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942
  • Tax100会员 33181
查看: 699|回复: 0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皖国税函[2002]167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取得交管部门代开的运输发票抵扣问题的批复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1万

积分

版主

Rank: 7Rank: 7Rank: 7

积分
10819
2020-7-20 11:57: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皖国税函[2002]167号
文件名: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皖国税函[2002]167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取得交管部门代开的运输发票抵扣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2-04-1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取得交管部门代开的运输发票抵扣问题的批复
皖国税函[2002]167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取得交管部门代开的运输发票抵扣问题的批复
  皖国税函[2002]167号
  全文有效
铜陵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取得交管部门代开的运输发票抵扣问题的请示》(铜国税发[2002]36号)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准予抵扣的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是指国营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的货票。而铜陵西瓦绝缘材料有限公司取得的运输发票是交管部门代开,而非承运者开具,不符合以上规定。因此,对该公司取得的代开运输发票,在计算增值税额时,不得予以抵扣。
特此批复。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