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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皖国税函[1997]175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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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皖国税函[1997]175号
文件名: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皖国税函[1997]175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7-05-2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国税函[1997]175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国税函[1997]175号
  全文有效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在温州召开了全国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会议,会议认为1994年版专用发票存在着防伪性能差,管理难度大,不利于专用发票管理。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1998年1月1日起全国统一作废1994年版专用发票;1998年4月1日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的1994年版专用发票抵扣联不再作为扣税凭证。为了积极、稳妥地做好1994年版专用发票作废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为减少损失,避免浪费,从现在起,各地凡是有库存1994年版专用发票的,要尽快发售。对需要改版发售的1994年版大面额专用发票,要按预计发售数改版,以避免浪费。
  二、认真核实库存。各地要进行一次彻底的盘库,对收发的专用发票要一笔一笔查,一本一本清,切实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并按附表口径将1994年版专用发票领取数、发售数、库存数、货款回笼以及预计发售数,于6月15日前上报省局。对盘库中发现的丢失被盗1994版专用发票问题,要专题报告省局。
  三、重新编报1997年下半年专用发票印制计划。各地原先上报的1997年下半年专用发票印制计划一律作废。请各地在充分考虑作废1994年版专用发票情况下,本着既要确保供应,又要避免浪费的原则,认真测算,重新编报1997年下半年(含1998年一季度)专用发票印制计划,并于6月15日前上报省局,逾期未报,视为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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