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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皖国税函[2003]171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用氯化铵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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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皖国税函[2003]171号
文件名: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皖国税函[2003]171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用氯化铵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3-03-2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用氯化铵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皖国税函[2003]171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用氯化铵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皖国税函[2003]171号
  全文有效
  淮南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江苏德邦兴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生产销售氯化铵产品免征增值税的请示》(淮国税发[2003]44号)悉。江苏德邦兴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生产销售的氯化铵符合国家农用氯化铵行业标准,属于氮肥产品,应当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的规定,免征增值税。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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