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698
  • Tax100会员 28020
查看: 620|回复: 0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皖税明电[1993]19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1万

积分

版主

Rank: 7Rank: 7Rank: 7

积分
10819
2020-7-20 12:30: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皖税明电[1993]19号
文件名: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皖税明电[1993]19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3-11-2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
皖税明电[1993]19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
  皖税明电[1993]19号
  全文有效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3)052号"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申请认定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各级税务机关一定要引起高度重视,把它当作税改工作中的一件大事来抓,申请认定的具体工作由主管增值税的业务科(股)负责。
  二、纳税人在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时,除应提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第七条第(一)、(二)款所列证件、资料外,还应提供有关会计帐簿、会计凭证及会计报表。
  三、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审批,由县(市)税务机关办理。
  四、经申请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上方加盖确认专章时,应同时注明确认日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章印戳由各县(市)税务机关按国家税务总局通知附件三的规定刻制使用。
  (第五、六条规定已作废,略)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