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 |
发文单位: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皖国税函[1999]266号 |
文件名: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皖国税函[1999]266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清理整顿合格的加油站必须具备安装税控加油机条件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1999-11-18 |
政策解读: |
- |
备注: |
- |
纵横四海点评: |
-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清理整顿合格的加油站必须具备安装税控加油机条件的通知
皖国税函[1999]266号
全文有效
为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和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省经贸委、外经贸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技术监督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和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实施意见〉的通知》(皖经贸市[1999]293号)。 《通知》下发后,不少地方反映实施意见中清理整顿合格的加油站(点)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第7 条"符合安装税控装置或使用税控加油机的条件"不明确,不易操作。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国税征函[1999]28号文明确如下:
一、"符合安装税控装置和使用税控加油机的条件"是指:
(一)在安装税控装置和使用税控加油机前,加油站法人已按照有关规定向当地国税机关办理了安装税控装置和使用税控加油机的申请手续,或已按规定支付了安装机器设备的费用。
(二)按照本省的统一部署,已经安装了税控装置和使用了税控加油机。
二、对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加油站,国税机关可以作出符合条件的确认,填制《安装税控装置和使用税控加油机确认书》,作为有关部门办理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一个条件(附件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