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663
  • Tax100会员 28020
查看: 583|回复: 0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皖国税流[1996]340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汽车租赁业务征税问题的批复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1万

积分

版主

Rank: 7Rank: 7Rank: 7

积分
10819
2020-7-20 12:27: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皖国税流[1996]340号
文件名: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皖国税流[1996]340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汽车租赁业务征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1996-08-0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汽车租赁业务征税问题的批复
皖国税流[1996]340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汽车租赁业务征税问题的批复
  皖国税流[1996]340号
  全文有效
  你局《关于皖东电力实业总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请示》(滁国税流[1996]210号)悉。
  皖东电力实业总公司汽车出租分公司将汽车租赁给他人经营,租赁期三年,承租方除一次性交付部分购车款外,租赁期间还须按月交纳租赁费,并负担车辆的年审、年检、保险、修理等费用。租赁期满后,车辆产权归承租方所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518号
  文件规定,这种经营行为不是货物销售行为,属于固定资产融资租赁,因此暂不征收增值税。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