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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北京同仁堂辽宁药店有限责任公司和沈阳利安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汇总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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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taxhu.com?m=article&f=view&id=59998
发文单位: 辽宁省沈阳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沈国税函[2012]3号
文件名: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北京同仁堂辽宁药店有限责任公司和沈阳利安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汇总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12-01-1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沈国税函[2012]3号
辽宁省沈阳市国家税务局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北京同仁堂辽宁药店有限责任公司和沈阳利安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汇总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沈国税函[2012]3号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北京同仁堂辽宁药店有限责任公司和沈阳利安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汇总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沈国税函[2012]3号
  全文有效
  2012年1月11日
  沈河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汇总缴纳税款的若干意见》(沈国税发[2006]168号)规定,经市局研究决定,北京同仁堂辽宁药店有限责任公司和沈阳利安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可以对其所属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集中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具体规定如下:
  一、北京同仁堂辽宁药店有限责任公司和沈阳利安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统一向沈河区国税局申报、纳税。
  二、北京同仁堂辽宁药店有限责任公司和沈阳利安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实行统一缴税后,必须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由总机构将所属分支机构取得的应税收入汇总统一进行纳税申报、缴纳税款。
  三、对北京同仁堂辽宁药店有限责任公司和沈阳利安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实行门店就地预缴、总店集中清算增值税税款征收管理方式。门店预缴征收率统一定为0.7%。以后年度的预缴征收率一年核定一次,并上报市局审批。
  四、北京同仁堂辽宁药店有限责任公司和沈阳利安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所属的分支机构,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涉及办理税务登记变更、停业、注销等手续时,由原办理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负责办理;涉及到清缴税款、缴销发票工作时,由该纳税人汇总缴税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办理。
  此复。
  附件1:北京同仁堂辽宁药店有限责任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名单
序号 企业名称 经营地址 法人 (负责人)
1 北京同仁堂辽宁药店有限责任公司 沈河区中街路200号 高振坤
2 北京同仁堂辽宁药店有限责任公司铁西分店 铁西区兴工北街106号 徐成业
3 北京同仁堂辽宁药店有限责任公司和平分店 和平区黄寺路122号 徐成业
4 北京同仁堂辽宁药店有限责任公司河畔分店 沈河区青年大街219号1-ABCD室 徐成业
附件2:沈阳利安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名单
序号 企业名称 经营地址 法人
(负责人)
1 沈阳利安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沈河区文艺路19-2号8门 罗海鹰
2 沈阳利安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浑南店 浑南新区朗云街6-77号3门 罗海鹰
3 沈阳利安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友好店 和平区文安路15号 罗海鹰
4 沈阳利安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新世界店 和平区澳门路2-2号4门 罗海鹰
5 沈阳利安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明成店 沈河区先农坛路30-2号甲2 罗海鹰
6 沈阳利安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三经街店 和平区北三经街30号 罗海鹰
7 沈阳利安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金地店 浑南新区浑南中路12-39号33栋2门 罗海鹰
8 沈阳利安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万科店 和平区长白西路32号6门 罗海鹰
9 沈阳利安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新地王店 沈河区文艺路19-2号8门 罗海鹰
10 沈阳利安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金水店 浑南新区富民南街8-20号一二层 罗海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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