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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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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皖国税流[1996]340号 |
文件名: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皖国税流[1996]340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汽车租赁业务征税问题的批复 |
发文日期: |
1996-08-08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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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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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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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汽车租赁业务征税问题的批复
皖国税流[1996]340号
全文有效
你局《关于皖东电力实业总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请示》(滁国税流[1996]210号)悉。
皖东电力实业总公司汽车出租分公司将汽车租赁给他人经营,租赁期三年,承租方除一次性交付部分购车款外,租赁期间还须按月交纳租赁费,并负担车辆的年审、年检、保险、修理等费用。租赁期满后,车辆产权归承租方所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518号
文件规定,这种经营行为不是货物销售行为,属于固定资产融资租赁,因此暂不征收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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