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事业建设费,是国家为了促进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的健康发展,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扩宽文化事业资金投入渠道而对广告、娱乐行业征收的一种政府性基金。
一、征收范围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缴范围仅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的广告服务、 娱乐服务。 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娱乐服务,是指为娱乐活动同时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具体包括:歌 厅、舞厅、夜总会、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网吧、游艺(包括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 等娱乐场所。
二、缴费主体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是文化事业建 设费的缴费义务人。需要注意的是,广告服务业的征缴范围不包括个人,而娱乐服务业包括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在境内提供广告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广告服务接受方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
三、征收标准 文化事业建设费按提供广告服务、娱乐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征。 广告服务计费销售额,为纳税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娱乐服务计费销售额,为缴费人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
四、征收期限 文化事业建设费原则上与增值税同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月申报缴纳。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缴纳义务人要求不实行按季申报的,由主管税务部门根据其应缴费额大小核定纳税期限。
五、征收模式 营改增前,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地方税务局征收;营改增后的文化事业建 设费,由国家税务局征收。随着国税地税合并的完成,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合 并后的税务部门承担征管职责。
*注意事项 1、广告策划收入、广告设计收入、广告制作收入、广告咨询收入、会议展览收入、广告品的文印晒图不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2、文艺表演、文化活动、体育表演,旅游公司应旅游者要求组织安排的文娱服务也不属于娱乐服务,不属于征缴文化事业建设费范围。 3、广告服务业差额征收,娱乐服务业全额征收。 4、广告服务业的征缴范围不包括个人,而娱乐服务业包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