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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有关问题的通知
沈国税发[2012]30号
全文有效
2012年3月21日
和平区、沈河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国税发[2012]26号) 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要严格按照总局《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2]31号)的规定和要求,做好信息采集工作,各相关主管国税机关要认真审核纳税人报送的数据文件,确保数据文件数量、内容、格式正确。
二、在系统试运行期间,各相关主管国税机关应于申报期结束后9个工作日内,将电子数据文件上报至市局(上传至FTP://72.20.16.10/分局上报/货物和劳务税处/魏为/消费税/“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文件夹下),上传时要将本局数据文件命名为“**(企业名称)**月卷烟信息”。
三、在数据采集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上报市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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