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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皖国税发[2000]7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暂行管理办法》和《协查信息管理系统岗位职责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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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20 12:08: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皖国税发[2000]7号
文件名: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皖国税发[2000]7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暂行管理办法》和《协查信息管理系统岗位职责制度》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0-01-0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暂行管理办法》和《协查信息管理系统岗位职责制度》的通知
皖国税发[2000]7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暂行管理办法》和《协查信息管理系统岗位职责制度》的通知
  皖国税发[2000]7号
  全文有效
  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暂行管理办法〉和〈协查信息管理系统岗位职责制度〉的通知》(国税发[2000]21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要高度重视。协查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是金税工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提高协查工作效率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国税局领导都要重视和加强协查工作,确保系统7月1日在我省如期运行。
  二、要设立岗位。各级稽查局要按本《通知》要求,设立协查领导、委托管理、受托管理、监控管理和检查岗位,并按一岗多人或一人多岗的原则,配备专职人员(懂计算机、熟悉协查业务)负责协查的组织、监控管理和考核工作。
  三、要严格考核。各级稽查局都要建立起协查工作考核机制。省局稽查局将对地级市稽查局增值税专用发票委托协查准确率、受托协查回复率等工作进行考核,定期通报协查情况。
  四、要加强学习。各级稽查局要结合《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管理办法》(皖国税发[2000]196号)和本《通知》要求,加强协查工作业务学习、培训,全面掌握系统的工作流程和软件的正确使用,扎扎实实做好推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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