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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皖国税函[2001]327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并已抵扣进项税额的纳税人追缴的税款是否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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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皖国税函[2001]327号
文件名: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皖国税函[2001]327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并已抵扣进项税额的纳税人追缴的税款是否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1-06-2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并已抵扣进项税额的纳税人追缴的税款是否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
皖国税函[2001]327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并已抵扣进项税额的纳税人追缴的税款是否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

皖国税函[2001]327号

全文有效

2001年6月22日

合肥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追缴的税款是否加收滞纳金问题的请示》(合国税发[2001]71号)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并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如果是税务机关的责任,只追征税款,不得加收滞纳金;如果是其他原因,税务机关可追征税款、滞纳金。因此,对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已抵扣进项税额的纳税人,除依法追缴已抵扣的税款外,还应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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