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马钢股份有限公司代收的货运服务费征免税问题的批复
皖国税流[1996]73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马钢股份有限公司代收的货运服务费征免税问题的批复
皖国税流[1996]73号
全文有效
马鞍山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代铁路部门收取服务费是否计提销项税的请示》(马国税流[1995]251号)悉。马钢股份有限公司受铁路部门的委托,向购买马钢产品并通过铁路运输的客户代收货运服务费,服务费的发票由铁路部门开具,由马钢股份有限公司转交购货方。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的规定精神,经研究,对马钢股份有限公司为铁路部门代收的货运服务费,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新的规定之前,暂不征收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