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 |
发文单位: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皖国税函[2001]619号 |
文件名: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皖国税函[2001]619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薄荷原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2001-12-06 |
政策解读: |
- |
备注: |
- |
纵横四海点评: |
-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薄荷原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1]619号
全文有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薄荷原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865号)规定,“纳税人以薄荷植物(杆、叶)经简单加工生产的薄荷原油,属于初级农业产品,其对外销售薄荷原油应按照农产品的增值税征免税规定征免增值税。”此前,有关文件与国家税务总局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请依照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