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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皖国税函[2006]286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立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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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皖国税函[2006]286号
文件名: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皖国税函[2006]286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立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发文日期: 2006-11-0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立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皖国税函[2006]286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立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皖国税函[2006]286号
  全文有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立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函[2006]75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合肥市国家税务局除长丰、肥东、肥西3县以外的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在中信银行合肥分行开立,其它市、县(市、区)包括长丰、肥东、肥西3县国家税务局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统一在当地中国农业银行开立。
  二、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厅、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皖国税发[2006]150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管理该账户。要按照《办法》第八条规定的项目存储和结算资金,不得通过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收纳、缴库其他款项。对《办法》第三章第十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或其它当事人以现金交纳税务代保管资金的,税务机关应当当场开具《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并按限期、限额(期限和额度由各省级税务机关确定)的规定及时汇总存入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中的限期、限额我省国税系统分别为10天、3000元。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立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函[2006]755号)的要求,国税系统开立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应由省级国家税务局统一向财政专员办办理申请及报批手续。为便于省局能够按照要求完整准确地向财政专员办报送申请和审批材料,保证我省各级国税部门及时开设该账户,根据《国家税务局系统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国税发[2003]79号)和《财政部驻安徽专员办关于印发〈国税系统银行账户审批及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驻皖监[2006]106号)要求,现将各单位应上报的审批材料及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开户单位
  直接负责税款征收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国家税务局。
  (二)上报审批材料
  1.开立银行账户申请
  该申请应以正式文件的形式由各市国家税务局向省局申请上报。
  开立银行账户申请应详细说明各开户单位的基本情况和申请开户的理由,包括开户单位的名称,新开账户的名称、用途、使用范围,拟开户行名称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
  2.《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
  各开户单位应使用"预算单位账户管理软件"填写该申请表,并将纸质表和电子数据上报省局。
  纸质表用A4纸打印,加盖单位公章,各市国家税务局收集后作为附件附在"开立银行账户申请"后。
  3.各开户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审批材料上报时间
  各单位审批材料要于2006年10月31日前上报省局财务处。
  (四)其他事项
  1.该类账户的开立手续应由各开户单位计统部门负责组织办理,财务部门应配合计统部门做好电子数据的填报和管理工作。
  2.具有法人资格的区级国家税务局应单独填报申请表,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区级国家税务局由市局统一填报。
  3.银行账户开立、变更与撤销的申报,以各市国家税务局为申报管理单位。各市及市以下单位开立该类账户后,如发生变更或撤销情况应由各市国家税务局申请上报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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