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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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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taxhu.com?m=article&f=view&id=58884
发文单位: 辽宁省沈阳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沈国税发[2012]102号
文件名: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2-07-1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沈国税发[2012]102号
辽宁省沈阳市国家税务局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
沈国税发[2012]102号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
  沈国税发[2012]102号
  全文有效
  2012年7月18日
  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和《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辽国税发[2012]9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相关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专人负责
  《扣除办法》是近年来我国对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政策的一项重大调整,也是对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实行核定扣除的一种尝试。该项政策的实施将会对相关企业的税收收入以及生产经营产生直接影响,同时也会影响到各地区的税收收入,因此各局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认真做好相关工作预案,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扣除办法》的顺利落实。各局应在政策法规科挑选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的实施,具体负责相关企业日常资料的收集和政策落实中的组织协调,并根据纳税人申请核定扣除标准情况,审议具体扣除标准,形成统一意见,上报市局、省局核定。
  二、加强宣传,做好培训
  农产品核定扣除办法是对现行增值税凭票抵扣制度的一项重大突破,改变了现有纳税人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式,是对纳税人尤其是财务人员多年形成的固有的增值税核算方式的一次重大调整,需要纳税人尽快熟悉和掌握新的增值税核定扣除方法。同时,也对税务机关的相关工作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局税务人员不仅要了解掌握《扣除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及计算办法,还要认真做好扣除标准的审核认定工作。因此,各局要广泛利用新闻媒体,大力做好宣传工作,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保证纳税人和税务人员能够了解此项办法出台的重大意义和重要性,认真完成本职工作。同时,还要做好对相关纳税人和税务人员的培训工作,避免因对政策理解的偏差造成工作失误,影响《扣除办法》的贯彻落实。
  三、明确程序,严格审核
  《扣除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实施,时间紧,任务重。根据全市国税系统的具体情况,经研究决定按如下阶段开展此项工作:
  1.纳税人确定阶段
  5月25日前,各局确认符合规定的纳税人信息,确保信息准确无误,避免漏报错报。
  2.政策宣传辅导阶段
  5月末前,各局要将该项政策向相关企业及时传达,要求企业了解掌握政策的有关规定及计算方法,并配合税务机关做好该项工作的测算和实施工作。
  3.资格审核标准认定阶段
  6月30日前,各局完成相关企业的资格审核及扣除标准工作并将相关资料上报市局。
  四、认真总结,及时反馈
  各局在具体工作中要深入企业及相关部门了解政策执行情况,广泛征求意见。要认真总结政策落实过程中好的经验和方法,对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加以解决,遇有重大问题立即反馈市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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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  发表于 2020-7-17 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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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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