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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结构性减税政策规范税收管理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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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taxhu.com?m=article&f=view&id=59054
发文单位: 辽宁省沈阳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沈国税发[2012]92号
文件名: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结构性减税政策规范税收管理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2-06-1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沈国税发[2012]92号
辽宁省沈阳市国家税务局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结构性减税政策规范税收管理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的通知》的通知
国税发[2012]92号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结构性减税政策规范税收管理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的通知》的通知
  国税发[2012]92号
  全文有效
  2012年6月19日
  各区局、县(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结构性减税政策规范税收管理 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的通知》(国税发[2012]5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强化个体税务登记管理,切实做好个体户籍管理工作。各基层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的规定。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办而未办工商营业执照,或不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而需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对无照户纳税人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并限量供应发票。同时,认真执行日常工作巡查和核查制度,防止漏管户的发生。不得因起征点调整后未达起征点个体工商户大量增加而放松对个体工商户的户籍管理。
  二、加强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系统的实际应用,做好日常定额管理工作。各基层局要严格按照省局规定的定期定额程序和方法,充分应用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系统,做好各个工作环节的实施和运用。各基层局要按调整后的增值税起征点标准,通过计算机定额核定系统对未达起征点个体工商户进行认定;在全面调查核实辖区内定期定额户经营情况的基础上,坚持依法科学合理、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据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实际核定纳税定额,做好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系统的应用和日常管理工作。
  三、加强税务文书的正确使用,做好个体工商户税收档案归档工作。各基层局要按照《沈阳市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档案管理标准》,要求按照工作环节正确使用税收文书,对各种有保存价值的表、证、单、书等各种涉税资料进行采集、接收、整理、立卷、归档、保管。采集的档案资料分户、分类,按采集、归档内容和纳税人识别号从小到大的顺序进行整理排序,对电子资料与纸质资料进行信息核对,确保档案信息准确无误;做到档案资料完整、组卷合理、格式统一。市局将适时对各基层局2011年度税收征管档案的档案资料、归档质量等方面进行一次检查,将对未按时归档、档案资料不完整、税务文书使用不当等情况进行全市通报。
  四、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扶持力度,做好结构性减税政策的落实工作。各基层局要充分发挥税务机关的职能作用,进一步强化税源管理工作,要摸清所管辖区域内的小型微型企业的情况,提高征管工作和纳税服务质量和效率,强化税务管理和服务措施,做到政策落实到位,征管到位,服务到位,切实提高税法遵从度和满意度,大力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主动发展。同时,市局将适时对各基层局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的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调研和检查,保证政策落实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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