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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皖国税函[2000]73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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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20 12:07: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皖国税函[2000]73号
文件名: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皖国税函[2000]73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日期: 2000-02-2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补充通知
皖国税函[2000]73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补充通知
  皖国税函[2000]73号
  全文有效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3号)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1999年年底尚未抵扣完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可以在2001年年底前分期抵扣。”各地要认真贯彻上述政策,对尚未抵扣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再进行一次检查清理,挤干水分。对申请抵扣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要严格审查,并按季统计汇总已审批抵扣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数额,填报《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情况表》(见附件),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报送省国税局。有关抵扣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审批权限和其他要求仍按省国税局皖国税函[1999]334号文件执行(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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