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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沈阳森马服饰有限公司汇总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沈国税函[2012]11号
全文有效
2012年3月21日
大东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汇总缴纳税款的若干意见》(沈国税发[2006]168号)规定,经市局研究决定,沈阳森马服饰有限公司可以对其所属新增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集中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具体规定如下:
一、沈阳森马服饰有限公司统一向大东区国税局申报、纳税。
二、沈阳森马服饰有限公司实行统一缴税后,必须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由总机构将所属分支机构取得的应税收入汇总统一进行纳税申报、缴纳税款。
三、对沈阳森马服饰有限公司实行门店就地预缴、总店集中清算增值税税款征收管理方式。门店预缴征收率统一定为0.7%。以后年度的预缴征收率一年核定一次,并上报市局审批。
四、沈阳森马服饰有限公司所属的分支机构,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涉及办理税务登记变更、停业、注销等手续时,由原办理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负责办理;涉及到清缴税款、缴销发票工作时,由该纳税人汇总缴税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办理。
此复。
附件:沈阳森马服饰有限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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