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979
  • Tax100会员 32531
查看: 694|回复: 0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皖国税函[2004]246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新认定的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批复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1万

积分

版主

Rank: 7Rank: 7Rank: 7

积分
10819
2020-7-20 11:46: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皖国税函[2004]246号
文件名: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皖国税函[2004]246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新认定的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4-06-0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新认定的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批复
皖国税函[2004]246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新认定的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批复
  皖国税函[2004]246号
  全文有效
  2004年6月8日
  宿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新认定的商贸企业申请超限量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请示》(宿国税发(2004)49号)悉。对于新认定的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73号)中明确规定:“新认定商贸企业月专用发票发售量原则上不得超过25份”,“如申请认定的商贸企业规模确实较大,专用发票用量较多,应报地市级税务机关,由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据此,对于新认定的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每月25份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限量难以满足生产经营需要的,可由其提供购销合同和货款收付凭证等有关凭据,经省辖市国税机关审核批准,适当提高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售限量。
  特此批复。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