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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皖国税函[2003]349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享受涉外税收优惠政策上报审批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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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皖国税函[2003]349号
文件名: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皖国税函[2003]349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享受涉外税收优惠政策上报审批事项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3-05-2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享受涉外税收优惠政策上报审批事项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3]349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享受涉外税收优惠政策上报审批事项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3]349号
  全文有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
  涉外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为鼓励和吸引外商投资制定的重要措施。各级国税部门必须重视和加强涉外税收管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涉外税收优惠政策,规范减免税的审核、审批程序,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为外商投资提供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提供高效的管理和优质的服务。鉴于近期一些地方在上报减免税请示时存在上报时间滞后、附报资料不全、审核不够严格以及先享受后上报等问题,现就有关享受涉外税收优惠政策上报审批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符合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外商投资企业,应严格按相关政策规定的时限和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当地国税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并备齐规定报送的附报资料。
  二、各地国税机关应在收到企业书面申请的一个月内,进行严格认真的审核,督促企业备齐附报资料,及时帮助企业完备各项手续,不得无故推迟上报。
  三、各地国税机关在超过规定的时限上报,且没有正当理由的,省局一律不予审批。如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上报,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书面说明原因,但延迟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规定期限1个月。
  四、各级国税机关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税收管理权限审核、审批减免税,严禁未经审批机关批准擅自比照有关规定自行减免税或先享受后上报的越权做法;否则,一经发现,将按照税收征管法和有关规定严肃追究主管国税机关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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