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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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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皖国税流[1996]114号 |
文件名: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皖国税流[1996]114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企业自办电厂生产的电力缴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
发文日期: |
1996-03-02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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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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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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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企业自办电厂生产的电力缴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皖国税流[1996]114号
全文有效
阜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临泉县化肥厂热电车间生产的电力缴纳增值税的请示》(阜地国税流字[1995]第31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临泉县化肥厂将其热电车间生产的电力提供给统配电网,再从统配电网购进电力的行为是以物易物的销售行为,应按销售全额结算,并依照规定计算征收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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