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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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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皖国税函[1998]33号 |
文件名: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皖国税函[1998]33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淮南化工总厂等6户企业提高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比例的批复 |
发文日期: |
1998-02-18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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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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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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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淮南化工总厂等6户企业提高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比例的批复
皖国税函[1998]33号
全文有效
淮南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淮国税发[1998]4、5、6、7、8、9号关于扩大淮南化工总厂等6户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比例的请示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42号)文件的规定精神,经研究,同意将淮南化工总厂等6户企业1997年度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抵扣比例由18%提高到25%,增加抵扣税款分别如下:淮南化工总厂535837.40元淮南华联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73805.98元淮南煤矿机械厂482133.26元安徽造纸厂330066.45元淮南矿务局2058700.00元皖淮化工厂222681.83元具体手续请你局按规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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