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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皖国税函[2000]171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铜陵有色金属(集团)公司免税黄金分摊进项税额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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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皖国税函[2000]171号
文件名: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皖国税函[2000]171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铜陵有色金属(集团)公司免税黄金分摊进项税额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0-05-1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铜陵有色金属(集团)公司免税黄金分摊进项税额问题的批复
皖国税函[2000]171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铜陵有色金属(集团)公司免税黄金分摊进项税额问题的批复
  皖国税函[2000]171号
  全文有效
  铜陵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铜陵有色金属(集团)公司免税产品金、银分摊进项税额有关问题的请示》(铜国税发[2000]66号)悉。
  铜陵有色金属(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为铜陵有色公司)是以有色采、选、冶、加工为主,以机械修造、水陆运输、化工橡胶、建筑安装、商贸旅游等为辅的大型联合企业,下属12个非独立核算单位,由公司统一申报纳税。铜陵有色公司销售的免税产品黄金,是该公司生产铜精砂、粗铜而伴生的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对铜陵有色公司销售黄金产品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无法准确划分的,可以按照铜精砂、粗铜、黄金产品的全部进项税额和相应的销售额比例进行计算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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