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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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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皖国税函[1999]155号 |
文件名: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皖国税函[1999]155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皖能股份公司增值税预征额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1999-07-05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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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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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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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皖能股份公司增值税预征额的通知
皖国税函[1999]155号
全文有效
合肥、铜陵、马鞍山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对皖能股份公司1998年度电力产品增值税结算的情况,为更好地兼顾发电地和结算地的利益,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皖能股份公司增值税预征额暂调整如下:从1999年7月1日起,皖能股份公司所属机组发电环节增值税预征额由7元/千度调整为10元/千度。各地接到本通知后,应对在发电环节预征的增值税及时进行清算,做好预征税额调整前后的衔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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