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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皖国税函[1999]129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收票证有关管理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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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皖国税函[1999]129号
文件名: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皖国税函[1999]129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收票证有关管理事项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9-06-0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收票证有关管理事项的通知
皖国税函[1999]129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收票证有关管理事项的通知
  皖国税函[1999]129号
  全文有效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税收票证统一式样的通知》(国税发[1998]7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工作情况,现将目前税收票证的有关管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随着税收征管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微机利用程度的逐步提高,微机专用缴款书的用量也越来越大。省局决定从1999年7月1日起,停止税收通用缴款书的使用。今后,纳税人直接向银行缴纳及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后向银行汇总缴纳税款、基金、费用、滞纳金和罚款等各项收入时,一律开具微机专用税收缴款书。
  二、目前使用的税收收入退还书、税收罚款收据、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税票调换证和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等与国家局规定的新的税票式样相差较大,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于1999年7月1日后停止使用,同时启用新版的税票。
  三、对上述停用的税票,由基层领用单位收回持票人领用的税票,连同库存税票,按税票的种类、年度、数量、号码汇总登记,编制“票证报缴凭证”,随同税票向县(市)局报缴。
  县(市)局向市、地局报缴停用税票时,也按上述程序办理。停用税票的销毁原则上由市、地统一集中办理。市、地局授权下属县级局办理时,应派员现场监销。
  四、停用、销毁的税票,在《国税系统税收票证月报表》中反映在“上交数”栏内,并同时在备注栏注明销税票的名称、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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