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458
  • Tax100会员 33157
查看: 650|回复: 0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皖国税发[2006]208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 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公告》的通知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1万

积分

版主

Rank: 7Rank: 7Rank: 7

积分
10819
2020-7-20 11:29: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皖国税发[2006]208号
文件名: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皖国税发[2006]208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 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公告》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6-12-2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 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公告》的通知
皖国税发[2006]208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 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公告》的通知
  皖国税发[2006]208号
  全文有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 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6年第2号,以下简称公告)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公路 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以下简称货运发票)增值税抵扣问题的新规定,要将公告张贴在办税服务厅,同时印发给所有一般纳税人,确保纳税人能够在规定时限内办理新、旧版货运发票进项税抵扣的相关手续,以免纳税人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二、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组织学习公告精神,严格执行货运发票增值税抵扣的新规定。
  三、公告的印制、发放,由各省辖市国税局统一组织。
  请依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