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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皖国税函[2001]619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薄荷原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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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皖国税函[2001]619号
文件名: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皖国税函[2001]619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薄荷原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1-12-0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薄荷原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1]619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薄荷原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1]619号
  全文有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薄荷原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865号)规定,“纳税人以薄荷植物(杆、叶)经简单加工生产的薄荷原油,属于初级农业产品,其对外销售薄荷原油应按照农产品的增值税征免税规定征免增值税。”此前,有关文件与国家税务总局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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