取的会员费收入不属于现行增值税的征税范畴。因此,P2P平台收取的会员费可以暂免征收增值税,平台 需严格区分核算该部分收入,避免扩大增值税应税收入。而对于平台为会员提供的优惠 服务,建议釆用折扣销售的方式进行优惠促销。经调查发现,P2P等互联网金融平台经 常会通过发放现金红包、赠送礼品、优惠券等形式吸引客户流量,比如拍拍贷会在首次 注册后赠送出借优惠券。通常情况下,釆用优惠券等折扣销售的方式要比赠送礼品所纳 增值税税额要少。P2P企业的优惠券可以降低收取的服务费比例,从而降低增值税销项 税额。然而,对于赠送医疗卡等礼品的促销方式,根据税法规定,外购商品对外赠送视 同销售,需要依法缴纳增值税,因此,企业应尽量避免采用赠送商品的捆绑式销售,该 种销售方式会扩大增值税销项税额的税基,提高企业的税负。

2)会员服务企业所得税方面的税收筹划。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 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2008]875号)的规定,若支付会员管理费后,客户只 是取得会籍,其他服务另外收取得用的,那么平台取得该会员费时就应确认收入;若入 会后,不再付费或低于非会员的价格提供服务的,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 通过分析P2P平台提供的会员服务形式,可以发现客户取得VIP会员身份后,是在-段 时间内持续享受相应的权益,或是降低交易服务费率,或是享受持续的专业顾问服务。 因此,P2P平台在会员有效期限内分期确认会员费收入更为合理,这样具有延期纳税的 效果,有利于充分利用资金的时间价值,降低各期的应税收入。

4.1.3逾期催收费收入的税收筹划分析

        当借款标到期时,资金借入者若不能按时偿还全部资金,P2P平台会按本金的-定 比例每H收取逾期费用,从而督促资金借入者尽快偿还借款本息。而且,当资金借出者满足P2P平台对投资次数或金额的•定要求后,如果贷款逾期超过规定的期限,P2P 台将会优先垫付资金,补偿出借人,但金额•般不会超过收取的服务费用。当最终借款 人还款时,P2P平台会向出借人收回该笔逾期费用。实际上,P2P平台的该部分逾期催 收费用本质上属F金融企业的贷款逾期利息收入。

1) 增值税税收筹划方面。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 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所以,P2P 台可将逾期超过90天的逾期催收费收入对应的销项税从当期增值税销项税中扣除,即 使后期实际收到利息时重新确认该笔销项税,P2P平台也获取了该部分税费的资金时间 价值,同样起到了税收筹划的效果。

(2) 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方面。根据《关于金融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 (国税[2010]23号),企业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冋,H会计 上己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建议P2P平台准确核 算借出资金的逾期时间以及对应逾期催收费用的金额,满足上述条件规定时,可在所得 税前抵扣逾期期限超过90天的催收费收入,从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4.1.4推广费用与研发费用的税收筹划分析

        网贷行业正处于规范成长期,行业内企业竞争异常激烈,企业为争夺现有的市场份 额,往往都会投入巨额的宣传费和广告费。但是,宣传推广费在企业所得税前有一定的扣除限额,不得超过当期营业收入的15%,超过部分需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因此,P2P 平台在日常宣传产品的活动中,需安排好业务宣传费以及广告费的支出计划,避免出现 业务宣传费发生额超出限额的情形,使得超支的部分无法在所得税前扣除,亦或是业务 宣传费以及广告费用的发生额远小于抵扣限额,造成各期费用支出金额不平衡,浪费企 业的税收资源,同样会加重企业的税收负担。
        另外,由于网贷平台运营开发的需要,研发支出在营业成本中通常占有较大比例。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在税前按照150%加计扣除; 形成的无形资产可按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同时,《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 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规定,符合规定的P2P企业加 计扣除比例相应提高到175%。因此,P2P企业应充分利用企业所得税关于研发支出加 计扣除的税收优惠,积极设计开发迎合大众的金融产品,合理规划研发进度,釆用合适 的摊销政策,增加所得税前费用扣除额,从而降低企业所得税税收负担。

4.1.5税收优惠政策的筹划分析

(1) 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税收筹划。

        若P2P平台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可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 ,增值税税率为3%。同时,根据《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 号)规定,销售服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免征增值税。所以,P2P 企业在发展初期,通常将大量的资源耗费到产品研发以及推广上,而实现的收入相对有 限,通过合理规划每月的销售额,可享受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

2)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税收筹划。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 [2017]43号)规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以将其年所得减按50%计入其应纳税所得额, 20%的税率来缴纳企业所得税。P2P企业属于轻资产型行业,收入及人员的规模与小 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条件要求较为吻合,故平台应积极争取获得相关税收优惠。同时,如 P2P企业能够通过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或者是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 认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则降低为15%。总之,P2P企业应该密切关注国家对高新 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及程序,争取享受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扶持政策。在国家支持互 联网金融发展的背景下,P2P网贷平台应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减少税收支出,从而保证自身持续稳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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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案例分析——以“拍拍贷”为例

(1) 拍拍贷公司概况

        上海拍拍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拍拍贷")成立于2007年6月,总 部位于上海,是中国首家P2P无担保网络借贷平台。2017年,拍拍贷于美国纽约交易所上市,上市代码为NYSE: PPDFo截至2018年11月,累计注册用户超过8700万, 累计成交金额超过1400亿。目前,通过拍拍贷筹措的资金主要为消费贷款和小微企业 贷款,借款企业以电商企业为主。拍拍贷是纯信用中介的P2P模式,仅提供交易信息平 台,撮合借贷双方交易,对资金出借人不承担担保责任,拍拍贷具体的运营工作流程如 4-3所示。

(2) 拍拍贷的盈利来源及资费标准

        拍拍贷的盈利来源主要为服务费、会员费和逾期催收费用。服务费主要包括向资金 借入者按照2%到7%的费率收取的成交服务费以及向资金借入者和借出者收取的第三方平台充值以及提现服务费。逾期催收费收入是拍拍贷平台按照本金的0.6%每日收取 逾期费用,同时拍拍贷平台也会将部分逾期费用补贴借出者的催收成本,提高借出者向 借入者积极催收的主动性。当借出者满足平台对投资次数或金额的一定要求后,如果贷 款逾期超过60天,拍拍贷会补偿出借人,但金额一般不会超过收取的服务费。当最终借款人还款时,拍拍贷会向出借人收回该笔逾期费用。拍拍贷的其他收入以及具体的资 费标准如下表4-2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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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拍拍贷的税收筹划分析

        根据拍拍贷2017年报数据,2017年,拍拍贷全年实现营业收入422,386.05万元, 同比增长173.29%,实现净利润147,715.35万元,同比增长698%。2017年,拍拍贷的所得税费用为23,50533万元,同比增长26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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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需要满 足: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3%。拍拍贷招股说明书数据显示,2015年、2016年拍拍贷研发费用占营业总收入的比 例为3.97%、6.12%,满足高新技术企业对研发投入的要求,可享受1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但2016年拍拍贷实际企业所得税税负为25.92%,远超过优惠税率,若能够迸行 有效的税务筹划,企业所得税费用至少可节省2400万元。
         拍拍贷收入方面的税收筹划主要在于逾期催收费收入和会员费收入。逾期催收费收 入的税收筹划方面,根据2015年、2016年逾期催收费收入占营业总收入的比例预估, 假设2017年,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的逾期催收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为5%,超过90 天的逾期率为1.93% (占总逾期金额的比例为29.32%),则应冲回的逾期催收费用收入 3340万元,可减少税负500万元;会员费收入方面,根据拍拍贷披露的运营信息测 算,假设岀借人每年新增10万人,90%的出借人岀借金额大于1000元,'则拍拍贷每年 的会员费收入有2000万元,如果在收到会员费的时点即全额确认收入,则每年至少需 缴纳300万元的企业所得税,而如果在服务期限内分两年分期确认,则每年可以延期缴 150万元的所得税,获得该部分税费支出的资金时间价值。
        期间费用方面,拍拍贷2017年、2016年销售费用率分别为32.05%、37.52%,管理 费用率分别为27.74%、29.94%,二者之和占收入的比例分别为59.79%、67.46%。可见,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是拍拍贷日常运营中的主要费用支出,而销售费用主要由宣传推广 费组成,管理费用大多是研发等费用支出。因此,拍拍贷可充分利用宣传推广费的扣除 限额以及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政策,这样可以最大限度的增加所得税前扣除金额,从而 降低税负。在销售费用方面,拍拍贷2017年营业收入较2016年增加173.29%,而销售 费用率反而下降5.47%,假设2017年销售费用率与2016年持平,拍拍贷亦可约减少3500 万元税负。通过以上分析,经过系统的税收筹划,拍拍贷可以获得明显的节税效果(如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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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第三方支付企业的盈利模式及税收筹划分析

        在第三方网络支付的业务流程中,资金的转移通常由平台控制。首先,第三方支付 平台通过运用营销策略,吸引商户在其平台上发布商品信息。然后,客户浏览平台网站展示的商品、挑选商品进行消费,下单并选择付款方式,此时可供客户选择的付款方式 通常有以下几种:一是通过网银直接付款;二是支付平台账户支付方式;三是采用平台 充值卡支付。随后,商户收到客户订单后,选择物流公司运输商品。最后,客户收到商 品后,若对购买商品满意,会在支付平台确认收货。这时支付平台将资金划入商家的平 台账户,商户随后可将平台账户资金划入其银行账户(如图4-3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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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第三方支付企业的盈利模式较为多元化,作为支付平台,不仅包括手续费及 服务费收入,除此之外,还有沉淀资金利息收入、广告费收入、预付卡收入等。

4.2.1手续费及服务费收入的税收筹划分析

        手续费及服务费收入是第三方支付企业传统的盈利模式。根据业务性质大致可以分 为两大类。一类是单纯的支付媒介,根据服务对象是个人还是企业又可以分为两小类。 其中针对个人的业务主要有转账、提现、代缴费用以及国际支付等,以支付宝为例,支 付宝会对个人用户超出2万元基础免费提现额度的提现收取0.1%的服务费;针对企业 的业务主要有收款、对账及退款等资金結算辅助服务。据调查,不同第三方支付企业向 商户收取的费率具有明显的差异。例如,财付通的服务费率是0.6%-2%,具体费率根据 交易产品类型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支付宝的手续费率通常为0.6%,而对医院、学校等 非营利性机构则免收服务费用。另一类是增值服务,包括代理业务和理财业务等。代理 业务具体包括代缴生活费用费、预约挂号等,该类服务是支付宝和商家合作,便于客户 更加便捷的完成缴费,同时也对商家的产品起到推广作用。而第三方支付企业的理财业 务,例如本文第二章所提到的余额宝,实质是购买货币基金进行理财。
        通过上面的分析,第三方支付企业的手续费收入来源较多,转账、提现、缴费、理 财业务等都会收取一定的手续费。对于通过哪一类税目缴纳税收,应根据业务实质区分 核算。对于仅作为支付通道收取的手续费为纯支付业务,包括转账、提现、国际支付等, 该类业务等应归入金融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征收6%的增值税;而对于理财、贷款、 公共缴费等增值服务收入,应按照居间经纪的交易实质,建议归入现代服务-经纪代理 服务-金融代理,征收6%的增值税。虽然两者H前的税率相同,但区分缴纳税收既可以 规范企业本身的财务核算,也可以应对后续税收政策的变化和完善,避免增加税收负担。 4.2.2沉淀资金利息收入的税收筹划分析
在第三方支付的交易流程中,当买家收到商品,对商品满意并在平台确认收货后, 支付平台才会把款项划转至卖家的账户。从买家向第上方支付平台支付款项,到平台将 款项划转至卖家账户,在确认交易的等待期内形成的闲置资金即是沉淀资金。第三方支 付企业的沉淀资金包括交易过程中形成的在途资金以及买家存放在支付平台中的资金。 从买家付款至平台,到平台将款项划转至卖方账户,时间•般会在七天以上,这部分在 途资金由支付平台暂时管理。随着网络支付和移动支付的普及,第三方支付的用户规模 巨大,平台的沉淀资金也日益增加,如果第三方支付机构能够有效利用该部分资金,沉 淀资金的投资收益将非常可观。

(1)增值税的税收筹划。分析沉淀资金利息收入增值税的缴纳问题首先应判断该 部分利息收入的归属问题。2013年央行颁布了《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暂行办法》, 文件未明文规定沉淀资金的利息收入归属问题。但是,文件规定了第三方支付企业在满 足运营需求后,可以以单位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或经央行同意的其他形式存 放沉淀资金,获取资金利息。该部分资金沉淀资金可按I:述方式存放银行或投资,但期 限应在3个月以内。也即,该部分沉淀资金至少可转为期限3个月的单位定期存款。同 时,第三方支付机构需按账户利息所得10%以上的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剩余90%的利 息收入则归第三方支付机构占有和使用。根据上述规定,可见该部分收益作为第三方支 付企业的收入是符合相关规定的。参考国外平台运作经验,客户沉淀资金产生的利息通 常属于第三方企业,如美国PayPal支付平台。财税[2016]36号文将存款利息列为不征 增值税项目,而且目前互联网金融企业流转税税制偏高,故建议第三方支付企业可暂免 缴纳该部分收入所对应的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根据税法规定利息收入应计入应税收入金额,但是 第三方支付企业中该部分存款利息与一般的存款性质有所区别,实质上属于第三方支付 企业对闲置资金的有效利用,提高了社会资金的利用效率,且有被动收入的性质,收入 规模取决于客户的交易行为。然而,考虑到目前企业所得税法对于免税收入是采用列举 式规范,比如税法明文规定国债收入属于免税收入。因此,对沉淀资金利息收益不缴纳 企业所得税,没有明确的税法依据,本文建议若沉淀资金利息收入为第三方支付企业的 主营业务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4.2.3广告费收入的税收筹划分析
第三方支付平台通常有较大的客户流量,因此平台本身就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平 台可向商户收取广告费用或平台使用费,获取收益。登录支付宝或者财付通,在网站主 页可以看到商家的各种广告,客户在付款的同时,通常也会浏览平台上的广告。广告费 用的高低取决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知名度和使用量。所以,通常像支付宝、财付通客户 覆盖度较高,与大众生活息息相关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广告投入费用会较高,平台的该 部分收益也相当客观。另外,第三方支付平台与商家合作,通过平台代收代缴费用等, 向商家收取的服务费也具有市场推广的性质。
(1)增值税的税收筹划。广告服务属于现代服务中文化创意服务的细分税目,按 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此外,“营改增”全面推行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境内单位 提供广告服务需按照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文化建设事业费应缴费额。所以,第 三方支付企业需要明确区分广告费收入与公司其他的业务收入,避免扩大文化建设事业 费计费税基。另外,关于文化建设事业费税收优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 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 建设费。第三方支付企业成立初期,应注意该部分收入的税收筹划。
        关于广告业务的促销活动方面,研究中发现,有些第三方支付企业是通过加时折扣 的方式进行网站浮窗广告的低价促销,也就是向客户赠送广告时长。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无偿向客户赠送的部分,虽然并未获得销售收入,但是仍属于视同销售,需要缴纳 增值税。该部分业务建议采用价格折扣销售,在销售发票上注明折扣额,则纳税人的计 税金额为销售额以及折扣额的差值。可见,通过税收筹划手段的运用,可使得这部分因 广告时长赠送而产生的销项税额得以节约。

(2)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关于广告费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广告费 的收入应在相关的广告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另外,广告的制作费用根据制作的完工 进度进行确认。因此,建议第三方支付企业根据各期销售收入的规模,合理规划广告活 动在网络平台的投放时间以及制作进度,分期确认收入,推迟该部分收入确认时点,从而实现延期纳税的效果。

4.2.4预付卡收入的税收筹划分析

        预付卡收入也是第三方支付机构的重要收入来源。预付卡分为单用途卡和多用途 卡。单用途卡,是指发卡企业按照规定发行的,限于在发卡企业内部兑付货物或者服务的预付凭证,而多用途预付卡可在发卡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第三方支付企业的预 付卡收入是通过多用途卡实现,其交易流程为消费者从第三方支付企业购买预付卡,然 后通过网络支付平台进行消费,第三方支付企业与商户进行结算,同时向第三方支付企 业的资金托管银行发送支付指令,向商户划转款项,商户在收到款项后向第三方支付企业支付服务费。
        预付卡增值税问题的产生主要是因为预付卡使用过程中涉及销售预付卡的第三方 支付企业、商家以及最终消费者。第三方支付企业虽然销售了预付卡,但并没有销售商品和服务,而商家也不是预付卡的售卡企业,消费者在商家处使用预付卡进行支付,商家并没有从消费者取得收入,而是定期与第二方支付企业进行资金结算。根据国税[2016] 第53号文,第三方支付企业销售预付卡收取的收入,或者实际持卡人消费完卡内金额 再次充值时收取的款项,无需缴纳增值税,而第三方支付企业提供发行或结算服务收取 的手续费、业务服务费、预付卡管理费等,需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第三方支付企业应 避免重复开具发票,增加增值税税收负担。
此外,本章第一部分对于P2P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以及期间费用税收筹划分析均适用此处第三方支付企业的纳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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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案例分析——以“汇元科技”为例

(1) 汇元科技公司概况

        北京汇元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元科技”)成立于2008年,并于2015 年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股票代码:832028)。汇元科技致力于为客户提供第三方综合营销支付服务,主营业务分为支付业务、代理业务、平台业务等多个业务 板块,主要产品分为互联网数字文化娱乐产品和互联网金融产品两大类。在网络游戏支 付领域,公司发行的骏卡占有稳固的优势,与支付宝等知名互联网支付平台属于领先的 第一梯队,而在游戏行业以外的其他行业第三方支付领域,公司尚处开拓发展中,还未 取得突破性进展。

(2) 汇元科技盈利来源

         汇元科技收入主要来源于支付业务、平台业务、代理业务三大部分,占据公司营业 总收入的95%以上(如表4-6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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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的支付业务分为预付卡支付和互联网支付服务两大部分。预付卡支付方面,公 司发行的预付卡产品一骏卡是国内发行量较大的互联网线上预付卡,为游戏厂商的产品或服务提供在线支付。在互联网支付服务方面,汇付宝是公司自主研发的第三方支付服 务平台,为商家和客户提供互联网支付、移动支付及相关的第三方支付服务,例如,为 互联网金融行业参与方提供支付账户绑定,-对多支付及多对一支付等定制化支付服务 方案。同时,汇付宝还为个人用户推出了 “汇元宝''余额增值产品,为其提供具有市场 竞争力的资金收益。支付服务的收入为支付服务的手续费,在完成支付服务时确认收入, 采用净额结算,金额为实际收款减去与商家结算金额的净额。
        公司的代理业务是代理销售游戏供应商提供的娱乐产品获得代理收入。代理的产品 主要是通过公司的骏卡平台实现交易。代理业务同样为釆用净额法确认收入,在代理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移交时,以实际收款减去代理商的代理结算金额确定。
        公司的平台业务是通过自身研发的业务平台和产品,为游戏提供商和消费者提供交 易平台服务。公司向游戏提供者、终端消费者等参与方收取交易手续费、年费及平台服务费等获得平台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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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汇元科技税收筹划分析

        根据汇元科技披露的年报信息,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15%、20%、25%三档, 2015年到2017年,所得税费用金额分别为1,320.50万元、2,445.47万阮、485.45万元, 占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14.36%、13.80%、8.65%,可见,公司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逐 年减小,且小于1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公司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3% (小规模纳税人) 6%0整体来看,汇元科技目前的税收负担较小,税务核算较为规范。而且,公司对 主营业务进行合理布局,运用了所得税和增值税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有效的税 收筹划,具体分析如下所述。
        税收优惠政策方面,汇元科技及其子公司充分运用了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小型微 利企业的税收优惠(如表4-8所示)。汇元科技的不同业务板块分别由不同的运营主体 (子公司)来承载,有利于满足条件的子公司进行小型微利企业以及科技型中小企业的 认定,充分利用相关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同时,销售规模较小的子公司可以小规模 纳税人的身份缴纳增值税,满足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销售额要求(月销售额低于3万元) 的可享受相应的增值税免税政策。在企业的日常经营中,汇元科技同样关注了研发费用 按照75%加计扣除以及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
尽可能的节约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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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入的税收筹划方面,汇元科技不同的业务板块是由下属不同的子公司分开运营,这样的经营安排有利于公司清晰核算不同业务收入,避免出现同一公司兼营不同业务, 当收入来源不易区分时,造成从高适用税率,增加企业税收负担的情形。此外,公司整 体销售收入通过各子公司分散后,作为独立的纳税主体,年销售额小于500万元的子公 司可以选择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缴纳增值税,适用3%的增值税税率,降低汇元科技整 体的增值税税收负担。
        期间费用的税收筹划方面,公司持续投入研发资金,自主研发业务设施系统,保证 用户的信息及资金安全,满足用户的交易需求。当前公司及子公司拥有80余项软件著作权,研发投入逐年增加,三年累计投入研发费用7,602.91万元(如表4-8所示)。子 公司汇元吉祥与汇元通还获得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研发费用按照实际金额的75% 加计扣除,形成的无形资产按照成本的175%摊销,增加了所得税税前扣除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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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虽然,汇元科技在税务核算和筹划方面已经取得明显的成效,但是仍存在一定的税 收优化空间。第一,公司的代理业务采用委托代销的方式进行核算,即当终端消费者购买游戏产品时,确认代理收入。但是,公司属于一般纳税人,若釆用视同买断的销售方式,在增值税税收筹划上具有一定的优势。鉴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是提供支付和交易服务, 所以公司目前可抵扣的进行税额比较有限。如果公司釆用买断式代理销售,即首先由公 司购买游戏商提供的产品,然后再销售给终端消费者,可以增加公司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进而减少公司的增值税应纳税额。需要注意的是,视同买断方式的优势只有在游戏提供 商也是一般纳税人的时候才能体现。第二,汇元科技可加大公司汇付宝的市场推广和宣 传力度,增加汇付宝在互联网支付领域的市场份额,同时也可以增加所得税税前抵扣额。 当前使用数字产品充值的消费模式逐渐向互联网支付转变,这给公司的预付卡业务带来 极大挑战,所以公司应利用自身在网络游戏第三方支付领域的现有优势,加大互联网支 付工具—汇付宝的推广宣传。2017年,汇元科技的销售费用率为8.34%,宣传推广费远 小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营业收入15%的扣除限额,因此,企业在销售费用的税收筹划 上还存在较大空间。以2017年数据为例,假设按照15%的扣除限额测算,销售费用增 1,981.87万元,可以节约税负297.28万元。

4.3众筹企业的盈利模式及税收筹划分析

        根据本文第二章对于众筹的分类,众筹平台可分为回报众筹、股权众筹、捐赠众筹 以及债权众筹四种模式。由于捐赠众筹具有公益性,此类业务的多方参与人并非以盈利为目的,而债券众筹的业务又与P2P企业极为相似,故本部分内容不再对这两类众筹模 式展开论述,重点对回报众筹和股权众筹的盈利模式和纳税筹划进行分析。
        在回报众筹的业务流程中,发起人向众筹网站提交项目的详细信息,具体包括项目 内容、经营方式、风险以及对投资者的回报等。平台会对发起人所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 项目通过审核,则发起人可按平台的要求上线募集资金。若项目所募金额达到预期目标金额,则项目商品进入生产过程,项目投资者就能获得相应回报奖励。反之,将资金返 还投资者。而股权众筹的运营流程相比回报众筹则更为复杂。首先,发起人向众筹平台 提交商业计划书,拟定筹资金额、出让的股权比例以及筹款的截止日期等信息。然后, 众筹平台对提交的商业计划书进行审核,包括真实性、可行性以及投资价值等方面。平 台审核成功后,在平台上发布相应的项目信息和融资信息。随后,对众筹项目感兴趣的 投资者可以与发起人进行沟通交流,也可在目标期限内承诺或实际支付一定数量资金。 最后,筹资目标期限截止,筹资成功的,出资人与筹资人签订投资协议,并在线下办理 相关增资等工商手续;筹资失败的,众筹平台将资金退回各投资人(如图2.5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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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国内的众筹平台己逐渐从单纯的融资平台转变为向创业者提供从投资、运营、 品牌推广到最终销售的一站式创业服务解决方案的综合型服务商。众筹平台的盈利模式 也不再仅有佣金手续费,还包括咨询服务费等后续增值服务。

4.3.1交易佣金的税收筹划分析

        无论是股权众筹,还是回报众筹,如果项目在众筹平台上融资成功,平台则按成交 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交易费用;如果项目失败则不收取费用,将资金返还给投资者。交易手续费是众筹平台的主要盈利来源,也是最为传统的盈利方式。众筹平台起到的作用 主要是信息中介和项目撮合的作用。众筹平台盈利规模的大小取决于客户的关注度以及 网站的流量。平台的访问量越大,关注的投资者越多,也会有更好的创业项目在平台上 得到展示,最后成功的众筹项目也就会增多,平台才会获得更多的收益。目前,国内众 筹平台的佣金比例通常在3%到10%不等,如京东回报众筹的佣金比例为3%; “大家投” 的佣金比例为5%;苏宁众筹的佣金比例为3%。
        该部分佣金收入,如果理解为资金结算的手续费则适用金融服务一直接收费金融服 务,征收6%增值税;如果将众筹平台作为金融经纪代理,则适用现代服务一金融代理税目,增值税税率同样为6%。本文认为,考虑到在众筹业务中,众筹平台承担的商务 角色是撮合投资人与创业者或发起人之间的投资交易,起到了信息中介作用,适用现代 服务一金融代理税目更加合适。但若将众筹平台纳入金融业的统一管理范畴,则应按照 金融服务相关规定纳税。该部分收入的划分尚需税收征管部门明确,不过从目前6% 适用税率来看,对众筹企业该部分收入的税收负担没有实质影响。

4.3.2增值服务收入的税收筹划分析

        除了促成众筹项目成功融资以外,众筹平台还会提供协议文书、法律、财务等方面 的指导和服务,并提供创业相关的运营和管理经验以及有偿的培训服务,保证项正常运营,众筹平台从中收取服务费。此外,众筹平台还会有针对性的为优质的众筹项目在 网站上提供专题位置,制作营销宣传视频,从而协助项目众筹成功,向发起人收取广告 费用。最后,当众筹项目融资成功后,投资者往往会委托众筹平台对项H进行投后管理, 密切跟踪众筹项目的运营状况,以便及时发现潜在问题并釆取应对措施,并适时对项目 经营进行指导,从而提高投资者退出时的收益水平。在整个投后管理过程中,作为众筹 平台会按投资者收益的…定比例收取托管服务费用。
         可见,众筹平台正逐渐介入产业链各个环节,从产品的投产到最终的销售,众筹平 台利用资源整合能力,提供增值服务从中获取相应的利润。国内部分领先的众筹平台, 比如京东众筹、众筹网等平台,它们的运营理念便是向项目发起人提供募资、投资、孵 化、运营一站式综合众筹服务,以此布局后续盈利服务。后续增值服务也逐渐成为互联 网众筹平台的重要盈利来源。

(1)增值税的税收筹划。众筹平台提供的法律、财务等方面的咨询和培训服务, 应按照现代服务一鉴证咨询服务税目6%增值税率缴纳增值税;平台为创业者提供的媒 介宣传服务,按照现代服务一文化创意服务的细分税目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同时按 3%费率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众筹平台为投资者提供的投后管理服务,实质上属于 企业管理服务,根据营改增相关规定,按照现代服务一商务辅助服务税目征收6%增值 税。关于后续增值服务的纳税筹划的关键要点在于明确平台的各类业务性质,区分适用 不同的税目和税率,合理纳税。建议不同的业务板块由不同的子公司运营,分别纳税。

(2)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通过上文分析,众筹平台正逐渐介入产业链各个环 节,为投资者和创业者提供一揽子服务,服务周期较长,而且收费内容也较为丰富。因 此,如何设计项目各个时期的收费方式显得尤为重要,会对企业所得税税收缴纳产生重 要影响。2017年7月,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收入》(2017)(以下简 称“新收入准则”)。新收入准则对于“合同合并”、“合同变更”、“履约义务”等作出了 明确规定。合同安排不同,将会对收入的确认时点产生不同的影响。众筹平台从给投资 者推荐合适的投资标的,到为众筹项目提供法律财务方面的咨询服务,最后项目投资成 功还会为投资者提供投后托管等一系列服务。因此,众筹平台可以釆用合适的行业惯例 约定服务费用收取的前置条件,分期确认收入,从而调节收入的实现时间。同时,建议 企业采用预收账款的销售方式,这样既能满足企业运营对于资金的需求,还有利于降低 当期税收负担,实现延期纳税。

4.3.3众筹平台直投业务的税收筹划分析

        众筹平台凭借自身在项目审核以及尽职调查等过程中对众筹项目以及发起人具有 的信息优势,选择优质项目进行投资,整合平台内外部的资源,为投资项目提供综合服务,促进众筹项目快速发展,并从中获取投资收益。股权众筹业务退出时间较长,法律 关系复杂,这就要求平台需具备较强的专业优势。目前如京东、淘宝、苏宁等众筹平台 位于股权众筹行业前列,此类众筹平台具有较为专业的视野和较强的分析调查能力,而 且资金雄厚,能够有效利用集团内外部的资源优势。在股权众筹中,众筹平台作为投资 者直接投资的众筹项目,当向众筹项目注入资金时,众筹平台无需缴纳增值税与所得税。 但是就项目公司派发的股息红利与退出时获得的资本利得需要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具体分析。

(1)增值税的税收筹划。根据财税2016J140号以及财税2016]36号相关规定,金 融商品持有期间取得的非保本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亦不属于金融商品 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所以,持有众筹项目股权期间获得的股息红利是不需 要缴纳增值税的。关于转让股权的资本利得,鉴于众筹平台投资项目一般属于初创型企 业,为非上市企业,其股权不属于财税2016]36号规定的有价证券,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畴。因此,众筹企业退出项目时,转让股权获得的资本利得也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若众筹平台对众筹项目投资,但收取的是固定利润的情形时,该 项业务实质属于金融贷款,应当按照贷款服务进行增值税的缴纳。所以,众筹平台在设 置投资协议条款时,应注意投资业务的实质对增值税缴纳产生的影响。

2)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根据企业所得税规定,对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 利等权益性收益属于免税收入。因此,众筹平台不需要就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而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属于应税收入,应纳税所得额为转让股权收入与购买股权成本之 差。所以,众筹平台转让股权的资本利得需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众筹企业作为项目公 司股东可以依照我国公司法相关要求,对利润分配形式行使表决权。在持有股权期间, 建议选择多派发股息红利,既可以增加企业现金流,又可以降低税收负担。众筹企业可有计划扩大免税收入的规模,该方法是较为重要的纳税筹划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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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案例分析——以“天使汇"为例

(1) 天使汇公司简介

      天使汇(AngelCrunch)成立于2011年11月,是国内起步较早的股权众筹平台之 一,主要为种子期初创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根据天使汇平台披露的信息,截至2016, 天使汇己经帮助超过400个创业项目完成融资,融资总额超过40亿元人民币。平台上 注册的创业者超过14万名,登记创业项目达51000个,注册投资人超过4800名。目前, 天使汇平台上注册的项目主要集中在互联网领域,项目涵盖社交网络、教育、健康、生 活服务、教育等多个行业,项目的融资规模主要集中在100万・500万之间。

(2) 服务内容及盈利来源

        天使汇向创业者提供一站式创业服务解决方案,包括:信息对接服务,平台软件支 持服务等;更新、完善项目信息,为创业者提供融资指导;在线向投资人推介创业融资项目;协助创业者与投资人进行约谈;快速合投服务;媒体报道服务等。
        天使汇平台提供的基本服务通常是免费的,平台的盈利来源主要在于增值服务。主 要内容为:一、为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时,融资成功后按照融资额的2%收取财务顾问费用;二、提供信息化软件技术服务,收取服务费用,比如企业云应用、公司治理ERP 软件等;三、提供其他增值服务,比如法律服务、运营服务、市场营销等(详细内容如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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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天使汇公司税收筹划分析

        通过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天使汇的收入来源较为丰富和复杂,这给天使汇财务以 及税务的核算提出了更高要求,从而进行税收筹划也就更有意义。对于天使汇来说,如何就其提供的全产业链服务进行收费,是否能够精准区分不同种类服务的收入,是否能 将收入的确认时点与企业费用支出情况相匹配都值得进行仔细筹划分析。
         天使汇具体的税收筹划要点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天使汇提供的平台展示服务等基本服务是免费向客户提供的,但是根据财税 [2016J36号规定,单位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服务的视同销售服务,应缴纳增值税。 因此,该部分免费服务如何在服务合同中体现,将决定天使汇整体增值税税负的大小。 如果将该部分免费服务以单独服务合同体现的话,那该部分服务就属于无偿赠送的,应 该缴纳增值税,但是如果将该部分服务作为众筹项目整个融资服务合同的部分,则该 部分免费服务的实质属于天使汇向客户提供服务的折价部分,因此,属于折扣销售,而不作为无偿赠送,故可以不缴纳增值税,降低增值税的税收负担。

② 天使汇向客户提供的技术开发、ERP软件等信息化技术软件服务及产品建议由独 立的子公司运营,最大限度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纳税人提 供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故天使汇向客 户提供的产品开发服务符合条件的可以免缴增值税,同时,在税务管理中,需注意将技 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同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在同张发票上开具。另外,涉及到销售企业管理等软件的,可按16%税率缴纳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 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总之,建议天使汇将该部分技术开发服务收入与其他咨询服务区分核算,充分运用相关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

天使汇提供的基本免费服务建议在总公司层面或者以分公司的形式运营,这样便 可以将大额费用支出或者亏损归集到集团公司层面核算,增加总公司的所得税税前扣除 额,减少应纳税所得额,最终降低企业所得税税负。同时,企业提供的各类创业服务, 如果适用分期确认收入的,应尽可能推迟收入确认时点,实现延期纳税的效果。比如, 天使汇为众筹项目提供的财务与法律咨询服务,可以根据企业的成长阶段收取服务费用。因为当项目处于初创期和成长期,其面临的企业管理问题具有较大不同,这样分期确认咨询收入便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天使汇的部分对价是通过获得项目股权实现的,该部分收入实质上属于天使汇对 众筹项目非货币形式的资本投入,免缴所得税和增值税。如果众筹项目比较优质,可以 将天使汇后期提供的各类增值服务以获得股权的形式作为付岀费用的对价,增加夭使汇 在项目公司的持股比例,或者以董事会决策的形式向项目公司提供各类服务,这样便可 以节省提供服务收入对应的增值税和所得税。根据前文的分析,当前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是免税的,因此,天使汇可以通过获得股息红利的形式享受项目公司的增值收益。
        以上主要是通过分析P2P、第三方支付、众筹等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盈利模式,提出 了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具体建议。事实上,税收筹划是一个系统性工作,它涉及到企业经营的方方面面。互联网金融企业在税收筹划时还需结合自身情况注意会计政策、财务" 管理制度等多方面因素。比如互联网金融企业属于科技创新型企业,人才是企业发展的 核心竞争力。所以,企业可以对高管和核心技术人才实施股权激励。股权激励计划通常 会设置一定的服务年限和业绩条件。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不仅可以通裡实施股权激励可 以吸引留住人才,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而且,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相关的成 本费用依规定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同样可达到税收筹划的目的。

4.4本章小结

        本章详细分析了 P2P、第三方支付、众筹三种主要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盈利模式,并 一步针对不同的盈利模式,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两个主要税种出发,进行税收筹划分析,并且分别以拍拍贷、汇元科技、天使汇作为三种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典型案例,分 析案例企业的盈利模式以及税收筹划方法的适用性,进一步论证了互联网金融企业进行 税收筹划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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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互联网金融企业税收筹划保障措施与政策建议


        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税收筹划是降低企业税负,增加企业价值的重要方法。但是,在 税收筹划方案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受企业内外部因素的影响,税收筹划的收益可能会偏离预期目标,甚至会给企业带来巨大损失。因此,企业在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应加强风 险管理,从而保障税收筹划工作的顺利开展。另外,互联网金融行业税收缴纳过程中, 还存在需要税务主管部门明确和指导的地方,本章同时为政府主管部门完善税收法规提 岀了可行的政策建议。


5.1互联网金融企业加强税收筹划的风险管理

5.1.1互联网金融企业税收筹划的风险来源


        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纳税筹划风险主要来源于税收政策的运用和企业的自身经营。主 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合理避税转变为偷税漏税。由于对税收政策的错误解读, 或者对法律空白的过度使用,企业容易将合理避税转化为偷税、漏税行为;(2)违背成 本效益原则。税收筹划过重中增加了大量费用,使得税收筹划的成本远大于收益,或者 是税收筹划影响到企业的整体发展目标,增加了其他税种的税负;(3)税务机关的处罚。 由于互联网金融行业当前的税收政策环境较为宽松,部分税收筹划方案来源于对税收法 律空白的利用。虽然这符合税收法定原则,但若执法机关认定为违规避税行为,企业将 会面临税务处罚,这为税收筹划增加了难度和风险;(4)税收政策变化。我国互联网金 融行业正处发展初期,解决了小微企业融资难的困境,提高了资源配置效率。国家给予 了宽松的政策环境鼓励互联网金融企业发展,而随着发展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不断增 多,税收法规也会根据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情况逐步完善,可利用的税收法律空白也会相 应减少。
        目前来看,互联网金融业务模式的创新速度明显要快于税收政策制定的进度,给互 联网金融企业进行税收筹划预留了空间,但是这本身也增加了互联网金融企业制定税收筹划方案的难度。税收筹划方案需要随着政策环境和经营环境的变化,及时进行动态调 整,成功的纳税筹划需要借助于行业经验和知识水平的积累,从而进行前瞻性的决策, 这对方案制定者提出较高要求。纳税筹划本身是项需要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的系统工 程,影响因素复杂。如果不对税收筹划风险进行有效控制,很可能会给企业带来灾难性的损失。


5.1.2互联网金融企业税收筹划风险控制方案


       互联网金融企业需要重视纳税筹划的设计和执行,加强风险管理,制定行之有效的 风险控制方案。从理论上讲,对于风险的管理可化分为四种,分别为风险规避,即不进行税收筹划,该种方案是消极的风险应对策略,不加以鼓励;风险控制,积极主动地进 行风险应对,主动预防风险的发生。当风险发生时,积极釆取措施将损失降到最小;风险保留,衡量风险控制方案的收益和成本之后,在可控的范围内,企业允许存在一定的 筹划风险;风险利用,即税收筹划风险出现时,合理利用,对企业进行重整优化。在实务操作上,可以将风险管理制度化,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方案。


(1)评估风险控制环境

       风险控制环境主要是管理层对待税收筹划的态度。若管理层倾向于投机取巧,打税收政策的“擦边球”,那么企业的税收筹划风险通常比较高。互联网金融企业当前面临的税收政策环境不确定性较大,管理层和财务人员应该在企业内部建立良好的税收环境,加强对现行税收制度的学习,提高相关管理人员及执行人员的法律意识,依法纳税。


(2)识别纳税筹划风险

        在营造良好的风险控制环境的基础上,分析企业的涉税信息,根据企业的税收筹划 目标,识别和评估风险的性质。对互联网金融行业而言,税收筹划风险因素的识别,需要对包括企业的具体经营活动和盈利模式,企业经营所涉及的税种,互联网金融行业涉 及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税收筹划的空间及可操作性等方面进行详细分析。


(3)制定风险控制方案


        为了实现税收筹划风险控制的目标,互联网金融企业必须在筹划风险的基础上,对 税收筹划相关各部门和各环节进行安排和责任落实,具体包括:控制方案的制定时间、 各部门的具体工作安排,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4)信息沟通与交流

        互联网金融企业在对税收筹划风险进行控制的整个过程中,信息的沟通与交换能够 保证方案在企业各部门之间顺利且准确的执行。要加强对风险管理涉及部门和环节的人员的培训和沟通,使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各部门工作人员了解风险控制方案。考虑到互联 网金融企业网上运营模式的特殊性,技术开发人员应定期与公司财务人员沟通,使财务 人员清晰了解公司技术运营层面的信息。


(5)监控与反馈


        税收筹划风险控制方案实施完成后,应对方案的实施效果进行反馈,总结税收筹划 制定与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适时关注互联网金融税制以及监管政策的动态,如果执行结果与预期结果出现较大偏差,立刻通过风险管理进行警示反馈,及时进行调整。


5.2政府部门制定并完善互联网金融行业税收政策


        针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目前政府主管部门尚未岀台专项税收法规文件。在税收缴纳 过程中,纳税人对部分业务收入的性质以及适用税目存在争议,致使纳税人的税收筹划行为会面临偷漏税处罚的风险。此外,虽然2015年颁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 发展的指导意见》鼓励为互联网金融企业提供税收优惠政策,但是现在仍然没有明确具体的实施细则,这也造成了企业进行有效税收筹划的阻力。税收法规的完善将为互联网 金融企业税收缴纳提供更为明确的法规指引,减少互联网金融企业税收筹划的政策风险。


5.2.1加快推进制定互联网金融专项税收法规


        政府应完善我国税收实体法,制定互联网金融税收专项条款。目前,税收实体法对 传统金融行业各个税种的构成要素都进行了详细规定,但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税收缴纳缺乏较为完善的依据。因此,政府部门应以现行税收政策为基础,对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税 收构成要素进行修订和完善。对税收实体法的完善,可以避免出现不同纳税人就同一业 务按不同税目缴纳税款的情况,有利于树立税法的权威性,也符合税收法定原则、税收公平原则等税收基本原则的要求。
        增值税方面,通过前面章节对于互联网金融企业适用现行增值税相关规定的分析, 结合营改增关于服务业的相关规定,可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征税客体、税目等构成要素 作出以下规定:(1)P2P网络借贷平台根据《网贷监管办法》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 主要收入基本由手续费组成,应按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纳税,涉及咨询服务费用的,可适用鉴证咨询服务税目;(2)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服务取得的手续费可按直接收费金融服 务纳税,缴费、理财等增值服务取得的服务费用可按经纪代理服务纳税,不同性质收入 应分别进行纳税;(3)众筹平台的交易佣金收入,叮按照经济代理服务纳税,咨询、培 训等增值服务,按鉴证咨询服务税目缴税。股权众筹不涉及增值税缴纳问题,但是涉及 到投后获取固定回报时,实质属于金融贷款,应按贷款服务纳税。随着互联网金融的不 断创新发展,业务形态日益复杂,需要税收法规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纳税行为进行规范 和引导。同时,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税法争议部分的解读,鼓励提供涉税服务的中介机构 为互联网金融企业提供有针对性的纳税辅导,并为互联网金融纳税人及中介机构提供及 时公开的税收政策和业务的指导。
        所得税方面,税收法规应进一步明确互联网金融企业不同业务收入的属性以及应纳 税所得额的计算规则。例如,企业所得税法可对以卜事项作出规定:(1)第三方支付企 业的沉淀资金可由平台自身支配投资,但是,平台所取得的投资收益应计入应纳税所得 额。(2) P2P企业的逾期催收费用收入参照贷款逾期利息收入,企业己确认为收入的逾 期催收费,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当期应 纳税所得额。
        税收征管方面,政府也需加快完善针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税收征管法律,具体包括 纳税地点的认定、税收管辖权范围的确定等方面。税收征管法的完善,一方面可以加强 主管机关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税收缴纳的监督和管理;另一方面也可避免不同税务主管部 门对同一互联网金融企业纳税人重复征税,进而加重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税收负担。


5.2.2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加以支持引导


        虽然考虑到互联网金融的税收特性,当务之急是出台专项法规对其纳税行为进行规范与监督。但是,不可否认的是互联网金融行业正处于初期的成长阶段,而且互联网金融的出现,为经济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应当获得政策支持以鼓励其健康发展。因此, 使用传统金融行业的课税模式对互联网金融企业进行征税,既不利于税务部门培养税 源,也不符合互联网金融企业快速发展的现实需求,故有针对性的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具 有重要意义。
        增值税方面,建议在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发展初期,增值税宜采用先征后退的税收优 惠政策。首先,增值税先征后退将有利于帮助核算政府给予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税收支持力度;其次,有利于政府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税收征收和管理,为行业发展后期进一步完 善规范互联网金融税收政策打下基础;最后,先征后退有利于加强政府部门对互联网金 融企业自有资产和资金流动的监管。加强资金监管能够及吋有效地发现互联网金融问题 平台,并予以规范或取缔,缓解资源配置发生扭曲的现象。
所得税方面,目前多数互联网金融企业处于亏损或小型微利,在初创期应给予•定 的税收优惠支持。建议在互联网金融企业发展初期给予-定企业所得税减半征税或自获 利起两年免税的优惠政策,使企业能够积累更多的留存收益,増加企业发展的内源动力。 我国互联网金融目前仍处在成长期,需要国家给予支持和引导,增加税收优惠政策的支持,以促进互联网金融有序发展,有效发挥普惠金融对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让普通大 众能够享受高效率、低门槛的金融服务。


5.3本章小结

        本章首先介绍了互联网金融企业在税收筹划中可能的风险来源,并对税收筹划风险 控制方案的设计提岀了具体的建议,从而可以保障互联网金融企业税收筹划方案的顺利实施。然后,对政府制定互联网金融企业专项税收法规提出了政策建议,包括互联网金 融企业适用的税收实体法条款以及具体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恵政策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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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1-5-26 17:59:29 | 显示全部楼层
第6章研究成果与结论


        互联网金融的兴起和发展为企业和大众提供了新的投融资渠道,缓解了中小企业的 融资困境,促进了居民大众的消费升级,为经济发展注入了新的动能。然而互联网金融本身的发展同样会受限于资本的制约,发展初期需要大量的研发和推广支出。此时,若互联网金融企业能够有效的开展税收筹划活动,可为企业节约税收支出,从而保障内源 增长的动力。本文围绕互联网金融企业税收筹划方案的制订和实施展开研究,首先阐述了互联网金融的基本概念和主要模式以及税务筹划的基本概念、原则和方法。然后,梳理了互联网金融税收政策以及适用税法规定,分析了互联网金融行业纳税的特殊性以及所处的政策环境。随后,详细论述了 P2P、第三方支付、众筹三种主要互联网金融业态的盈利模式,并有针对性的提出税收筹划建议。最后,提出了互联网金融企业顺利进行税收筹划的保障措施以及政府完善税收法规的政策建议。
        本文的结论如:
        第一,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税收特性为其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由于针对互联网 金融企业的专项法律法规尚未出台,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税收缴纳只是遵从现行税法的一般规定,故互联网金融企业当前所处的税收政策环境较为宽松。同时,互联网金融企业 的税收构成要素存在纳税主体的隐匿性、纳税地点的流动性、纳税环节的模糊性等特性, 再加上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开放性和电子化运营,都增加了税收核算的不确定性和税收筹 划空间。
        第二,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经营模式新颖,纳税环节复杂,以盈利模式为切入点,可有效识别税收筹划节点,降低企业税收负担。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创新发展,企业“混 业经营"的趋势越来越明显,业务范围越来越广泛,盈利模式多种多样,且呈现日新月异的特征。互联网金融企业不同性质的收入适用的税目税率与纳税时点等有较大的不 同,因此,针对不同的收入来源设计税收筹划方案,适时开展税务筹划工作,具有较强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第三,互联网金融企业应加强税收筹划风险管理,识别风险来源,建立有效的稅收 筹划风险控制方案,保障税收筹划方案的有效执行。在税收筹划方案的执行过程中,受企业内外部因素的影响,税收筹划的收益可能偏离预期目标,甚至会给企业带来巨大损 失。因此,企业在制定和执行税收筹划方案过程中应加强风险管理,积极识别潜在的风 险因素,并釆取措施及时应对,才能确保实现税收筹划的目标。
        第四,鉴于当前互联网金融企业税收的缴纳存在一定法律空白,而且实务中企业的税收缴纳也存在部分争议,政府应加快制定互联网金融专项法规,明确基本的税收征纳条款,减少税收法规的不可预见性,使企业的税收缴纳有法可依,同时出台税收优惠政
策实施细则,引导企业合理合法的进行税收筹划。
        本文还有一些不足之处在未来的研究中改进。首先,选取互联网金融模式存在局限 性。限于篇幅和时间,本文只分析了 P2P、第三方支付、众筹三种互联网金融模式的盈利模式及相应的税收筹划,而对于其他模式,包括互联网理财、互联网保险、互联网基金销售等模式尚未涉及。其次,本文仅对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两种税种进行纳税筹划, 而税收筹划工作是一个整体性、系统性工程,需要综合考虑企业缴纳的各个税种之间的关系。这也是本文研究需要不断完善的地方。最后,国家正逐步出台关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政策,互联网企业的税务筹划面对较大的政策风险,仍需不断完善和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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