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2007
  • Tax100会员 33673
查看: 645|回复: 0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皖国税函[2001]454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烟类、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调整后税收会统处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1万

积分

版主

Rank: 7Rank: 7Rank: 7

积分
10819
2020-7-20 11:59: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皖国税函[2001]454号
文件名: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皖国税函[2001]454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烟类、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调整后税收会统处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1-08-2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烟类、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调整后税收会统处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1]454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烟类、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调整后税收会统处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1]454号
  全文有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做好烟类、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调整后税收会计统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关于税收票证的填写
(一)酒类产品:“品目名称”栏:按粮食白酒(从价)、粮食白酒(从量)、薯类白酒(从价)、薯类白酒(从量)分别填列。
“税率或单位税额”栏:按品目名称对应的税率25%、0.5元/斤、15%、0.5元/斤分别填列。
(二)烟类产品:“品目名称”栏:按每条 50元以上的卷烟(从价)、每条 50元以上的卷烟(从量)、每条 50元以下的卷烟(从价)、每条 50元以下的卷烟(从量)分别填列。
“税率或单位税额”栏:按品目名称对应的税率45%、150元/标准箱、30%、150元/标准箱分别填列。
二、关于税收统计报表为了保证报表的延续性,税收统计报表暂不作修改。经请示总局,税收统计报表作以下变通处理:按“粮食白酒(从价)”、“粮食白酒(从量)”征收的消费税,反映在《消费税分企业类型统计月报表》中的“粮食白酒”行;按“薯类白酒(从价)”、“薯类白酒(从量)”征收的消费税,反映在《消费税分企业类型统计月报表》中的“薯类白酒”行。
按“每条 50元以上的卷烟(从价)”、“每条 50元以上的卷烟(从量)”征收的消费税,反映在《消费税分企业类型统计月报表》中的“甲类卷烟”行;按“每条 50元以下的卷烟(从价)”、“每条 50元以下的卷烟(从量)”征收的消费税,反映在《消费税分企业类型统计月报表》中的“乙类卷烟”行,“丙类卷烟”行暂空。
三、关于总局重点税源企业报表消费税政策调整后,烟类产品、酒类产品消费税的税率由原来的比例税率调整为定额税率和比例税率,在填报总局重点税源企业报表(产品表)时,“五、消费税税率或单位税额”行暂不填写。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