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公安 厅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公安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等关于印发《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的通知
皖国税发[1997]32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公安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关于印发《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的通知
皖国税发[1997]32号
全文有效
1997年2月13日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公安处、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关于印发<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6]215号)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
一、欠缴税款的公民包括中国公民和外籍个人。
二、《边控对象通知书》和《阻止欠税人出境撤控通知书》由省国家税务局或省地方税务局填写,直接送达省公安厅,由省公安厅指定负责收件人签收(“税务文书送达回证”附后)。省公安厅在接到《边控对象通知书》后,应在24小时内通知有关边防口岸,依法 阻止欠税人出境。边防口岸应将阻止欠税人出境情况及时告知交控单位(申请阻止出境的税务机关),以便协作和联系。
三、欠税人在控制期内仍未完税或者提供纳税担保,需要延长控制期限的,申请阻止出境的税务机关应在控制期满5日前提出书面申请, 由审批税务机关函请省公安厅办理续控手续。
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受送达单位:
送达地点:
送达文书名称:
收件人签名
或盖章:
收件日期: 年 月 日 时 分
送达人签名
或盖章:
安徽省税务局(盖章)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关于印发《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的通知(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