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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皖国税发[1997]56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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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20 12:24: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皖国税发[1997]56号
文件名: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皖国税发[1997]56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7-04-0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的通知
皖国税发[1997]56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的通知
  皖国税发[1997]56号
  全文有效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的通知》(国税发[1997]2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各地要结合《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进和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全体税务人员深入学习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方案》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和深化城市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和深化农村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方案和意见”),领会精神实质,提高广大国税干部投身改革的主动性、自觉性,为我省税收征管改革打好思想认识基础。
  二、要及时向当地党委和政府汇报征管改革的必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介绍征管改革的进展情况,争取党政领导的重视和支持。
  三、要结合税收宣传月,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各界广泛宣传,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与协调,取得社会各界和有关部门的理解与配合。
  四、基层征收机构的调整,必须按省局批复各地的调整方案执行;对个体集贸税收是否单设征收分局问题,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超出省局规定的机构数的前提下自行确定。
  五、稽查体系的建立,按省局“实施方案”执行。县国税局稽查分局负责对农村税务分局的稽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协调与考核。
  六、纳税申报方式暂按省局“实施方案”执行,各地应积极创造条 件向总局规定的方式过渡。
  七、实施步骤原则上按省局的“实施方案”要求进行,条 件好的地方力争快一点。
  八、有关配套办法和验收标准另文下发。各地的具体贯彻情况请于5月上旬书面上报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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