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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皖国税办[2003]24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亳州市国家税务局全面完成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推行任务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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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皖国税办[2003]24号
文件名: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皖国税办[2003]24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亳州市国家税务局全面完成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推行任务的通报
发文日期: 2003-04-1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亳州市国家税务局全面完成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推行任务的通报
皖国税办[2003]24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亳州市国家税务局全面完成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推行任务的通报
  皖国税办[2003]24号
  全文有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
  全省金税工程工作会议结束后,亳州市国家税务局按照省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立足抓早、抓实,采取得力措施,密切部门协作,切实加大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推行工作力度,取得较好效果。截至2003年3月31日,该市781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中除85户不需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外,其余696户已全部安装使用了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自2003年4月1日起,亳州市国家税务局已在全市范围内统一取消了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在全省率先全面完成了防伪税控系统推行任务。对此,省局特予以通报表扬。
  根据相关管理规定,对亳州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3年4月1日前开具的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抵扣时限为2003年6月30日前;对亳州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3年4月1日以后开具的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亳州市国税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请各省辖市局及时将此规定通知各级国税征收机关,并认真做好对亳州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审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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