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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皖国税函[2004]143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不得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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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皖国税函[2004]143号
文件名: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皖国税函[2004]143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不得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04-0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不得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4]143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不得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4]143号
  全文有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396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对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个体工商业户,税务机关不得为其代开专用发票”。
  特此通知,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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