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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皖国税发[1999]24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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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20 12:13: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皖国税发[1999]24号
文件名: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皖国税发[1999]24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9-02-2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9]24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9]24号
  全文有效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156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各地凡发生税务处理决定书已生效的、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税务违法案件,其公告材料(每件不超过500字),必须及时报送省局。
  二、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或张贴公告等各种方式,做好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工作。公告的税务违法案件,必须做到违法事实准确无误,运用法律、法规得当,以更好地发挥公告的威慑力。
  三、各地税务稽查案例的报送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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