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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皖国税发[2000]196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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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20 12:03: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皖国税发[2000]196号
文件名: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皖国税发[2000]196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0-11-2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国税发[2000]196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国税发[2000]196号
  全文有效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8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几点要求,请一并执行。
  一、对上级交办、转办和外省市及同级税务机关发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函》,要认真负责组织协查,不得推诿敷衍,协查按要求及时回函,并保质保量完成协查工作。
  二、对协查工作提供虚假情况,以及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除追究稽查局有关检查人员的法律责任外,同时追究稽查局领导人的法律责任。
  三、市、地稽查局应在每半年终了后10日内向省局稽查局报送《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情况统计表》。
  四、各地在执行《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管理办法》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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