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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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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皖国税函[2006]154号 |
文件名: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皖国税函[2006]154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安徽省文物总店增值税征收问题的批复 |
发文日期: |
2006-07-12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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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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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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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安徽省文物总店增值税征收问题的批复
皖国税函[2006]154号
全文有效
合肥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安徽省文物总店缴纳增值税问题的清示》(合国税发[2006]96号)悉。安徽省文物总店是安徽省唯一经国家文物局批准有文物经营权的单位,主要经营清乾隆六十年以后的字画、玉器、陶瓷器、家具和砚台等旧货。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029号)规定,并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对安徽省文物总店销售其收购的字画、玉器、陶瓷器、家具和砚台等使用过的物品,可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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