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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皖国税发[2000]70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今年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推行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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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20 12:06: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皖国税发[2000]70号
文件名: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皖国税发[2000]70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今年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推行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0-04-2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今年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推行工作的通知
皖国税发[2000]70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今年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推行工作的通知
  皖国税发[2000]70号
  全文有效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为认真落实省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通知》(皖国税发[2000]40号)精神,进一步把防伪税控系统推行工作引向深入,现就今年我省推行防伪税控系统的有关事项通知要求如下:
  一、根据“先城市、后农村;先工业,后商业;先大城市,后中小城市”的总体推行原则,考虑全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分布情况,省局排定了今年内各地扩大推行防伪税控系统的具体时间进程(见附件一)。各地要根据省局统一安排,摸清企业情况,制定具体的推行计划,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推行时,各地可选定一个重点税务分局先行推行,待积累经验后,再在其余征收分局推行。为便于省局及时掌握全省推行情况,各地要认真填写《防伪税控系统推行计划分户表》(见附件二),并于5月底前上报省局。
  二、凡纳入防伪税控系统推行计划的企业,必须按照主管国税机关的要求及时安装、启用防伪税控系统。主管国税机关在向企业发出《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时,应明确系统安装、启用时限,并从规定时限次月起停止向其发售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清缴库存未用的专用发票。
  三、各级国税部门要牢固树立全局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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