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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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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皖国税函[2000]404号 |
文件名: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皖国税函[2000]404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维修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2000-11-01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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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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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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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维修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0]404号
全文有效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维修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102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纳税人从事飞机维修劳务(不含军队系统各单位对军用飞机的维修劳务),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予以即征即退。具体操作办法是:纳税人在每一纳税期内应如实申报缴纳税款;对飞机维修劳务超税负部分的税款,由县级国税机关填开"收入退还书"退还给纳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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